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管窥
2014-10-21仇建飞魏春雁
仇建飞 魏春雁
摘要:本文对中国和加拿大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及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同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中国 加拿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6-0058-01
本文为国家外专局短期派出项目汇报。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本文执笔人受课题组指派,赴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农业部南部作物多样化研究中心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学术交流。
加拿大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就3个月在加拿大对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所见所闻做以下介绍,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拿大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体现为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作为联邦政府一个副部级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加拿大全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并对其执行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实施,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为宗旨;同时加拿大联邦、省、市三级政府都负有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小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市政当局对食品使用、销售、消费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负责对食品销售商和餐饮饭店的监督;加拿大卫生部与CFIA相互合作,权责明晰,卫生部主要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与CFIA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民意识,是广大公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活动中来,严格遵守CFIA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明晰,卫生部、农业部、质监局、工商部、发改委、环保部、药监局等对食品安全都有管理权,且都有自己的管理方案。我国虽然在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监管主体的职责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在具体实施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职能重叠、资源浪费、低水平无序竞争、缺乏统一监管机构、监管协调难度大等[1]。
2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不少部门甚至会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下,监管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态度必然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积极履行职能去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權,也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实际上则根本不能保障“无过”,食品安全事故必然层出不穷[5]。
3 食品安全控制
在加拿大,政府推荐企业按HACCP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同时,得力的检验机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要求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标准、技术、法规进行生产、加工、进口、运输、零售等。饭店和食堂及视频零售商则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政府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对高危险产品实施二十四小时驻厂监控,对违规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召回、起诉、吊照等措施。政府每年制定一次抽样计划,检测任务由政府实验室完成,同时CFIA负责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并具有最终批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权限,发现有害食品时有权停止企业销售、生产,情况严重的企业则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格甚至将企业告上法庭。
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以小企业、小作坊为主体,经济基础差、管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同时,各监管部门都独立履职,各自建立自己的法规、标准、检测机构和执法人员,协调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效率降低,导致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控制工作执行不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 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4.1 明晰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通过法律严格分清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机构重叠或法规真空,形成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良好机制,形成统一的执法体系、统一的检验体系和标准,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队伍,充分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管体制。
4.2 依法行政,推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尽快完善形成重在防范、覆盖食品、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管理模式等,使其在执政时有法可依;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
4.3 过程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
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准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市场、流通、消费各领域的监管,包括采购、运输、生产、加工、贮藏、配送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控制法规及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参与度。
参考文献
[1]http://theory.people.com.cn/GB/82288/217904/217905/15797749.html.
[2]http://www.cfia-acia.agr.ca/about-the-cfia/acts-and-regulations/eng/1299846777345/1299847442232.
[3]http://www.cfia-acia.agr.ca/food/fsep-haccp/eng/1299855874288/1299859914238.
[4]http://baike.baidu.com/view/468403.htm.
[5]解志勇,李培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制化,2011,http://theory.people.com.cn/GB/82288/217904/217905/15797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