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人文理路:二重继受与超越
2014-10-21陆昇
摘 要 “法治中国”作为新的政治话语,折射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转向,彰显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人文价值。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迫切需要弥合技术和人本,和合法治与道德。法治中国的建设的路径不应是单数的,而是复数的,一方面沿着自身文化理路重启中国传统的道德系统,将仁义道德与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实现新的结合;一方面也要承接西方,沿着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从外在建构民主法治的理性基础。实现二重继受和超越。
关键词 法治 人文 道德 理性 超越
作者简介:陆昇,法学硕士,中共金华市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0-04
治国必以法为要素。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言,法律的统治优于任何人的统治。当前中国,法治被认为最好的治理方式。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必以人为前提。法治是人类基于自身价值和命运的关注而衍生出的一种制度。法治主张和实践的前提是关于人的理论。 “徒法不足以自行”,离开人,法治无法推动。人文主义是潜藏在法治背后决定其命运发展的重要力量。法治必以理为基础,“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这个理到底是理性,还是道德,是成就事功,还是道德关怀,在当下法治中国的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治中国的人文语境
法治中国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综合版”、“中国版”、“升级版”。“综合版”是因为法治中国是总结建国以来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中国版”是因为法治中国是在世界法治共性的基础上,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升级版”是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向“法治中国”不断升级,把法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一是从“良法”转向“善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善治。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應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良法。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总体上解决了“良法”问题。虽然法律要随着时间发的发展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是“善治”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从“管理思维”转向“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在执政理念上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要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把法治渗透到各个方面,大到国家政体,小到个人言行,都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这要求领导干部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能自觉树立起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自觉养成重规则、重程序为特点的法治思维方式,始终遵循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能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
三是从“法律意识”到“法律信仰”。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营造了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离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质标准——人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还有一定距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信仰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表面认同,而是对法律条文蕴含的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真心服和自觉遵从。诚如法学家伯尔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四是从“法律关系”转向“法民关系”。法治表现为制度,但内在为一种精神。法治的生成注定要以人文精神为其精神底蕴。 在法治的构建中,人并非作为法的对立面存在,人永远是法治的目的,而非手段。法治表现着独特的人性立场,表达着对人基本价值、人的生存意义、人格尊严的人文关怀。法治的建设必须与人文发展相统一。人的至尊和法的至上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法治中国的人文处境
在中国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上,法治是最大的共识。通向法治之路的背后是法治之道,道和路之间,是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牵引。
(一) 技术与人本弥合
近代以来,在对西方法治的借鉴学习中,我们效仿了大量大陆法系的传统和苏联法的文本,法律处于一种移植和嫁接的状态中。法治建设侧重于规范、制度和程序,产生了诸如“法治工具论”、“法治实用论”、“法治形式论”等观点。但是,仅仅从制度层面的膨胀和扩张并不能解决一切法治问题。哈耶克言:“无论立法者由何等智慧和如何没有私利,他都不可能对特定社会秩序的构成条件和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透彻并预先的了解。”可见,对中国法治的思考不能停留在技术层面上,诚如阿伦.布洛克所说,“仅仅为技术问题寻找技术性的解决办法,不论多么有吸引力,到头来都是幻想。人的维度是不能弃之不顾。” 这告诉我们,过分重视“法制”掩藏了法治内在的人文诉求。西方法律是建立在基督教、东正教的传统,以及西方的人文主义基础上,有一些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人情的价值相悖,不适应我国的国情。正如黑格尔所说“历史对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 我们的法治建设需要从“文本”转向“人本”,把法治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结合起来。
(二)法治与道德和合
中国在追求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将更多的气力和努力聚向在物质和理性层面,择取增强国家实力和促进经济效益的实用主义,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实力大为增强,物质财富日益丰富。但由此带来的功利主义、物欲享乐,破坏了原先的道德体系,以致人文价值和道德精神的缺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论者,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 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可以为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的启示,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当前,世界已经认可了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要让世界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必须弘扬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中国传统文化。
三、法治中国的人文理路
任何法治必然要以人文精神为土壤,法治中国的建设概莫能外。历史上,法治有着两条人文路向:一条是西方以“理性”与“自然权利”为中心的人文道路,一条是中国以道德为中心的人文道路。法治中國的建设的路径不应是单数的,而是复数的,是一条“古今中外”相互交织的道路,一方面沿着自身文化理路重启中国传统的道德系统,将仁义道德与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实现新的结合;一方面也要承接西方,沿着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从外在建构民主法治的理性基础。
(一)对中国道德人文主义的继承与超越
中国人文义始终存在一种深厚的道德取向,像杜维明等学者将“道德人文精神”来表述他。道德人文主义历经漫长的历史发展,已融为中国儒家、道家和佛家共同的基本特质和要素。道德人文主义的核心和本质天人合一,强调人的通过自身的道德努力对于维持天命和改变命运的重要作用。在其作用力下,中国的政治体现“仁政”传统,中国法治有着“德治”、“人治”、“礼治”传统。
