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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瑕疵证据研究

2014-10-21何蕾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在审查起诉实践中,瑕疵证据在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方面均有所体现。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 ,发现并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作出补强是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 瑕疵证据 审查起诉 补正 合理解释

作者简介:何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两个法律条文区分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也就是说发现非法证据要绝对的排除,而对待瑕疵证据不能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而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一、瑕疵证据的含义和特点

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瑕疵证据并无统一概念,从语义上分析,瑕疵证据中的“瑕”意指玉上的赤色斑點,比喻事物的缺点、毛病或人的过失。 “疵”也有类似的含义。瑕疵,比喻微小的缺点。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本文中所称的瑕疵证据,意指狭义的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瑕疵证据仅是在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上有轻微的违法现象,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第二,瑕疵证据处于证据能力待定的状态。其不足以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会妨碍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对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即具有了证据能力。第三,侦查人员的违法程度相对较轻,侵犯的多是被取证人的一般性程序权利,尚未侵犯被取证人的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第四,瑕疵证据基本上能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而非法证据往往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甚至出现重大矛盾。

二、 在审查起诉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

(一)物证、书证中存在的瑕疵证据

1.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中搜查时间与搜查笔录内容上表述的时间不一致,如在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侦查人员对牛某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在搜查笔录的时间上写的是2014年1月5日20时00分至20时30分,而在搜查笔录的正文却写成“侦查人员于2014年1月4日对牛某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

2.物证、书证提取后不说明来源。调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没有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也没有制作人员和原书证、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如在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在刘某设立的公司起获了大量的货品,拍摄了大量的照片,但均没有书面记名原件的存放地点,也没有制作人员和原书证、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该份书证存在的瑕疵使其无法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手续不完备。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不合法的表现有: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没有持有人签字,或者在搜查笔录中提到的涉案物品没有在扣押物品清单中出现或者虽然出现却数量不符合。出现此类情况,该份扣押物品清单将会直接影响到物证、书证来源的合法性,进而影响到对物证、书证的采信和运用。

(二) 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存在的瑕疵证据

1.从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上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存在深夜连续突击讯问的现象,这种方式虽未达到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但却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身体的疲惫和精神的压力。此类言词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多份笔录也需要综合审查。

2.犯罪嫌疑人的多份讯问笔录经常存在大部分段落一字不差的现象。如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对其作的三份笔录关于基本事实的供述一字不差。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向检察人员反映侦查机关让其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并未阅读笔录。虽然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自己在有罪供述的笔录上签字并按手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相似度极高的笔录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确实应该作为瑕疵证据而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合理的解释。

3.因讯问室时间发生误差等原因,导致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存在较大差异。此类瑕疵证据如果侦查机关对此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或者出庭作证的方式作出合理解释且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可以有效的补强该份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三)辨认笔录中存在的瑕疵证据

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证据种类。辨认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的确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在张某某等七人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在三十张照片中放置了多名辨认对象的照片,让辨认人进行一次辨认。这种形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或者情况说明中存在的瑕疵证据

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的内容包括同案犯是否到案的情况、相关证人能否查找到、相关物证、书证能否取得、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节的事实。对于一些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也需要以工作说明或者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呈现。但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或者情况说明同样可能变成瑕疵证据,根据情况说明出具的特点可以看出,其形式是书面材料,内容是出具人所经历的或者知晓的相关事实情况,情况说明的制作规范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个惯例,就是必须有个人签名,因为侦查人员是以自己对事实和证据情况的感知来提供说明材料,单位作为一个拟制的人,是没有感知能力的。因此情况说明不仅要有单位盖章,更要有出具情况说明的侦查人员签字,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的情况说明应作为瑕疵证据的一种,需要进一步补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瑕疵证据的预防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会存在瑕疵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 ,发现并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作出补强是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积极行使辩解的权利就一概认为其“翻供”、“认罪态度不好”。在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中,会更加直观的了解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始末及相关物证、书证的搜查、扣押情况。另外,要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核实证据。在与其他证据印证过程中,会及时的发现是否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及瑕疵证据的存在。

2.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应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以重新赋予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经过侦查机关两次补正或解释仍然达不到证据要求的瑕疵证据,应当将其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做好侦查监督工作。对于侦查机关因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证据敏感性意识不强而采集的瑕疵证据,在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的同时,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要适时的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防微杜渐。完善介入侦查、引导侦查的程序和重点,尤其是要引导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采集证据、制作笔录,在案件侦查阶段,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及时审查,并提出相关的意见。

注释: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18页.

任华哲,郭寅颖.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