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调查报告
2014-10-21孙锴
摘 要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的安全。近年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频繁见于报端,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分析、研判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文依托北京市某区2013年以来办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类案件,以案件特点为出发点,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药品安全 市场监管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孙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9-02
随着我国药品行政监管体系和相关立法的完善,药品市场逐年规范,大型犯罪活动减少的同时,更为隐蔽的小规模犯罪却呈现高发态势。由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会给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为此,国家加大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以北京市某区为例,2013年至2014年5月,该区共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52件54人,其中非法经营罪29件29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2件2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2人。
一、案件特点
(一)通过网络、物流销售,作案手段隐蔽,影响面大
网络具有虚拟性、远程性,难以核实卖方的真实身份、经营场所、资质等,且物流公司通常不会注明托运货品为何物,侦查难度较大,但此种方式能够实现跨地区甚至跨国交易,危害性大。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淘宝网、微博、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药品销售信息,非法经营药品或销售假药现象较为普遍,共16件16人,占总数的30%。如,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利用网络发布广告信息,非法销售自制假药,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二)部分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依法检验的药品流入市场,安全隐患较大
此类药品多以声称能够治疗某种严重疾病的特效药为主,由个人根据某秘方而制造,因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进口,部分无标签标识,其成分、药理、剂量、不良反应等均不明确,直接危害群众用药安全。如,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某私营医院前院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制售用于治疗红斑狼疮病的特效药和狼疮丸,造成多名被害人服药后出现头晕乏力、病情加重等状况。
(三)非法收售药物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从享有医保的人手中低价收取药品。收取的药品多来源于享受医保的老人不吃或吃剩的药,按照药品原价的四折或五折收购,并对其真伪及有效期进行简单辨别。此类案件被告人作案手段相似,形成了固定的作案方式。一些被告人互相熟悉,且相邻而居,在收购、贩卖的手段、价格上互相交流,形成了固定的作案方式。先是到人口密集区发小广告,再从与之联系的人手中收购药品,经过整理、记录之后存放于暂住地。收购的药品一般有两种处理渠道,一是等人定期上门收购,一是自行在网站上发布售药信息,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在办理的29件非法经营案均属于上述情形。如,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工商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老年患者手中的治疗高血压、心脏疾的药品后倒卖牟利。经鉴定涉案药品价值9万余元。
二、原因分析
(一)暴利是诱发犯罪的直接原因
如在被告人非法收售药物并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在所回收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元倒手转卖,平均每年可获利万元以上。这种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获利快”,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置法律法规和制度于不顾,私自收购药品并加价贩卖,而且组织越来越严密,非法交易也越来越隐蔽。
(二)药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根本原因
一是药品市场存在监管漏洞,有关部门对药品市场监管不力,导致部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依法检验的药品流入市场。二是药品回收机制缺失。由于缺乏有效的药品回收制度和相关法律明确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剩、废药品的合法渠道,药贩子趁机而入,将百姓吃不了或者存放过期的药品回收,再经过转手赚取差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存在漏洞。近些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升级,“以药养医”,小病“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成为看病难、贵的最重要因素,也成为非法销售的药品来源渠道。
(三)公众法制意识淡薄也是滋生犯罪的诱因之一
药品违法回收的行为屡禁不止,也与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有关。医保患者从医院开药大约只需支付20%的费用,既然有人以高价回收,他们也乐意出售,从中赚取差价。殊不知,这种“漠然”的态度和行为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市场,间接地纵容了违法犯罪活动。
(四)网络信息审查管理不严,物流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销售假药往往使用虚拟及虚假的身份,在网上销售假药后,多利用当前物流行业物品查验制度执行不力的漏洞,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药品致使案件侦查难度增大。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由具体的危险犯修改为抽象的危险犯,入罪标准降低,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量,但犯罪既遂证明标准高,对于已销售的药品往往因已使用而无法提取,无法鉴定,在未产生严重人体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仅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未遂,相对处罚较轻,罚金也远低于犯罪分子所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难以形成足够的刑罚威慑力。
三、对策建议
(一)严厉打击药品犯罪,抓住根源彻底整治
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回收买卖药品根源的查处力度,彻底清除利益链条。同时要加强对药店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行为,彻底清查药店的药品来源,防止不安全的药品流入市场,保障百姓用药安全。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构建药品回收机制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或剩余药品非法流入社会,药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以永续发展为导向,在政府、医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探索建立有效的药品回收机制,以保证家庭多余药品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得以回收。例如,以社区为依托,在社区建立药品回收站;以药店为纽带,引导药店科学合法回收药品;以制度做保障,完善回收药品的鉴别、登记、保管及处理制度。
(三)强化药品管理监督,完善医疗卫生体系
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医药卫生监督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监管,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医生开处方药进行必要的限制,引导医院提高病历记录的质量,以病历为参考,合理开药,对症下药,从而减少多开药、乱开药的现象。此外,卫生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分析上述部门所查处的药品来源,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流失药品严重的医院、药店进行重点监管,对乱开药现象严重的医生进行必要的处罚,切实改善“以药养医”的不正常局面。
(四)是增强网络平台、物流企业的自我管控意识
网络平台企业完善对平台内违法犯罪信息的管控措施,物流企业应依法依规严格查验货品及核实寄件人身份,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同时,药品管理部门要丰富药品购买渠道,以满足患者需求。如对国外一些有效药品,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法定購买的途径,或者及时引进相关药品,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迫切需求。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药监局、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应通过印制宣传册、印发传单、走访宣讲等形式,对公众进行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讲,从科学的用药习惯到对药品回收的理解、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此外,构建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如果市民发现有非法收购、贩卖药品的人或行为,可以拨打专门的举报热线或其他渠道进行举报,从而真正达到“聚万众之力,拒问题药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