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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拆迁维权协会”

2014-10-21周钰涵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剧,随之而来的拆迁问题愈演愈烈,面对其中有失公平、利益矛盾激化、不维权、维权难等问题,由此得出了拆迁工作不仅在于“维稳”,更在于“创稳”。诚然,如何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拆迁维权协会,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和重点。

关键词 拆迁 引致移民 维权协会

作者简介:周钰涵,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6-03

工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是城镇化建设加快的根本原因,随之而来的拆迁问题愈演愈烈,面对其中有失公平、利益矛盾激化、不维权、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当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和谐社会”这一导向性理论付诸实践的呼唤而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思和现实思考。在此,笔者认为拆迁维权协会有着广阔的发挥空间,其不仅可以缓解拆迁中的诸多矛盾,也可以不断为我国社会主义注入和谐因子。

一、构建“拆迁维权协会”的必要性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剧,城市化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同时,也导致了大批引致移民(因城市扩张和改造而迁出原居住地,又称被拆迁人,往往具有一种无奈和悲壮的色彩)沉默抵抗、反复上访、暴力维权等一系列与政府或开发商间消极博弈局面的出现,无形中暴露出了当代中国急切需要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顺势变动、利益格局合理调整、思想观念应时变化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进而逐渐显现出“拆迁维权协会”客观存在的必要性。

(一)拆迁维权存在客观瓶颈

第一,政治因素。权利与权力的斗争贯穿于国家历史的整个过程中,可谓是十年古树之老梗。 即便在拆迁这场运动中,政府、开发商、引致移民之间的博弈关系错综复杂,但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享有绝对的主办权、执行权,从而操控着各项拆迁决策行为。即拆迁具有国家意志和强制性,引致移民往往摆脱不掉非拆不可的命运,其以弱者的身份在拆迁工作伊始就失去了拒绝的权利、无从选择。这就需要一个乐于奉献的维权组织来争取更多的沟通空间,发挥其监督和融洽的作用,切实保障引致移民的合法权利得到相应的尊重。

第二,经济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经济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指标,已然促成各方力求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一方面,不乏有些政府与开发商相互结成稳固的利益联盟。另一方面也有引致移民蛮不讲理、漫天要价、刻意拖期,依靠“乱搭乱建”和“假离婚”等手段挑衅国家权力。归根到底,由拆迁衍生出的利益之争日益白热化,其关键原因在于拆迁补偿环节少有协商空间,拆迁各方为补偿事宜争执不下已是常态。客观上补偿剪刀差与法律补偿规定、房地产市场调整和引致移民的期望的差异,方可导致拆迁各方激烈的零和博弈,引發大量经济冲突。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维权组织始终公平公正的确保各方的相关利益,缓解拆迁事宜中的经济矛盾。

第三,法律因素。时至今日,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制定主体繁杂、政策性强、效力较低且比较滞后。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促使当地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夸大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味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时漠视个人应有的权利,致使拆迁工作中具体制度越发不合理,加重对法的亵渎,出现合法形式下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局面。这就需要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维权组织积极提出对现存制度和机构政策的批评和改进意见,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第四,实践因素。随着拆迁引发的不稳定性现象不断涌现,我国也制定了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力求公平公正的保障引致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谈判权以及协议定价权等。众所周知,一项政策看其合理与否关键在于敲定制定到执行环节之后更要放眼于实践过程,确保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拆迁事宜这一涉及到群体利益的调整和监督执行的问题,其又一内化动力是要避免政策的执行偏差。而当前社会由于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执行偏差和政策扭曲,故此,断水断电、威胁、更甚者黑社会介入等强迫暴力行为屡见不鲜,致使引致移民往往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这就需要一个立足现实的维权组织切实解救引致移民于困境之中,使其生活回归正轨。

(二)拆迁维权包含不稳定形态

第一,拆迁维权初始形态。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引致移民在还没有意识到拆迁问题化局面出现时往往选择沉默。沉默不可与赞同同日而语,反而被视为一种潜在的威胁弥漫在一定的区域内,高扬社会不稳定的气场。表现在:其一,无从维权而茫然落寞。由于引致移民大多文化水平有限且维权法律意识薄弱,无从得知维权的路径选择,而得不到应有的拆迁补偿款和保障,悄无声息中发酵出了茫然落寂的负面情绪。其二,畏惧零和博弈而愤怒。在拆迁零和博弈过程中,政府往往执着于用行政手段强力推进拆迁工作,不仅损害引致移民的切身利益,还导致其面对诸多受损产生大量怯懦难言的愤怒情绪。舍勒曾指出,怨恨是仇恨、妒忌、阴恶、幸灾乐祸等不良情感的综合,并不会随某一特定的诱因或具体的对象消失而消失,相反,却在传播和累积中被一再放大。 由此看来,引致移民的愤怒感会随着拆迁事态的恶化而不断升温发酵。其三,长久无果而致冷漠。引致移民一方面抱怨、气愤拆迁事宜中的不合理情节,而另一方面却又翘首以待着某些领导、开发商良心发现或国家政策再适度倾斜于自己。但长久无果,这份伤害已不仅停留在物质层面,也渗透到每个引致移民的内心深处,其承受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同时致使他们对其他社会公益和政府组织的活动也产生了抵制与冷漠。综上所述,这就需要拆迁维权协会在拆迁工作初期就介入工作,避免引致移民不良情绪蔓延或拆迁“问题化”的出现。

