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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预算标底编制探讨

2014-10-21郑宪飞

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 2014年11期
关键词:编制工程造价水利工程

郑宪飞

摘要:2012年6月中旬由昆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織,昆山市水利局、水利局招标办、昆山市水利设计院、相关承包方、相关协审单位人员等参加,开展了一次关于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调研活动。本人有幸得以参加,并在活动中学习了解到一些相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获益匪浅。同时经过这次活动,也促使本人对水利造价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造价;预算标底;编制;

一、工程单价的不同定义

现行水利工程造价主要依据的一些文件规定主要为《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6年)、昆山市水利招标文件等。

现行水利工程预算(标底)编制主要依据“水利清单规范”(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7)--以下同)主要分为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与“08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同)主要区别是水利工程中的清单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水利清单规范”定义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用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简述之就是人材机加管理费、利润、税金和风险,除了税金,其组成与“08规范”的综合单价组成基本一致。可以看出,“水利清单规范”基本与“08规范”一个思路。但是这个工程单价的定义在“2009水利招标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同)、“06编规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6年)-以下同),和现行昆山水利招标文件中却有不同的定义。拿“2009水利招标文件”来说,其对工程单价的定义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令人费解的是“2009水利招标文件”第87页又有另一个格式的表格,现行的新点2011水利清单计价软件编制的工程单价组成也是按照表一组成,与“06编规”组成一致。也即现行水利工程预算编制工程单价基本都不是按照“水利清单规范”。

上述现行工程单价的组成使得水利工程的工程单价包括了建设工程中一般列入措施项目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也即即使现行的水利预算按照“水利清单规范”执行,上述工程内容也不可单例为措施项目。

当然这只是对相关文件了解后的个人见解,“水利清单规范”规定的工程单价与现行其他文件规定和现行具体预算编制惯例相冲突,这一问题急需水利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说明。

二、措施费用与工程单价的费用重复计取

现行“新点2011水利清单计价软件”中一般默认措施项目有“环境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 临时工程”、“ 交通工程”、“ 保险费”等。

在本次调研会议中,相关人员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 临时工程”三项与“06编规”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存在重复计取,昆山水利招标办负责人认为不予计取。对于“保险费”,其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而“工程一切险”属于甲方支付费用,所以保险费也不可单例在措施项目中。而“临时工程”和“交通工程”在“06编规”的“现场经费”的“临时设施费”中已经包括。

如此结果,就是按照“新点2011水利清单计价软件”编制水利预算标底,其默认的措施项目都不能单例为措施项目。

三、单例措施项目的一些问题

一个水利工程预算标底的编制,不考虑一定的措施项目无疑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当然与建设工程相区别的,一些工程模板、围堰等项目可以列在工程清单中,按实发生。

不过这里引出一个问题,按照老版的水利清单,昆山水利招标办于2011年出台一个规定,“一般项目及土方工程”按固定总价计。而现行新版水利清单模式,固定总价只能放入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中,分类分项清单中工程量一列按实结算,定价不定量。这就使得类似围堰这类本该由承包方自行施工方案来承担工程量风险转嫁到发包方一方,严格意义来说是违背清单计价模式的。当然,就像在调研会中与会设计单位强调的一样,水利工程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围堰来说,其施工方案的选择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所以一些复杂围堰方案的选择也需要由设计和其他相关单位来审定。某种程度来说,这样的理解也无不可。

其实与“08规范”不同的是,“水利清单规范”对措施项目的开列表现谨慎原则。在“水利清单规范”5.1第5条中,就规定“凡能列出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均应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这句话的意思是否可以直白的理解为,能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都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但是这种规定似乎并没有阐述出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单例的根本原因,即相关工作内容的量的风险到底由承包方承担还是发包方承担,这才是是否列为措施项目的根本原因。一句“凡能列出工程数量”,并未反映出清单计价量价分离的基本要素。比如工程中的一般施工便道,当然按照上述工程单价定义,这里的施工便道为主要道路至施工区域间的施工便道。一般来说,只要做好现场勘查,预算编制中也能列出便道的工程量。但是如果将施工便道放入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中是否合理?其工程量的发生风险应该是完全有承包单位来自行承担的。

个人认为针对一些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一定的措施项目,是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必要工作。特别是一些只能进行估算的措施项目,实际费用与施工方案的选择变化很大。在措施清单中单列出由投标单位来注意和考虑其可能发生的费用,然后以措施清单的形似包干。比如一些水利工程位于河道交错,交通极其不方便位置,场外施工便道都无法实施,需要通过船运的方式来运驳施工材料。这种情况下在预算编制中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一项包干费用,类似《江苏省工程费用》(2009)中的二次搬运费。又如一些水利工程靠近乡村河道,附近民宅聚集,其建筑一半都较差,工程施工必然会影响其结构安全,那么在预算标底编制过程中单列民宅安全保护措施也是必要的。

四、措施项目的结算问题

按照“水利清单规范”第5.2.3.2条和第5.2.3.7条规定,投标单位对清单内容不可更改,对措施项目只能报价,不能添加措施项目;这就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全面,特别是措施项目,涉及一些具体工程,措施项目的漏项是非常常见。因标底单列措施项目好像是导致造价增加,所以一般发包方对标底的措施项目也没有一定的重视。但是在整个造价的控制角度来说,在招标阶段就考虑到一些必然发生的措施项目,由投标单位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条件后,自行报价,避免实际施工时以签证形式来增加这笔费用。其实这种控制方式就是在招标阶段将这些施工区域内不可避免发生的措施风险转嫁给施工方,无疑造价上来说更为节省。套用工程管理的思路来说,事前控制的成本无疑要小于事后控制。同时措施项目以包干形式确认后,也避免了工程签证,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当然,这需要工程预算标底编制水平的提高,也需要造价从业人员对工程的相关工艺、施工现场的熟悉了解。当然个人认为,也需要水利造价管理部分完善“水利清单规范”的相关编制规定,类似《江苏省工程费用定额》(2009)那样的文件,完整的理清整个水利清单编制的思路,完善对相关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定义,从而才能真正整体上提升水利工程预算编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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