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浅析
2014-10-21蒋涛
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
摘要: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了提高流动性、优化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化解不良资产的特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遇到难点。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难点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源及国内外现状
金融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1930年,由于经济不景气,美国政府为解决民众无力购置自由房屋的問题,为增强不动产房款的资金来源,组织联邦国家房贷协会(FNMA),由其提供长期固定低息贷款,并为低收入民众购屋贷款保证,使民众容易向银行取得购屋资金,以推动当时的金融市场。成立于1938年的FNMA,本身即具联邦政府公债级的信用,其筹措资金的成本非常低。主要的功能在于以其低成本之资金收购附有联邦住宅局保险的抵押房贷债券,通过收购将资金转给做房贷的银行机构。FNMA的成立直接促成抵押房贷债券次级市场的发展,其最主要成就在于将低廉的资本投注于第一线放款的银行。
1970年以前美国利率十分稳定,故此种运作方式非常顺利。1950年全美房贷抵押债权约为550亿美元,1970年则升高至1兆美元以上。到1970年,汇率及利率皆呈剧烈波动,许多金融机构因承做长期房贷抵押贷款,导致经营发生困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流动性不足、并非信用风险,许多房贷抵押其实是由联邦住宅局、退伍军人管理处及农民住宅局保证,信用质量良好,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些优良但长期的资产变现”。二次大战之后的婴儿潮已到达了购房年龄,当时经济学家预估将有庞大购房资金需求,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于是发展出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庞大购房者向资本市场筹措资金。
2012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为2.0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38%,资产证券化规模占GDP比重连续10年在50%以上。
相比美国,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较晚,目前仍处于尝试阶段。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税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10个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至2008年,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共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之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停滞。2011年,国务院批复继续同意试点。截至2014年3月底,共13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单、共计76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与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及我国信贷规模相比,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且规模较小。
二、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发起人把其持有的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风险和现金流的结构性重组,将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载体(SPV),再由特殊载体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具体操作模式: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将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同质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asset pool),通过“真实出售”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SPV),SPV利用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资产的信用评级,然后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担保证券。投资者向SPV支付购买证券价款。SPV用发行现金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现金流权益的价款。证券到期,SPV对投资者支付本息,向聘用机构支付服务费,然后把资产池的剩余价值归还给原始权益人。
三、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义。
1.缓解流动性压力
在我国,企业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还是依靠向商业银行贷款,而居民的储蓄存款却呈现增势减缓的势头,即所谓“借短贷长”
现象,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大。资产证券化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使商业银行缓解了流动性压力,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2.优化财务状况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为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不保有与其所持资产相对应的资本。开展资产证券化交易,可以提前收回现金,从而相应缩减负债,同时由于将基础资产移到表外,银行可以释放相应的资本,此即资产证券化的双重释放功能。由于采
用了表外融资,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改善了资产负债表结构。
3.化解不良资产
我国银行系统的巨额不良资产一直是金融界的主要课题,巨大的金融隐患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紧迫要求。资产证券化则可将不良资产成批量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
四、国内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规范的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处理等要素是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范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的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能体现政府全面信用支持的有效的信用增级机制。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同时,不规范、不统一的评估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证券的发行成本,影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
2.法律、法规不健全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标准。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工具,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3.缺乏合适的证券化载体(SPV)
证券化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中介机构,SPV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即如果發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为清算财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具有SPV功能的机构,对SPV的设立也没有提出统一的可行性方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SPV也还存在一些障碍。虽然1999年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的SPV有些相似,但它们不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SPV。所以我国还需尽快组建SPV。
4.对资产证券化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协调体系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潜伏着很大的道德风险,面临着对其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国内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前实践中遇到的难点。
1.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募,流动性有待提升。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仍然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相互认购其他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使得基础资产的风险并没有完全脱离银行体系。
2.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目前更多为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由较高的标准,比如中高评级,信用方式等,并非所有资产都能顺利介入证券化领域,多为高稳定性、低风险性、高规范性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会让渡一部分收益给投资人,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质量也会下降。
3.银行在现阶段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较低。就银行而言证券化业务是否可行的关键在于收益是否可以覆盖成本,从静态来看证券化的收益是债权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利差,从动态来看还包括时间价值。开展证券化业务需支付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税费等。可以想象本就狭小的利润空间需要支付名目众多的难以预估的费用,收益能否覆盖成本是证券化是否可行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郑涵尹 肖娴编著 关于稳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基于建行MBS案例和美国次贷危机[J].黑龙江对外经贸.
[2]许树柏编著 层次分析原理 天津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蒋涛,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融市场与投资银行部,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