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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隐性超审限案件调查的分析报告

2014-10-21彭国生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严格按照审限机制操作,提升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平的基本准则。随着审判管理考核的不断发展进步,不同地区的法院开始注重对于案件审判的审限控制,诉讼效率也出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审判时限太长等相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关键词 隐性超审 延长审限 审限意识

作者简介:彭国生,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专职委。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5-02

严格按照审限机制操作,提升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平的基本准则。随着审判管理考核的不断发展进步,不同地区的法院开始注重对于案件审判的审限控制,诉讼效率也出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审判时限太长等相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所谓的隐性超审限,就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滥用审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使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掩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并使之合法化的违法审判现象。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审判的特点,审限制度带有一定的弹性,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较宽的余地,从而使隐性超审限有了滋生的土壤,法院司法统计报表中反映的超审限案件数字虽有所下降,但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超期审理的案件通过“技术处理”,未作为超审限案件对待。

一、隐性超审限案件的表现形式

1.改变审理程序。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假如超出了三个月,那么就应该超出了审判期限。按照根据民诉法的具体规定,在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是案情非常繁杂的情况下,才能将案件演变为普通程序。但是在在其中,案件繁杂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具体明确。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当前在审判实践中,程序演变的任意性程度非常大。大多数由简易程序演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是由于案情繁杂,通常都是由于法院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但是又无法延长,为了避免案件超出审判期限,于是将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转变。这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批的随意性有直接关系,有些法院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只需庭长批准即可。

2.延长审限。通过对某市法院流程系统上延长审限而致隐性超审限的案件的数据分析,此类案件共有213件,占隐性超审限案件(总数为1505件)的14.15%。其中,延期在180天以上的125件,90天以上的71件,30天以上的17件,分别占延期案件的58.69%、33.33%、7.98%。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判期限通常只能延长两次,延长的事由是因为特别情形的出现,第一次延长的批准是由法院院长批准的,时间为六个月。

审限延长的理由缺乏确定性、严格性,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批准主体设定为本院院长,不同地区的法院院长由于绩效考核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马上超出审判期限的案件,都会利用案情繁杂的借口进行延长。而很多办案人员甚至直到案件结束后才进行补签,在获得院长批准后,案件就重新多了六个月的审理期间,使超期的案件变为不超期案件。

3.中止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中止诉讼期间没有纳入到审判期限内,这就开始成为了隐性超审限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体现方式。本次排查活动中通过中止诉讼程序造成隐性超审限的案件为791件,占隐性超审限案件(总数为1505件)的52.56%。由此可见,当前民事审判中擅自中止诉讼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审限扣除期间又不主动做与案件相关的工作,当法定中止事由消失后,一些承办人不及时恢复案件审理,一个中止诉讼的裁定便将案件丢在一边,使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状态来避免超审限的发生,在791件中止案件中,至今还在中止中的案件有374件。占中止案件的47.28%。而一些审判人员觉察到案件已超过审理期限之后,在卷宗中加上了一个中止的判决。

4.撤诉不规范。鉴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审判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结案,于是说服原告首先撤诉,把案件报结,然后在利用重新起诉的形式,另外立案号继续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免审判期限拖延的效果。

5.结案日期错误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在870起已结案件中,有176起案件实际结案时间与流程结案时间不一致。当事人较多的案件,审判人员未按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而往往是以第一个当事人签收送达时间为结案日期;公告送达的案件,未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而有个别案件卷宗中送达日期全是空白,审判人员结案后根据卷宗需要填写,使卷宗不出现超审限问题。

6.庭外和解。因当事人出具申请调解书审限扣除的案件有93件,占隐性超审限案件(总数为1505件)的6.18%。为使案件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扣除审限允许当事人庭外和解,但庭外和解的时间过长,当和解不成或出现其他事由时,案件承办人没有立即恢复审理。

7.鉴定、评估原因。因鉴定造成隐性超审限的案件有244件,占隐性超审限案件(总数为1505件)的16.21%,至今无鉴定结果的案件有82件,占鉴定案件的33.61%。整个鉴定程序从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行使释明权,到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再到鉴定机构出具初步意见征求意见,最后得出正式鉴定结论,整个过程繁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障碍,都会使鉴定搁置。如:有的案件申请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选择鉴定机构困难;有的案件需要两次甚至多次鉴定;有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不配合选择鉴定机构或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的个别案件存在鉴定结束后,承办人没有立即恢复审理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