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检察官制度
2014-10-21靳玉梅周君
靳玉梅 周君
摘 要 德国检察制度是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完备的制度之一。对德国检察官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为我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着重论述了德国检察官选任、晋升,以及检察工作鉴定制度,以期为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提供蓝本。
关键词 选任 晋升 工作鉴定
作者简介:靳玉梅、周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7-02
德国自15世纪开始了皇帝代理人制度,为保护皇帝的以及国家的财政利益,专任一位官吏代表皇帝在法庭上进行诉讼。随着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德国刑事诉讼制度受到巨大影响。1846年7月17日专适用于柏林法院的预审程序法创建了德国第一个现代检察院 ,随即检察机关在德国普及,检察制度也得到推行。与其他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一样,德国检察机关从属于司法部,检察官身份实质上是国家公务员。对于检察官的规定,德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德国法官法》和《联邦公务员法》等法律中,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通过颁布实施《联邦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等,建立了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考评制度,为开发和利用司法人力资源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的选任
根据《德国法官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只有具有履行法官职务之人方可被例行公事为检察官”,而对于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具体规定在该法的第5至7条。在德国,检察官受宠备至,身份受法律保障,因此有一句流行语形容检察职务,“检察官是司法界的国王”。 但要成为一名终身检察官,需在大学里进行法律专业学习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期间接受2年实务训练,从而获得选任资格;再通过遴选完成3年以上实习检察官考察,最后经过严苛的面试、考核方可。有学者将这过程戏称为检察官准入“板凳要坐十年冷”。
1.司法考试。在德国,选择做检察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除此之外,联邦法律或是州法律都没有规定其他的任职条件。但有资格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只限于修完学业的大学法学院学生。两次司法考试的侧重点不同。第一次国家考试包括大学里重点领域的考试和国家必修学科考试,侧重于理论;第二次国家考试则针对具体案件,对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考得更加深入。两次考试都有笔试和面试,各占一定比重。第一次国家考试时间持续约6个月,涉及所有课程,包括若干书面考试和一份应在若干星期内完成的家庭作业;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持续约6个月,包括若干书面考试和一份书面家庭作业以及口试。
在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还需经过2年以上的实务训练,即“职业预备期”,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在此阶段,考生必须分别在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行政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这四个义务性机构,以及一项或数项能保障适当培训的选择性机构进行见习。其中在每个义务性机构培训至少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培训应为9个月,并进行3个月的培训课程,目的是帮助考生熟悉法庭案件的分析和决定方法,尤其传授如何发现和案件决定相关的问题的方法。
2.见习检察官。德国两次司法考试的及格率均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检察官的选任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但要做检察官还需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就是要做见习检察官。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可以申请作为检察官。但只有两次考试成绩在中等水平以上的考生才有希望成为检察官,即申请成为见习检察官,而这比率一般只有15%。
3.候补检察官。见习检察官见习期满后,由州司法部从中选出优秀的成为修补检察官。选拔方式是面试加考核。选拔程序相当复杂,首先候选者必须完全一篇论文和一份考试答卷,教官根据论文和考试答卷的评分结果决定参加面试人选。通过面试的候选者,最后需要接受考核。以上面试、考核均合格者,取得候补检察官身份。候补检察官可从事正式检察官职务,当检察官出现空缺时,可任终身检察官。根据《德国法官法》规定,至迟在见习检察官任命满5年之后,见习检察官应被任命为终身检察官。一般估计,每年大约仅有5%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考生通过遴选程序进入司法队伍,成为终身检察官。
二、检察官的晋升
在德国,广义上的检察官包括检察官和职务检察官,他们承担着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获得司法辅助人员和书记处的协助。除检察官之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职务检察官)如果想成为检察官,需要具备检察官录用需的素能,也就是说在德国除了检察官序列内检察官,其他辅助人员如果想成为检察官,只涉及录用问题,而不涉及晋升问题。
在检察官序列之内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 他们才是涉及检察官晋升素能的主体,而其他广义上的检察人员在则是存在层次间的晋升问题。(1)职务检察官从司法辅助人员或法律实习生中任命,不属于检察官序列, 无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也要经过强化的刑法方面的辅助培训才能被任命。职务检察官须具备“专业行政司法高等职务的教育学校学历,并经考试及格才能任用,期间须接受18个月的训练,其中有4个月是在学校上课,其他时间在职务检察院实习”(2)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履行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刑罚的执行。其任命主要针对在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学校接受3年相关教育的人员。(3)书记官,每个检察院都设有书记官处,由若干書记官接受检察官领导,统一为所有检察官提供服务。同时,有检察机关实习工作经历者通常可以被优先录用。由此可见,德国检察官序列之外的人员,也必须经历不同期限的法律学习或司法实践,但是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需求,对于法律学习和实践的素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晋升为职务检察官,但书记员则不存在向上晋升的问题。
三、检察官工作鉴定制度
在德国,所有州都有关于检察官工作鉴定制度(也有学者称之为“考核评价制度”)的规章。主要依据是相应的公务员法,如1981年5月1日北威州公务员法,有的州则颁布了专门关于检察官工作考核的指导准则。
工作鉴定分为一般性鉴定和专门性鉴定,其中一般性定期鉴定通常是3至5年一次,超过50或55岁的检察官一般不需要再接受鉴定;在一般性鉴定之外,还可能出现基于特殊原因对特殊检察官的鉴定,尤其是晋升。另外,见习检察官一般在获得初步任命一段时间后(如6个月后)就要接受鉴定,此后每年接受一次鉴定或者在获得终身任命前进行一次鉴定。
对检察官工作鉴定主要是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出考察报告。在检察官申请职务晋升时,评价内容包括检察官自担任实习检察官以来的所有工作情况。大部分州确立了双重鉴定制度。初次鉴定由检察官的直接上级,即本院检察长进行,鉴定结果报检察官的间接上级,即司法部长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果受隐私权法保护,对被鉴定人员以外的人保密,并存入检察官的个人档案。为保障鉴定公平客观,被鉴定人对于检察长所作的对本人的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专门处理公务员人事问题的法院起诉,被鉴定人对上级作出的最终鉴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法院法院司法审查。
鉴定标准一般包括专业能力(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主持审判的能力)、个人能力(如完成工作量、作出决定的能力、是否接受新技术和新发展)、社会能力(如调解能力、对当事方利益的尊重、组织建设性对话的能力)等主要内容;在涉及晋升时,还包括领导能力(行政经历、领导和建设团队的能力)等内容。
注释:
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卢乐云.德国检察官为何受宠备至——德国检察官选任与考核机制见闻.人民检察.2011(1).
孙钦华.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2009年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参考文献:
[1]大学生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才能成为检察官——通过一个州检察院微观德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中).检察日报.2005.
[2]德国检察官很难越级晋升——通过一个州检察院微观德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下).检察日报.200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