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014-10-21章文军夏剑英
章文军 夏剑英
摘 要 当前,医疗卫生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医药费用上涨过快等问题依然制约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腐败问题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社会矛盾之一。本文立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对北京市近年来医药卫生行业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为遏制医药腐败现象有所裨益。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医药卫生 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章文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夏剑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5-02
医药卫生事业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与民生保障、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对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2年查办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归纳了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和易发、多发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深入分析案发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建议。
一、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75件92人,占同期查办案件人数(2309人)的4%。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集中在醫药购销环节
涉案92人中有43人案发在购销领域,占比46.74%。主要表现为药品采购回扣、药品开单提成、医疗器械采购回扣等,犯罪主体多通过收受回扣、红包、购物卡、“好处费”等多种名目进行犯罪。
(二)案件类型集中在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犯罪
从犯罪类型来看,贿赂犯罪案件为51件59人,占案件总数的68%,包括受贿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贪污犯罪案件为17件22人,占22.67%;挪用公款罪为5件7人, 所占比例为6.67%。由此可见,贿赂型犯罪是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涉案主体多为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涉案92人中,有58人是掌握着进药、采购、财务、基建等决策权或审批权的单位领导(单位一把手、部门一把手)或医院业务科室负责人,占涉案人数的63%。而从部门分布来看,单位“一把手”、检验科、麻醉科、门诊部、住院处等岗位为职务犯罪多发点。
(四)犯罪窝案、串案突出,且行受贿双方关系稳定
办案发现,常常是一个行贿单位向多名医务工作者行贿和一名医务工作者接受多家单位给予的贿赂,甚至在有些医院中形成 “上下多条线,科室一大片”的格局。
(五)医药领域管理制度漏洞大量存在
分析发现,医药审批及监管、医疗退费、新农合、招投标、财务管理、药品保管等环节发生的多起案件暴露出相关环节的制度漏洞。例如北京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财务科科长韩某挪用公款案,韩某没有认真执行日清月结制度,伙同出纳丁某挪用公款长达四年之久,金额达到400余万元。而该区卫生局财务科每年都要到房山疾控中心检查账目,疾控中心的会计也要定期向区卫生局财务科上报报表,另外每年底审计部门都要审计疾控中心的所有账目,而所有这些检查竟无一发现疾控中心的财务问题。
二、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环节及表现形式
(一)医药购销环节
医药购销环节职务犯罪是医药卫生领域最常见的犯罪环节,甚至形成了一定的“潜规则”,在以下节点时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1.进药环节。例如北京市某区第二医院原中医科主任李某案,李某在担任医院中医科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中医科医疗器械申请、验收、审核的职务之便,为“健一祛痛贴”的代理商提供帮助,使“健一祛痛贴”顺利进入该医院开方使用和结清款项,并按照与代理商事先谈好的条件 ,分多次收取代理商给予的好处费和回扣款,涉嫌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李某还协助邀请科内人员参加医药代表宴请,其间提示大夫多开此器械,并指定“药品保管发放员”与“药量统计员”,以便回扣款的结算。
2.用药环节。例如某大学附属胸科医院门诊科的医生胡某、高某、陈某等,在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间,按照每瓶结核丸返利人民币15元的比例,分别收受医药代表王某给予的回扣款17万元、35余万元、23余万元。再如北京某医院信息中心原主任黄某收取“统方费”案中,黄某利用统方的工作便利,按行贿人谭某、张某等提供的名录,每月为50余名医药代表统计各类药品的月处方量,并按每个品种300元收取统方费,先后收取谭某支付的“统方费”65笔计41万余元,收取张某支付的“统方费”45笔计人民币24余万元。
3.结算环节。例如某大学附属医院药剂科原主任李某受贿案,李某在担任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审核、药品日常管理和药品结款审核的职务之便,为两家药品批发公司提供“保证药品配送业务份额”和“顺利结清药款”的帮助,分多次索要、收受该两家公司客户专员给予的购物卡等财物,构成受贿罪。
(二)医药监管环节
医药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些医药监管部门的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技术检验、稽查处罚等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例如某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原调研员卫某及某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陈某等七人受贿案,卫某多次收受多家医院企业贿赂100余万元、白某收受40余万元、祁某收受30余万元等。
(三)医疗退费环节
医疗退费环节的案件不多,但也暴露出医疗单位的制度漏洞,造成了财产流失。例如,北京市某区第一医院医生、护士、收费员、信息网络管理员等8人贪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王某在担任某医院住院处结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把同事及个人亲属或朋友在该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用作退费或平账处理近30万元,涉嫌构成贪污罪。
(四)新农合环节
新农合环节的犯罪体现为:乡镇“新农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新农合”资金予以侵吞型职务犯罪。例如某区某乡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代某贪污案,代某在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利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的审核、报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参保人员报销信息、篡改基本医疗报销费用明细表的方式,骗取该乡基本医疗报销款共计人民币193余万元。
