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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

2014-10-21徐金桂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国际航空法律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文章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梳理总结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原则的主要观点,提出并论述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限额赔偿原则。

关键词 航空旅客 人身损害 赔偿原则

作者简介:徐金桂,北京物资学院劳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7-02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如前所述人身损害既包括财产性损害(如各种积极或消极的财产损失),也包括死亡或伤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有鉴于此,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其二是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就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而依法要求义务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 。就我国法而言,笔者认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由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受害人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是指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其赔偿数额的基本规则,或者是“依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在确认加害人应负责任的情况下,决定赔偿范围的准则”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比如王利明先生主张采三分法: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和衡平原则 。张新宝先生认为四原则,并主张针对不同的损害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如对实际财产损失采完全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采合理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采法定项目和法官的酌定数额(自由裁量)相结合赔偿原则,对人身损害尤其是死亡和伤残采法定主义赔偿原则等 。杨立新先生认为有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衡平原则 。刘士国先生认为当采五个原则:全面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衡平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与国际航空侵权法类似的海事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原则有:恢复原状原则、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受害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或者是回复原状原则、全面充分赔偿原则、减损原则、赔偿非财产损害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等 。在前述各种规则中,只有全面赔偿或者完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是适用于一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原则。而过失相抵是受害人过失抗辩事由,不是赔偿的规则;损益相抵只在受害人有收益时严格适用 ;合理赔偿与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实际上是衡平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赔偿相比,是法定之债,“法定赔偿”原则更无从谈起 。

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是认定赔偿范围及其数额的基本规则,不是全部规则的简单相加,应当依据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其损害事实等,确定适用于一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仅能适用于某一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独有的特点:在规则原则方面采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梯度”原则;在损害事实方面是航空事故的后果往往是受害人死亡、伤残,同时受害人和其近亲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应当采:(1)全部赔偿原则;(2)财产赔偿原则;(3)衡平原则;(4)限额赔偿原则。

三、国际航空法的选择

(一)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也称为填补损害原则 ,是指加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换而言之,就是通过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使之处于损害事故没有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全面赔偿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

在适用全面赔偿原则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时,需要做到:其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具体状况为标准。在普通的侵权责任法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不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决定因素 。就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而言,华沙体制在规定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时,区分了其主观情形。如在1929年《华沙公约》中,如果事故是由承运人“故意的不良行为”导致的,承运人将失去赔偿责任最高限额的保护,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存在重要影响。其二,全部賠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在人身损害方面主要包括:(1)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2)积极的财产损失;(比如医疗护理费用的支出)(3)消极的财产损失;(比如因为伤残导致未来收益的丧失)(4)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比如肉体痛苦、伤残或毁容导致的心理痛苦、舒适感的丧失等)其三,法律对赔偿数额作出限制的,应当在最高限额之内决定具体赔偿数额。例如,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第一个梯度是10万特别提款权 。我国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伤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1993年修订为人民币7万元,2006年3月修订为人民币40万元。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又称金钱赔偿原则,是指用金钱赔偿作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方式。该原则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比如在欧洲,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将金钱支付方式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原则,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都不以其他实际行为而以金钱支付方式实现 。在普通法中金钱赔偿是最基本的原则。在荷兰和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 ”

对于人身损害一般只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因为在人身损害中,主要包括死亡、残疾和精神损害,由于人死不能复生,残疾也无法真正恢复原状 ,精神上的创伤更是难以磨灭。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金钱赔偿也是人身损害的最主要的方式。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就是一个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额、金钱支付的货币单位 的确定过程。

(三)限额赔偿原则

限额赔偿原则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加以限制的一种赔偿方式,通常是确定一个赔偿的最高数额,超出部分不予赔偿。限额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只在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中适用。其实质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与保护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因为,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若实行全部赔偿,则赔偿数额往往过巨,使得加害人负担过重,从而严重影响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限额赔偿常常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或者是以“社会利益为目的活动”的维护所设,这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效率价值的集中反映 。

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统一规范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华沙体制的两大支柱是过错推定和责任限制。其中,责任限制是华沙体制的灵魂。正是在责任限制的保护之下,20世纪20年代尚处于摇篮期的国际航空运输业才得以稳定快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实力雄厚的当今国际民航产业。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对于特定的产业来说,限额赔偿原则是一个历史产物。在这些具有特殊危险性的产业刚刚起步阶段,为了保护其发展,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设定赔偿的限额。其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的发展道路,就是是否进行责任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的过程。

(四)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也称为权衡利益原则或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具体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所以,衡平原则是基于公平的价值理念与价值目标,并考虑公序良俗的实际要求,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所适用的基本原则。衡平原则并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变通 。衡平原则系以全部赔偿原则和限额原则为基础,并结合个案形情势综合考虑,是强调个案公平的结果责任 。在一般侵权法中,衡平原则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以后会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

适用衡平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在赔偿责任构成已经确定的基础上,确认赔偿责任的大小之时,才可以适用。其二,适用顺序,应当是在适用全部赔偿、财产赔偿、过错相抵、损益相抵之后,才考虑衡平。其三,适用方法,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当事人身份、社会风俗、习惯、舆论、特殊需求等。

在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中,衡平原则还适用在由于受害人一方经济状况不好,而适当加重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我国就有两起类似案例,第一起案例是我国2004东方航空公司包头“11·21”空难事故,当时如果严格依据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仅为人民币7万元,不能实现损害赔偿追求的公平性、公正性。有鉴于此,在考量了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方面因素,航空公司在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又增加7万元;考虑罹难家属的实际情况,还额外增加以下补偿项目:家属抚慰金3万元,罹难者丧葬费1万元,家属交通食宿补助费2.5万元。第二起案例是2002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韩国釜山“4·15”空难事故,原告廉先生、韩女士之女乘坐航空公司班机前往釜山看望韩国籍丈夫因飞机失事死亡。事故后,韩女士精神失常、家庭生活困难。该航班是华沙体制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中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因而应当适用。“鉴于该案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且该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空难引起的其他类似案件”,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后,“通过细致的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航空公司一次性赔偿廉先生、韩女士94万元人民币,而他们则自愿放弃今后在韩国通过诉讼可能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权。 ”

四、结语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相比于一般性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需要专门研究确定其赔偿原则。正如上文分析,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限额赔偿原则。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今后修订《中国民航法》时,能够结合上述国际通行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建立适当的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原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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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1~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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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第二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5年版.第110~114页.

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367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258页.

叶乃峰.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221页.第224页.第225页.

《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引起赔偿义务的情况所会存在的状态。”

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9页.

1929年《华沙公约》第25条。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第1款。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荷兰民法典》第6:103条;《希腊民法典》第297条。

华沙体制中的货币单位有着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从1929年《华沙公约》中的金法郎到1《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中的特别提款权,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和国际金融制度的革新。笔者下文将作详细论述。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黄松友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金秋,杨永浩.从‘4·15空难事故透视国际航空的赔偿问题.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