第二,拆迁维权的发展形态,即草根集体维权组织。于建嵘指出它是一个十分具有政治敏感和学术挑战性的论题。其政治敏感在于执政者及主流意识对“维权组织”具有高度的警惕,且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法不责众”的传统思想下,引致移民往往认为集体维权行动影响大、收益高,相对来说风险和投入较小,比个人单打独斗的维权方式节省了许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等。但不得不说目前草根维权组织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一,反拆迁积极分子无疑是推动拆迁问题化局面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其自身的法律专业性、社会资源利用能力不足和谈判能力相对薄弱等弊端也彰显了草根维权组织的成熟性较低,容易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其二,草根维权组织是指一定比列的人以互惠行为作反应从而坚持合作的集体。“个人的理性,是建立在利己主义思想上的。” 集体中的成员按照自己心中期望的既得利益推动草根维权组织的发展。其中不乏一些消极追随者,他们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具有强烈的搭便车嫌疑,不愿承担任何成本,同时政府采取诸多个个攻破、优先多偿等缓和政策,客观上对草根维权组织起着瓦解的作用。由此得出,引致移民在与政府或开发商较量的同时, 草根维权组织内部也在不断的博弈,很难凝聚成一个团结的革命组织。其三,草根维权组织的成立到运行理应为一种社会运动,其从产生到结束大体上可以分为预备阶段、发生及铺开阶段、持续发展及变迁阶段和结束阶段。即草根维权组织的动员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不可一蹴而就,不利于引致移民高效维权。综上所述,这就需要拆迁维权协会以其专业性、公正性、及时性等指导引致移民走上正确合法的拆迁维权之路。

二、构建“拆迁维权协会”的初步设想

拆迁维权协会的存在正是为政府、开发商、引致移民三者间矛盾的缓和寻求真正的出路。秉着“助人自助”的服务精神,执着“共创和谐”的社会理念,立于“创稳”的理论高度。坚持中立与公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拆迁信息咨询、拆迁赔偿市场估算、拆迁纠纷非诉讼调解等,凝聚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三股力量进行科学建构且理性、公平、高效、便捷地解决当下矛盾激化的拆迁问题。

(一)拆迁维权协会凝聚的三股力量

第一,主导力量,即拆迁维权协会应不求回报的切实担当起引致移民的维护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拆迁维权协会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维权机构,埋藏着丰富的智慧宝库,并以其强烈的使命感源源不断地向拆迁进程中引入和谐因子。它以强大的感染力、向心力和同化力支撑起了整个引致移民维权的精神家园。综观拆迁历程,引致移民不是因为孤助无援而变成“钉子户”,单枪匹马的誓死一搏;就是由于维权团队缺乏优秀的组织者和引领者而变成一盘散沙,难以形成合力,致使维权斗争失败。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拆迁维权协会势必会与引致移民拧成一股绳,加强拆迁维权的内核动力,敢于直面与强势政商谈判。并积极寻求正当途径来维护引致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政府和开发商的侵犯。

第二,核心力量,即拆迁维权协会应积极履行其调查者、联系者、调解者的职责。首当其冲把调查访问工作纳入到拆迁事宜各个环节中,用心聆听且了解其各方相异的心理状态及其客观需求等,找准病根,对症下药,为各方提供有效的途径和资源,及时理清拆迁事态发展的脉络,掌握开展工作的主动权,争取在拆迁问题化产生前就介入“创稳”。并在此基础上搭起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的桥梁,促成彼此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此外,秉承现代民间调解“合意”原则斡旋协调,尊重引致移民的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决定权,并把依法调解与道德说教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情、理、法的统一。以此缓解上访、示威、静坐等拆迁问题化的压力,调和拆迁冲突,最终达到解决各方相关拆迁矛盾的结果。

第三,内化力量,即拆迁维权协会应当履行好宣传者、呼吁者、教育者和治疗者的职责。倘若切身利益是拆迁维权的直接诉求,精神归属则是引致移民的内心独白,是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决定了拆迁维权协会具有强大的内化力量,应与引致移民一同呐喊和成长,将拆迁工作引致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其一,拆迁维权协会应首先将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为人民谋福利的拆迁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宣传其中蕴含的正能量来争取引致移民的理解与配合。其二,拆迁具有国家意志和强制性,引致移民在拆迁工作伊始就注定失去了拒绝的权利,甚至不存在知情权、议价权等。为此,有的学者就指出:作为呼吁者应积极收集相关信息,论证当事人的需要与要求的合理性,对现存制度和机构的政策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其三,而对于引致移民一方,拆迁维权协会又充当着一个专业尽职的教育者,教导他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如何正确选择拆迁维权的路径,为引致移民维权之路点起一盏明灯,远离不合作、刻意拖期、蛮不讲理、漫天要价和暴力抵抗等恶劣行径。其四,作为一名资深治疗师潜移默化地深入引致移民的精神世界,消除他们的负面感情,并帮助他们宣泄郁闷的情绪,重新适应周边环境,调节当下生活心态,致使拆迁各方和谐相处,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二)拆迁维权协会的框架构想

