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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2014-10-21赵英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偿破产法

[摘要]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优胜劣汰,适时淘汰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落后企业,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淘汰机制,就象市场经济本身一样,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给这种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它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企业破产法》第2条对企业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在破产操作实践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往往会有不同理解,因而容易产生认为方面的矛盾,以致企业破产的实施会受到各种现实情况的影响。本文试就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条件作一阐述。

一、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第一个方面的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在这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需要在实务中认真把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换种说法,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它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已经到期的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或者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可以用下列几条来对照确认: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需要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货币或者财产是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办法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的能力,其有信用才能借新债还旧债。另外,能够以协议方式延期偿还债务的,也能证明其信用;以能力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方式来折抵货币以清偿债务。在市场经济条件,有能力就能有机会。而当债务人穷尽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自然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这种到期债务,通常是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清偿或者是无力清偿。这种到期债务,应当是已有确定名义,且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债务。而对于债务人持有争议的,或者是债务不确定的,再或者是债务尚未到期的,均不能构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第三,债务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量化的。由于债务并不一定都是以货币为支付标的的,除了货币还可能会有其他的存在形式。但是,如果是非货币类的债务,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评价,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置换成货币,这样才能方便计算和履行。假如债务根本无法转换成货币,那么也就根本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在这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第四,不能清偿的情形应当是持续性的。这种持续性,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未能清偿,或者债务人现在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今后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持续不能清偿。假如债务人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清偿,则不能认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另外,不能清偿应当是债务人的客观情况,不是债务人的主观认识或者意思表示。

二、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第二个方面的条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情形时,债务人的情形构成了申请企业破产的第二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第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俗地讲,就是资不抵债。所谓资不抵债,就是指债务人的负债多于其实有资产。讲的是资产与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考察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偿债的其他因素,在计算数额时,也不考虑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只计算债务的总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等因素造成资不抵债的现象。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只有在这两个标准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第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对到期债务缺乏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比較困难,大大影响了该项规定的实用效果。根据企业破产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企业破产。需要证明的是,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也不一定就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裁定等关节。同时,申请企业破产,还需要把握适格的主体,按法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等等。因此,只有严格把握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处理破产案件,才能发挥企业破产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保护与促进作用,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光著.《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2]王欣新著.《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3]李永军著.《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作者简介

赵英芳(1960—),男,本科,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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