1.“德治”传统的继受。道德的法律主体。尽管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性恶论,但儒释道等文化主流认为人性善,认为人具有善性、人有“不忍之心”,有“恻隐之心、谦卑之心”、有良知、所谓“天地间,至尊者道,至贵者德而已矣”。 中国文化把人的能力建立在道德范式框架下,如“万物皆备于我” 、“天地之道备于人,万物之道备于身” 、“吾性自足” 等。并认为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如“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 、“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 、“万物与我为一” 。而且可以实现道德完成,认为人的气质天赋秉异,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 、“圣人可学可至”,认为只要具备了道德要素和可能,只要尽本分,反躬内求,便可以实现道德完成。
道德的法律关系。一是表现为民本思想。如“夫霸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凡为天下,治国家,必先务本而后努末,所谓本者,非耕耘种植之谓,务其人也” 。又如“君者,舟也,庶民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二是表现为“仁爱”思想,如“泛爱众,而亲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普度众生”,“达者兼济天下”等,把个人的道德责任与他人的道德责任融合在一起。
道德的法治理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实践表现为德法合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中国历史上,法主要是指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公法。刑因之成为法的代名词。“德”与“刑”,就如同“阳”与“阴”、“春”与“秋”、“文治”与“武功”,德法合治的实践形成了以道德为特征的法治理论。表现为德主刑辅、德本刑末、德刑并用、德举刑备等特征。德主刑辅,司马光言,“人君之德三:曰仁、曰明、曰武。致治之道三:曰任官、曰信赏、曰必罚”。 把德置于中国治理中的根本地位。“刑者,德之辅”,强调明刑弼教,用刑来维护德。德本刑末,强调先德后刑,例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法令者,治之具” ,“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把法律是视为不得已使用的治世工具。德刑并用,“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政者,兴平之梁肉也”。在不同时期发挥德与“刑”的不同功效。德举刑备,譬如“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德的法治思维。在治理国家中,反复使用“道德”结构。道是天命,是宇宙万事万物的规律,道以生德,德是天命在个人的体现,表现为人心向善的道德努力。在中国古代,始终存在一种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达致超越“天命”的道德认知。举例而言,《中庸》的:“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也”,老子的“致虚极,守静笃”、孔子的“君子”、“仁人”、孟子的“四端”、“存心善性”、“修身养性”、反求诸己、养浩然之气,二程的“诚意烛理”,陆九渊的“自存本心”,王阳明“致良知”等都是德性认识的途径。
道德的法治目标。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不是从经验、功利和理性层面考虑政治和法律问题,它有着更高层意义的道德目标,比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中国古代充分发挥贤人在治理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实现对君主和官吏在内的权力主体以及社会民众形成道德制约,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道德体系,实现人尽其才、官尽其职、事尽其理、物尽其用。
2.对“德治”的超越。调和“权利”与“义务”。中国古代以刑律为主要内容的法规体系,以义务为主体,漠视权利,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来自皇帝,皇帝为天子,是天命、天道所在,“君为邦主”、“君权神授”、“朕即法律”等都是“人治”思想的注脚。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就是在于治民,治吏。同时,中国传统的道德教化,如修身、养性、诚意、正心,把人塑造成内省的、谦让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普遍义务主体。忽视人的权利,强调位尊的一方享有特权,位卑的一方履行义务。现代法治中,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公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能实现自己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调和“理”与“欲”。在中国古代,虽然不排斥人的生理本性和世俗生活,但人欲通常受到克制,理学家朱熹就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鲁迅笔下,传统的礼治压抑人性,要求个人服从社会、把个人权利置于家国权利之下,牺牲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对个人要求上,强调“克己复礼为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至于自身的权利是否保护,人的自然本性是否需要满足暂且不论。现代社会,确认和保障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发展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调和“义”与“利”。中国传统重在人的道德能力与努力,肯定人的道德能力,崇尚圣贤做法,譬如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董仲舒谓:“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强调要在“义”的范畴内去谋“利”,孔子言:“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朱熹谓:“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利始终是义的附属品。当代社会,合法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2.对理性法治的超越。重“形式法治”也重“道德法治”。西方的法学者,如洛克、哈耶克、富勒、罗尔斯等都把法治限定在形式法治观的基础上,即法律只是规则、普遍、公开、抽象、平等,明确等原则,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把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背离了亚里士多德“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想。西方人文主义弱化和忽略了人的道德理性,以致西方的政治客观化、形式化、法律化,使人汲汲于功利,汲汲于利益。享有自由意志的人可能會“做错事”,在法律不限制的范围内按其自由意志放任发展,有些基于民主投票机制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决议可能偏离道义。
重“法律”也重“自律”。西方人文主义崇尚“自由意志”,强调一种外在约束。中国传统文化主张“道德意志”,推崇“慎独”,所谓“慎独”,即是强调一种不受外在约束的自律。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大德必得其位”、“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认为执政者有德与否,直接关系权力的正义性。慎独告诫人们,“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重“法制”也重“教化”。在守法和预防违法上,西方法制比较刚性,便捷,易于操作。中国传统文化倡导道德教化作用,注重内在的德行,通过人的道德自觉来避免违法犯罪。如贾谊言,“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为政治道特别注重道德化和身教的作用,如“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以身熏训人是之谓教,以身率人是指谓化。” ,“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有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此外,中国传统道德宣讲中强调道德楷模的激励作用,重教化、重宣传、在现实中营造一个道德家园。
重“理性”也重“道德”。西方法治是对人的理性和个性颂扬中得以萌芽的。西方法律往往被置于技术图谱中,仅存在“对”与“错”两种价值判断,合法与不合法两种情况,对道德置之不顾,淡化道德的作用,强调理性的价值。随着现代社会的价值日益多元,社会事件日益复杂,仅凭经验和理性难以妥善处置,需要道德延展至法律体系,“由仁入法”,形成道德的民主法治。中国法制思想曾自觉不自觉地将道德熔铸其中,符合法治发展的潮流,如《世界人权宣言》两次提及“良心”,把人权与自然法,人的道德责任与实在法衔接起来。
法治的人文主义,寄托着中国人的希望,势在必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提炼中西方人文主义的精髓,和合道德与理性,形成兼济“道德”的人权和“民本”的民主,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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