第一,构建以调解为核心的公正性社会组织。温家宝曾指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由此看出公平正义在当今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首先,拆迁维权协会作为拆迁各方的“中间人”必须尊重客观实事,坚持中立与协调,秉承“合意”的现代调解原则,始终注重工作方法,把调解矛盾工作作为一种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创造更多引致移民与政府或开发商沟通、协商的有效空间,将确保引致移民群体利益与经济旺势统一起来,将力求社会稳定与平和化解群体性争端统一起来,既要有维稳、创稳的调解技能,还要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引致移民合法权益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其次,拆迁维权协会启动以调解为内核动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以公正性认定事实,理清责任,定纷止争。切实建立健全组成架构和工作规程,制定其章程和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势必构造以社会组织为形式均衡化解拆迁矛盾的新模式,实事求是的不刻意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维护拆迁各方的的合法权益。要将开发商与某些政府暗中勾结的利益联盟大白于天下,揭露黑心开发商的恶劣行迹,监督政府的相关行为,促使政府加强为民服务意识,不与民争利,實现资源效益回归,更要避免一部分引致移民漫天要价、胡搅蛮缠、阻碍城市化进程推进的行为。

第二,建立以高效为核心的专业化服务团队。综观当前拆迁执行之路或维权之径,不难发现“时间成本”、“技术成本”的日益增加现象已呈严重态势显现,客观上延缓和阻碍了中国城乡一体化及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郭百利曾指出:“拆迁案件的诉求大多数涉及面广、标的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寻找一个既让群体满意,政府又能认可的方案是调解和解决群体性矛盾的关键。” 这就需要拆迁维权协会始终站在专业化的高度,成立一支由资深房地产市场评估专家、律师、社会保障人员等为核心的服务团队,将拆迁矛盾的认定事实、界定责任、调解纠纷、拆迁补偿纳入到专业化轨道;注重拆迁工作的时效性、成效性,形成以高效为核心的便捷服务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其方便快捷的维权程序。如:免费接受引致移民的咨询和信息寻求,必要时为其提供最新的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现行住房估价标准及进行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专业解读等;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认进入维权环节,经主审专家阅读材料后与其引致移民充分沟通,主审专家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必要时或由专家组随时召开分析会,认定责任,制定方案,逐步调查,进入调解;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竭尽全力为引致移民提供优质服务,充分考虑各方意愿,深入调解,拟定科学合理的调节意见书,并有根有据、不厌其烦地解释于各方,以求化解拆迁中的激烈矛盾。

第三,建构以自愿为导向的合法性先进单位。拆迁维权协会是由拆迁维权积极分子、司法和法律服务部门、房地产研究专家、大众媒体以及各大院校中从事法律、社会服务及管理工作且有志于维护引致移民权益的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它虽不依附于政府,却离不开国家政策和相关政府的大力支持,以此明确协会在调解拆迁纠纷中的合法性及其地位,以求增强协会办事调解的能力与效益。此外拆迁维权协会作为一个完整的先进单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协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活动要求等。其中不乏有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调解事务部、教育培训部、保险事务部、拆迁责任评定事务部、拆迁补偿估价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等多个部门,相辅相成的共同促进拆迁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代中国拆迁工作的运作理念与执行方式,无不需要注入新发力量。拆迁维权协会的应景成立将为引致移民在奋起维权的道路上保驾护航,并能平和化解拆迁各方的矛盾冲突,为问题化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模式和经验借鉴,证实人类可以通过理性与和平的方式处理好利益博弈这一千古难题。与此同时,拆迁维权协会与生俱来的巨大力量和科学构想也彰显着该集体组织存在的理念:助人自助、公平正义、共创和谐。其内化“创稳”意识,秉承“维稳”原则积极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并不断创造和谐社会的美好因子。除此之外,有关拆迁维权协会的诸多细节考虑、法律障碍及其现实难题等都待进一步探讨。

注释:

周威坤.暴力拆迁与暴力维权问题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

廖华生.论集体上访:一种政治学与行政学的分析视角(厦门大学行政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詹姆斯·C·斯科特著. 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5.

严汇.关于拆迁过程集体维权行动的透视.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

高敏.浅析社区工作对城市拆迁冲突的介入.学理论.2013.

郭百利.征地拆迁维权的瓶颈与对策.乡音.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