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现状与对策
2014-10-21尚京丰钟斌
尚京丰 钟斌
摘 要 伤情鉴定工作是现阶段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难题,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较大影响,直接影响到法院的量刑尺度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伤情鉴定质量是目前我国司法伤情鉴定机构的首要任务,各地方公安机关的法医刑事鉴定机构在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公平的重要责任。在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对策,以提高我市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的工作实效性。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法医 伤情鉴定
作者简介:尚京丰、钟斌,本科,新余市分宜县公安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7-02
根据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医伤情鉴定结果作为一项重要证据,被广泛运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执法部门进行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处理。法医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经济和权利利益,直接关联到案件的定性,故法医伤情鉴定一直都是涉案双方当事人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由于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监督,法医伤情鉴定部门也开始受到当事人的投诉和信访。因此,各地方公安机关的法医刑事鉴定机构在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公平的重要责任。
一、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现状
(一)法医伤情鉴定缺乏规范性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与法医伤情鉴定相关的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上述标准已经沿用了较长时间,有些法规标准甚至20余年未更改和改进,难以适应现阶段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此外,许多条款都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对策,仅有一个模糊定义,致使该条款的应用和实施没有一个权威标准,鉴定人员完全靠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去执行,不利于医伤情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各个地方公安机关的法医伤情鉴定机构对不同条款有着不同标准的使用规则,造成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和执法环境的混乱。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不够规范
现阶段的法医伤情鉴定程序较为混乱,当事人在受伤后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再由医疗机构根据伤情开出具体的诊断证明书,然后当事人将病历材料和诊断证明书一并交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当医疗机构的认定结果与法医鉴定的结果存在偏差时,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不信任和信访投诉。
(三)当事人故意隐瞒病史造成材料虚假
由于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故意夸大伤情鉴定结果,故意隐瞒病史,企图蒙混过关。可见案例如下:李某某有3次鼻部受伤骨折病史,于2012年2月014年10月间于我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先后多次隐瞒病史,均被我处鉴定人员识破。2012年分局派出所委托的付某某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了伤后一年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来我处进行补充鉴定,该证明显示当事人左眼眼底视神经萎缩,但我处鉴定人员在复核材料时发现疑点,在和医院核查当事人医疗档案时发现其双眼视神经萎缩为原有疾病,与案件并无明显关联,检查结果和提供材料并不相符。
(四)当事人重新鉴定无处受理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权威的国家性鉴定机构,一些复杂和疑难的案件鉴定在不同地区进行鉴定时可能存在较大出入,而部分地区对疑难案件的不受理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投诉。一些社会鉴定机构在司法局注册后,虽具有法医伤情鉴定资质,但在利益驱动和技术水平的影响下,并不愿意受理法医伤情鉴定工作,只效力于公安机关的日常鉴定。当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后,难以寻求正常渠道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案件无门的现状产生。
(五)办案单位民警在案件处理中不到位
在一些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的责任性缺失,导致案件在调查不详细、证据收集不齐全、鉴定结论不告知和、鉴定委托不及时的情况下引发当事人不满,而部分民警对责任的推诿也导致当事人将矛头对向司法伤情鉴定部门。
(六)当事人法律意识过强导致过分维权
放眼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中不少关于法医伤情鑒定的信访,部分地区将法医伤情鉴定业务放手于社会,直接导致了该区域的法医伤情鉴定工作混乱。法医伤情鉴定属于政府管辖范畴,理应由政府负责,在各级公安部门把关鉴定中,提高法医伤情鉴定质量。在给予民众公正的同时提高民众对政府信任度。在办案人员的实际工作中,时常听到当事人说若处理不当便会上访的言论,在部分民众的身上“上访”变了味,一些民众甚至出现缠访、频繁上访等,使“上访”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对策
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现状,我市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机构需认清形势,从实际出发,摒弃不规范的操作标准和鉴定流程,制定和完善出司法伤情鉴定工作的条款与规范,努力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加强我市公安机关法医伤情鉴定的工作实效。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鉴定规范化建设
针对目前鉴定机构的所面临的难题以及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制定出规范性的技术操作条款和合理性的管理鉴定制度。司法部门可将归纳总结出的条款和规范装订成册,下发至每一位司法鉴定人员的手中,从根本上落实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此外,公安机关还可在公安网文件夹内开设业务建设专栏,构建起鉴定工作的工作模板和操作员,例如告知
单工作模版和资料审查预案等,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使公安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有章可循。
(二)转变鉴定采信机制
公安部门可转变鉴定采信机制,对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证明进行重点核查和取证,要求鉴定人员在收取当事人医疗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时进行探戈的审查和鉴定工作,针对不规范、不清晰的医学诊断需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及时补充司法鉴定材料。若鉴定人员遇到涉嫌伪装、伪装、明显错误、显著不规范或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医学诊断材料,需遵循“严格审查、慎重处理”的工作原则,在接待和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单位,不可轻易得出否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