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证据的发现、固定、出台及其过程控制
2014-10-21邱光洪毛卫旭
邱光洪 毛卫旭
摘 要 司法鉴定证据的发现、固定、出台及其过程控制对鉴定的证明力关系重大,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本课题组搜集并结合工作时间,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发现、固定、出台及其过程控制遵循科学方法。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证据 认证方法
基金项目:《司法鉴定在维护地方社会和谐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课题编号:2014009。
作者简介:邱光洪,副教授,昭通学院老师,国家司法鉴定人,长期从事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教学工作等;毛卫旭,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国家司法鉴定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1-02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个涉及专业门类广、类别丰富的领域,技术复杂、对鉴定人的个人能力要求高、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性、关键性等特点。
对于鉴定人来说,“成也证据,败也证据”来形容鉴定意见的重要性是非常生动的。在诉讼活动中证明证据的客观需要。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活动以客观、公正、科学为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为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弄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追求的程序公平和结果公正。
如果诉讼参与人掌握必要的证据知识,能够围绕案件事实收集、保存、提交必要的证据,做到有理有据,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证明,有明确的证据去印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赢得官司。必须要了解证据知识,掌握证据操作技巧和方法,让证据说话,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类型的不同,其相关证据也不断变化,有必要去学习证据的相关知识及理论:熟悉鉴定程序,明明白白维护权利。当事人可以学习掌握鉴定的相关法律程序。如果相关当事人握鉴定程序方面的知识,那在维权过程中就能够化被动为主动,将难题变容易,做到思路清晰、成竹在胸。
一、相关法规对证据的规范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类型。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或结论是证据之一,是围绕案件的证明事实的依据。作为主张事实的材料,同其他证据一样要求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在当代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意见或结论作为第三方出具的结论和意见,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并成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成为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二、司法鉴定技术的主要原理
(一)同一性原理
在表述“同一性”原理时经常用公式A=A,表述其等同性,其所说的原理既:A是A,任何A本身都是同一的。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人们最希望出现的指导方法是:A是A。任何A自己都是它自身,任何A自己与其他而言都是同一的。鉴定实践中,还存在“与”的关系,或者说 “=”是鉴定确认的方法、结论。它是鉴定技术的一种中介、一种关联、一种综合。其目标是弄清A是否等于A\,是一种弄清命题的方法,这种命题是一种假设,至于归属何处,靠的是鉴定人通过“与”的行为来确认。“与”的过程后 ,若是 “是”那就是“A”自己,它是自己与本身是同一个。人们用尽很多方式想获得这样一个结果,但多数情况下只能获得A≈A\、A≈其他……,也就出现了相同、类似、基本符合等概念,且只能归属到一种“共”的秩序中去,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多样性。因此,在鉴定中为追求到同一性,在多样性中进行选择、归入、归整到预先设立的统一性、相同性、类似性中去,于是人们为此要联想其相联系的或必然联系的其他存在。
司法鉴定同一性原理在实践中认定要遵循的规则:(1)确定鉴定的类型。物证鉴定是有关专门鉴定人员,对物证进行勘验、检验与鉴定等技术工作过程。在鉴定之前要首先要确定鉴定的类型,以及鉴定报告的使用方向。确定了鉴定的类型后才可做出具体的鉴定方向。鉴定是一项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确定了类型才能“为了查明案件原因,需要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才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站得住脚,才能做到铁证如山。(2)确定鉴定内容。依据鉴定类型确定鉴定的内容,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痕迹、物证等方面的勘验与鉴定。勘验与事故、事件有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环境、物品、工具、车辆设备、道路、建筑、生物体等,运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以及现代的仪器设备对有关的痕迹物证进行种属认定、同一性认定等。(3)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二)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過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这一理论涉及的物质交换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1)痕迹性物质交换。(2)实物性物质交换,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
三、人们在鉴定中应当掌握哪些必要的证据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第一条就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人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会影响鉴定意见公正性。另外,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不同专家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也有细微偏差。再次,鉴定人有操作错误或误差的时候。
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反之,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要有完善的审查机制。同时也对鉴定结论证据的发现、固定、出台应进行严格的过程控制。
(1)鉴定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问题; (2)鉴定人的资格、是否有回避事由;(3)检材的可靠性;(4)鉴定意见的形式;(5)鉴定人出庭与否。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对质和诘问,否则,鉴定结论便不具有证据能力。
四、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
目前,在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
鉴定结论是优势证据,可导致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偏信,所以要深刻认识到鉴定结论的言词证据的本质,重视对其进行质证。
(二)多个不同的鉴定意见之间,证明力大小的比较
主要审查原则:第一,中立性。“当金钱可以奴役科学的时候,鉴定结论也必然会按照雇主的要求来‘量身订做”。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断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比当事人一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更具有中立性。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产生的不同鉴定意见,则要看收费与鉴定成本的比例,以及鉴定人是否愿意出庭接受质证等情形。
第二,专业性。在专业细化的当代社会,没有人可以说自己是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所有分支的专家。因此越是接近细化的专业研究的鉴定人,越有资格被视为真正的专家,其鉴定意见也就越应当被采信。
第三,选择性。鉴定依据专业知识的优于依据职业经验的。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他的鉴定不合理,有悖于平素观点和做法,那么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五、鉴定类证据收集的方法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3.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勘验、检查的过程控制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过程的方法:
(1)甄别法。甄别法是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着眼于证据个体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2)同一认定法。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者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使用同一认定法以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为前提。
(3)比较印证法。比较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4)辨认法。辨认法是指司法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为了查明某一个人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有关的物品是否属于某一个人所有,或者某一个场所是否是案件现场,就需要采取辨认措施。辨认法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中,但在刑事侦察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5)實验法。实验法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实验措施。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清某种事物,在特定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或完成某种行为,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何种工具可能留下或不留下痕迹,留有什么样的痕迹等,可以采取侦查实验。
(6)质证法。质证法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4.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5.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6.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文献:
[1]杜志淳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郭华.鉴定意见证明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3]刘红.司法鉴定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张宝生.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