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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014-10-21武倩倩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 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传媒大众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中国已得到广泛运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全部省级检察院以及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已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而基层检察院对该制度的引入应用不容乐观。但政府和最高检的日益重视、公民知情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多媒体竞争的白热化等客观动力以及基层检察院自身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基层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有了符合发展规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新闻发言人 制度

作者简介:武倩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3-02

在传媒大众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时代大潮推动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国得到广泛运用,在这一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在逐步推广完善,目前,该制度在省、市级检察机关推行较为广泛,在县、区级等基层检察院的应用情况不容乐观,但已是趋势之必然。

一、基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形势下的对外宣传需求骤然膨胀,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2003年,肆虐而来的“非典”疫情直接推动了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快速发展和完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开始在中国建设。疫情爆发之初的信息管控,导致不权威的小道消息被以讹传讹,加剧了社会恐慌。之后,中央政府转变方式,多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强化正式渠道信息发布,增加权威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从而很好地遏制了小道消息,稳定了社会局面。2003年“非典”危机成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自此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逐步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

十年过去,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取得了可喜的发展成果,但也在一些事件中受到强烈的非议和责难。

2011年的“7·23”勇温线高铁追尾事故将新闻发言人推上风口浪尖,成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又一转折点。7月23日晚,两列高铁在勇温线上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当时的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抛出“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和“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这两句被网友广泛流传为“高铁体”,将王勇平推上任由道德批判的高地。王勇平用意想不到的8分钟,结束了他8年的新闻发言人生涯,8月份他卸任铁道部发言人,被调赴波兰工作。“7·23”事故后,中国对于新闻发言人制度,从一直以来的推广完善,进入批判反省,开始对该制度在中国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和有失偏颇、有所欠缺之处进行探索分析。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在专业化、职业化道路上逐步推进和完善。

(二)检察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面对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及时、真实地公开信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捍卫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来建立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1988年,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1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的省会、首府所在地的市检察院,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均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确定新闻发言人。……这份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而最高检正式启动新闻发言人制度则是在十五年之后,2003年7月22日,最高检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和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频率、发布内容等做了规定。

2003年7月23日,最高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第一个推出新闻发言人制度,截至2008年7月份,“全国全部省级检察院以及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3年11月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最高检联合国家检察官学院开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29名省级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参加培训。从参会人员可以看出,该制度在省一级检察机关得到较大范围的推行,但是市县(区)级推行该项制度的情况不容乐观。在开班仪式上,高检院对此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2至3名新闻发言人,市、县级检察院应当设立1至2名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将逐步实现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专职化”。

据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从响应上级形势政策方面,还是从满足基层检察院自身日益增长的对外交流需求方面,县(区)级等基层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都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基层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客观动力

(一)法律政策要求

1.政府信息公開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完善。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行政机关负义务公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地深入,基层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它的建立对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应对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挑战,正确引导涉检舆情,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意义重大。

2.最高检对各级检察机关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日渐重视。二十多年来,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速运行到提速发展的演变过程。最高检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等文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时效性作出要求,对新闻发布内容、发布形式、发布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新闻发言人制度指明了方向。最高检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各级检察机关要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努力提升检察机关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

(二)司法形势推动

1.基层检察院司法话语权缺失。首先,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司法工作更加复杂多样,处在司法改革最末端的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力度和成效暂时有限;其次,检察机关严肃性的传统,造成了其被动发声的消极习惯;再次,基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间接造成主动把握司法话语权的力度不足。而新时期司法改革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化解司法话语被动的困境,维护与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

2.公民知情权意识的增强。中国民主化进程加快,公民的知情权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掌握更多的信息用于指导自身更好的生产和生活。基层检察院作为与广大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机关,这一意识的崛起直接推动信息公开的力度。

(三)媒体发展需要

1.媒体竞争白热化,对新闻富矿趋之若鶩。随着科技和网络的飞速发展,媒体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体现在以“速度为王”、以“内容为王”,内容最及时、最真实、最全面的媒体就是赢家。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司法领域成为热门新闻富矿,法律健全的进度、对官员贪腐的惩治等,都使媒体对司法新闻的关注度与日俱增。

2.目前司法报道的非理性现象,使媒体对权威真相的追求更高。“新闻媒介信息传播天然具有自由的特性,媒体在报道司法新闻时无需遵从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认定的严格程序,案件当事人向媒体诉说的未必都是经程序审查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媒介自发传播的司法信息难免存在夸大和失真的可能。”这“对普通群众正确认知法律和服从司法权威会产生严重的干扰。”一些严肃的媒体人和理智的公众开始对只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不对真实和理性负责的媒体进行口诛笔伐。报道司法新闻的媒体,是以严肃性、权威性和可信度为生存保障的,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媒体不得不在追求眼球效应的同时,提高对信息来源权威性、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要求。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观需求

面对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和新媒体时代的新挑战,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基层检察院创新发展、长远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

(一)提高社会沟通能力,维护司法公信力

面对新媒体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认识到媒体不适、抗拒舆情的严重性,主动改进自身工作,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一是主动传播“正能量”。将基层检察院面对的最新鲜、最广泛的司法实践转化为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传播出去,在更好地促进工作创新发展的同时,增加社会和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以取得舆论支持。二是切实提高应对“负面新闻”能力。近年来,随着传播渠道多样化和司法诉求复杂性的增加,有些公众出于非理性或不信任的心理,可能会绕过正规投诉途径,直接将问题曝光于网络,且事实被情绪牵着走,出现夸大甚至失实现象,容易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其负面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及时启动成熟的应急预案,由专人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处置不当的负面舆论,切实维护好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三是把握信息传播的主动权。目前,有的基层检察院仍然沿袭传统思维,出了事就想简单地堵、瞒、躲,将自己置于被动发声地位,最终导致失去话语权,公信力受到重创。当前形势下,基层检察新闻传播应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第一时间回应舆论关切,变被动报道为主动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切实掌握话语权,提高公信力。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我完善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深入,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亲民的检务公开举措,使检察院高高在上的距离感得以消解,在开展工作时更容易获得理解和支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基层检察院的重大业务工作等及时置于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接受“阳光”的晾晒,暴露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是一种自我完善的外部动力,使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又接受社会大众智慧及道德标准的考验,对检察院公平公正执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做好群众工作,维护人民利益

“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走专群结合的道路”。面对人民群众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民意沟通、疏导情绪渠道,研究和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新形势下做好检察群众工作的新路径。

综上所述,基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检察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引入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应对信息网络化、人民群众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挑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善自身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正义网:《新闻发言人制度》,2008年7月12日,http://newspaper.jcrb.com/dzb/zhukan/page_27/200807/t20080712_36669.html.

[2]吴文锋.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执法公信力的关系.广西法治日报.2013年9月12日.第005版.

[3]徐盈雁.检察机关将逐步实现新闻发言人制度化.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0日.第02版.

[4]祖萌萌,赵安萌.政府信息公开与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完善.中国律师.2012年9月.第81-82页.

[5]丁立波.正义可以看得见:媒介监督下的司法话语权——论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1年.

[6]程巍.浅议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途径.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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