(五)财物(财务和药品)保管环节
财务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医疗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等手段贪污,采取收回款项不上缴的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私分国有资产。例如某大学附属医院财务处原对账组会计王某贪污案,王某伙同田某,以负责为本单位退休人员报销住院医药费的职务之便,开具假发票骗取报销款,2年间作案96起,贪污公款34万余元。
(六)工程建设环节(含招投标)
工程建设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些医疗单位的负责人和基建部门的经办人员,利用管理和经办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包、招投标、基建材料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与承包商相互勾结,索取或收受贿赂,大肆捞取非法利益。例如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基建处管理员于某受贿案,于某利用担任基建处管理员、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洽谈等职务便利,在该院手术教学培训广播系统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受某公司贿赂40万元,向行贿人提前泄露招标信息并参照行贿单位设备的技術参数制作招标文件,协助行贿人最终中标。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药品流通监管制度
一是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压缩医药流通环节的利益空间。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提高透明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加强医用耗材及植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对单种病实行最高限价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降低患者看病费用。二是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医疗器械、耗材及设备采购工作流程,确保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正。特别是对一些目前还没有市场参考价的进口设备,可以通过价格认证中心等专业机构,对产品价格进行论证。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针对内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完善用药申请和专家评议等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简化配送等流通环节,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
(二)规范医药监管部门的权力运行,避免权力寻租和失控
考虑医药卫生领域监管关系民生健康,结合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的双重工作性质,建立和完善培养、考察、任用的一整套廉政办法,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廉政意识坚定和业务技能有水准的同志担任重点岗位工作,构筑廉政监督、约束机制和自我保护的立体防线。逐步完善从检验监督、课题研究到行政管理等工作管理规范。如建立相应的平台、相应的程序和管理方法,完善承担检验人员的人员接触医药企业代表的事先告知制度,检验报告的会签制度,对于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由单位统一安排,由单位主管领导选派或批准相关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到接待处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工作或技术咨询,并建立检验回避制度等,避免个别工作人员固定或长期接待某些厂家医药代表,或者在工作时间内私自接触医药代表、厂家代表,形成不正常利益关系。
(三)构建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进行权力分解,对“一把手”过于集中的权力,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实施相对平等的分解,构建能够相互制约的权力平衡体系。深入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落实民主决策,凡涉及重大决策、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质询。二是防止权力固化,对药品申请、处方管理以及药品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调换,并形成制度。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对药品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用药等重点环节权力主体及其运行的监督制约,使可能发生腐败的领域、环节明示出来,便于警醒和监督,有助于权力行使者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降低权力腐败的风险,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制度落到实处。
(四)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针对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到时时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效化解。在排查廉政风险全面防控的同时,应加强重点防控,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岗位、重点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和制约有效的要求,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物资和医疗设备、器械、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实行廉洁准入,防止有行贿劣迹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五)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洁自律教育
进一步抓好医疗系统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建设中。根据医药卫生部门的具体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洁自律教育制度,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的自查自纠,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使奉公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医的舆论氛围。
注释:
条件之一:李某同意将“健一祛痛贴”引进医院在中医科开方使用,则代理商将按照“每盒5元”给予李某好处费。条件之二:中医科所有大夫(包括李某),每开出一盒“健一祛痛贴”,将获得“每盒12元”的开单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