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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客观性的提升

2014-10-21胡天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摘 要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往往是证实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只有符合证据属性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原因,本文试图寻找出更好体现讯问笔录客观性的方法。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讯问笔录 证据客观性

作者简介:胡天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9-02

职务犯罪典型的特点就是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这一特点给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这样就更加显示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列举了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一种当做证据使用,也照样要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性,否则就没有证据效力,从而失去价值。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讯问笔录这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實的证据材料的采信是没有疑问的,讯问笔录事实上也成为了认定职务犯罪事实最关键的依据,号称“证据之王”①。越是关键,就越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失误,以致带来严重后果,职务犯罪讯问笔录也是一样。近几年,因为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粗心与失误,造成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不能得到判决认可或部分事实得不到判决认可的事情时有发生,庭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是集中在讯问笔录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这两点上。

综合来看,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合法性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讯问过程的程序不合法,如: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表明身份,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或告知过于简单;讯问时间、地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制作讯问笔录;讯问主体不合法,存在只有一个侦查人员讯问或者所有的侦查人员均没有检察员资格的情形;同一个检察员在同一时间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由两个书记员分别记录(个别基层院侦查力量薄弱);犯罪嫌疑人签字按印不规范等等情况。这些讯问过程和笔录制作上程序的不合法,会直接导致我们的讯问笔录失去“合法性”的属性,从而失去证据效力。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客观性方面的问题就没有这么直接、明显,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指的是讯问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审讯的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的反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过程的事实。因交代过程是一种主动或被动表述的过程,所以必然参杂着讯问对象的主观认识态度,这些审讯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信息都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兼能体现讯问笔录的客观性②。讯问笔录的客观性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准确、完整的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辩解、动作及认识态度等方面的信息。

当前讯问笔录客观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讯问过程不客观,如:指供、诱供、骗供现象,现今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已基本根绝,但是指供、诱供、骗供行为依然粗存在,甚至在讯问笔录中直接体现出来;(2)笔录制作过程不客观,如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记载讯问对象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记录审讯过程时忽视细节信息、非语言信息、情境描述;(3)记录的犯罪事实不客观,如讯问笔录记录的犯罪事实与书证、证人证言不能印证,(4)忽视对讯问对象犯罪时或受审时思想活动、犯罪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的记录;(5)当讯问对象交代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书证、物证不一致时,忽视对其明显与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交代的记录,(6)笔录中存在个别复制、粘贴现象,雷同性强。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合法性方面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审讯人员与笔录制作人员的认真、细心以及健全笔录复审制度来解决好。但一份讯问笔录是否已经达到证据客观性要求,反应的则是一个笔录制作人员的侦查素养,这方面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实践与积累才能得到质的提高,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最重要方面。那么,如何更好的体现职务犯罪讯问笔录的客观性呢?我们通过对一些在客观性上有争议的甚至是问题笔录进行了研究,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犯罪行为

客观、真实、准确的了解清楚讯问对象的犯罪行为,是我们讯问的主要目的,而这一过程是完全靠讯问笔录体现出来的。要记录好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要记录清楚“七何”,意思是说记录犯罪事实应该把七个要点 “何人、何时、何地、何目的、何起因、何经过、何结果”③记清楚,这很容易理解,关键是如何将主审人员与讯问对象的谈话在我们讯问笔录上体现出来。一份讯问笔录不需要也不可能将讯问过程所有的对话都记录下来,在不断章取义的前提下,我们要对讯问对话进行一定的提炼,这就要求我们记录人员首先要在提审之前了解清楚大致的案情、初查或之前审讯情况以及这次提审的主要目的,然后是认真仔细的听清楚审讯对话的内容,在不清楚的时候要主动向审讯对象发问,最后就是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将犯罪行为记清楚,如果觉得“七何”太复杂的话,套用记述文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再加一个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就行。在记录犯罪行为的时候,有些人惯用“一问到底”的记录方式,比如“你把你的犯罪行为讲述清楚?”接下去就是几页纸都是讯问对象的回答,将犯罪行为记成了一篇非常完整的记述文,这是不可取的,除非审讯过程真实情况就是讯问对象滔滔不绝的将犯罪行为讲下去的,否则这样的笔录给人感觉就不真实,削弱了证明力。

二、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讯问过程

记录讯问过程指的是将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对象的言、行、举、止等情况客观记录下来,一些关键的讯问过程记录很重要,能够增强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比如有的讯问对象一开始就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时是什么促使他开始说话的记录就很重要,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态度蛮横甚至辱骂办案人员,这时把他从辱骂到最终认罪伏法的这个过程记录清楚也很重要。如果一个案件的讯问笔录能把审讯的过程全部完整记录在案,那么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官就能完整的看到我们和讯问对象斗智斗勇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如何的扭扭捏捏、丑态百出,也能完整的看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心理变化过程:首先对抗相持、然后试探摸底、再是动摇反复,最后交代罪行。这个过程完整的呈现,即使讯问对象最终因为其他原因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官也能依此对翻供进行研究辨别,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定。

在当前情况下,光靠笔录,我们还不能把我们如何和讯问对象斗智斗勇的场面彻底呈现出来,尤其是一些审讯谋略和方法不可能很直观的反映在讯问笔录上,但我们至少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表情、神态、动作记录下来,比如沉默、摇头、抓发、捶胸、顿足、垂头、哭泣、大哭、冷笑、默然、叹气等等。对我们审讯人员如何运用谋略给讯问对象心理施加影响、如何使讯问对象受到震动最终自我反省,这些过程可以用概括性质的语言表述出来。这些记录既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分析对象的心理、调整询问对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對象的认罪态度,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种酌定情节。

三、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讯问对象的思想活动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活动,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应该尽量用犯罪嫌疑人的原话记录,要善于通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某些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的反映出来。在一受贿案中,因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受贿行为都有附带一个打借条的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心态变化过程的记录显得尤为重要,当时我们审讯中就设计了一连串心态方面的问话,并且真实的记录下来,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比如“为何要借钱?”“借条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心理是怎么想的?”“钱是如何花出去的,又是怎么想的?”“当银行或手头有大额现金时为何不归还?”“现在心理是怎么想的?”等等,通过这个心理的变化过程客观的反应犯罪嫌疑人受贿的主观心态。

四、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概括、抽象的,而造成恶性后果的危害性则是具体、现实的。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制裁,应该在笔录中体现犯罪嫌疑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不能具体指向某一具体事物,所以通过犯罪事实的简单记录还无法直观的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我们通常在具体操作上是预先设定讯问程序,如先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政策,然后依次问:你认为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你知道你的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认为依照法律你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是否应该接受刑罚惩罚?最后问是否愿意接受惩罚?

注释:

①杨少凯 .浅析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法制与社会.2011(7).

②张佐良 .浅谈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2).

③韩德明 .讯问笔录制作刍议.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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