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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兰州水污染事件审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2014-10-21薄向丽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水污染建议

[摘要]兰州地下自流沟管道老化,造成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政府公布水污染后,便引发了一场自来水危机,承担着兰州四个主城区240多万人供水重任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遭受着史无前例的舆论压力。本文通过探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综合情况,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效率不高,应急预案实施滞后等问题,来分析我国现存的法律以及水务改革和政府管理水平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水污染;苯超标;威立雅;建议

一、兰州市水污染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简介

2014年4月10日17时,威立雅水务公司检测出饮用水中苯的含量值过高。4月11日,官方正式公布自来水苯含量过高。4月12日,官方公布苯含量超标的原因是原油管道泄漏。4月13日,官方则又宣布污染的原因是曾发生过的两次事故中的渣油故引起的,正是这种发布时间的延迟和官方前后公告的矛盾加重了市民的恐慌。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事件发生频率及带来的危害呈逐年上升之势,给居民的饮水安全带来了隐患[1]。根据以往兰州自来水污染的两次历史事故来看,在事故发生后政府能够较好的修复自流沟的损坏,或许兰州自来水不会出现较大范围的水污染事件。

二、兰州市水污染外部原由

(一)黄河水污染情况

兰州是黄河唯一一个贯穿的省会城市,她的矿产资源丰富,含有大量的矿物质同时也供应着兰州市所有市民的饮用水,因此,黄河水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民的人身健康和基本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黄河水段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其周围的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据环保部调查全国81%的化工厂都江河水源附近。

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取水口周围就有很多的化工厂,例如: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兰州西固石油化工公司等200多家公司。因此,这次笨超标自来水污染事件和黄河水源地管理不当受到化工污染息息相关。

(二)兰州市地下网管布局混乱及自流沟的超期使用

兰州市地下网管布局混乱、自流沟的老化是兰州水污染的最大隐患。滞留区的含苯地下水通过收缩缝进入自流沟,进而污染到水质,石油管道在自流沟之上同样存在着巨大隐患,增大了污染的可能性。

(三)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概况及在华经营状况

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是当今全世界唯一一家以环境服务为主业的大型集团,于1853年成立,公司名称为威立雅环境集团(Veolia Environment),在全球拥有11个研发中心,截止2012年拥有219,739名雇员,为世界100多个国家提供服务,该集团的年营业收入约为300亿欧元。威立雅集团进入中国后,由于我国水务行业门槛不高,威立雅在华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倾向于金融资本,并采用高溢价收购方式迅速占据中国市场,且在部分地区收购的水务公司获得较大股份占有率,具体如表1。

表1

时间 地点 名称 股份占有比例

1997年 天津 天津通用水务公司 55%

1998年 成都 成都第六水厂 60%

2002年 上海 上海浦东威立雅公司 50%

2003年 深圳 首创威水投资公司 45%

2006年 兰州 兰州供水集团 45%

2007年 海口 海口第一水务有限公司 49%

三、兰州市水污染内在原由—从法律法规角度审视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在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18小时,政府才官方公布水污染情况,造成了市民的极大恐慌,信息公布完全滞后。事故发生后,兰州市环保部门虽每天发布水检测报告,但寥寥数句,并未将真实的检测数据公布于民众。

(二)我国现存法律严重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水法长时间不进行修改,如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4年頒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1997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严,效率不高,监管力度不强。由于政府在管理中并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在治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在处理历史事故上,当届政府也仅从排除环境污染的角度处理了漏油石油,并没有深入排查,由此留下了隐患。当时政府未意识到事故的危害后果,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制不健全,在新旧政府交替时未曾明确交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印发的《兰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中明确规定“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和“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报告内容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供水突发事件直报市应急指挥部”等事宜,很显然,政府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关于完善我国相关水法及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信息公开化程度。环保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监管制度,由消费者建立的第三方监督体制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披露运作、财务等信息,对于目前的水检测要细致并透明化,避免官官相护以及暗箱操作。2012年7月1日,全国执行实施了最新饮用水标准。其中,包含106个检测项目。如果能够让广大市民真正享受新标准带来的好处,不但各个水务公司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检测,各级负责的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

(二)促进水务改革。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是在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这样的兰州水务企业合资模式一直在全国水务企业改革中走在前列。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公共饮用水安全不会因为简单引入外资,借鉴国外管理模式就可以自动保证饮用水生产安全,我国应合理修订水法,在法律角度上从细节进行规定,从而消除隐患。无论是引入外资之后的城市水务管理新模式,还是传统城市水务管理模式,如何保证饮水安全都是企业的核心挑战和命题,修订相关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的监管模式已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队伍管理。面对应急执法部门面对突发性水污染时,需要物资、资金、人员、装备等资源,若事先对这些应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就能够保证快速有效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带来的各种问题[2]。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应进行合理细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涉及管理方面上时,在执法力度不严实应有相应的处罚条例,严重者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引咎辞职等。在法律执行不到位时,应加大处罚力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则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等,其处罚力度应加强,不单单应是“限期改正”,适当进行罚款等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水法意识。通过定期的水知识宣讲,运用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来提高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水法规意识,水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与司法部门沟通,将水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普法活动中,形成全社会宣传之势,让市民懂得合理维权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韩晓刚,黄廷林.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统计分析[J].水资源保护,2010,26(01):84-90.

[2]魏俊杰.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农林大学,2013年.

[3]郑炳辉,罗锦洪.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水污染事件污染物安全阈值研究[J].环境科学,2012,33(02):337-341.

作者简介

薄向丽,女,1990年11月,汉族,吉林省延吉市,现为西北民族大学13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自然资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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