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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2014-10-21卓勤

食品安全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转基因阈值食品

卓勤

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

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但此规定在美国有很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这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可以回避特定的食物禁忌,比如,有人不吃猪肉,如果将猪的基因转入到了平时的食品中而没有标识,这对有些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对者认为,如果标识了该产品为转基因食物就意味着转基因会危害人的健康,但目前还没有发现转基因产品对人的健康有害,只有存在营养成分改变、可能会引起过敏时才需要标识,而且加注标识将提高转基因食品的成本,不想吃转基因食品的人也可以选择不含有转基因的有机食品。另外现在还没有动物的转基因食品上市,所以回避动物性食品的人群不用太多的忧虑。

美国除了有国家的法律外还有州的法律,2013年美国华盛顿州关于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进行了表决,结果是反对票占55%,赞成票占45%,最终否决了这个提议[1]。

欧盟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

欧盟是一个由28个国家通过宪法建立起来的联邦制的国家联盟,实行单一市场,并具有一个标准化的法律制度。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是以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实行全程监控为基础进行管理,在2002年,欧盟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主要负责开展转基因风险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提出科学建议。

在欧洲,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是强制性的,因为他们认为标识是对食品品质安全特性进行的描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必要信息,所以必须标识并且信息必须充足。欧盟规定,所有从转基因衍生的食品或饲料,无论其产品中是否含有新的基因或者蛋白质都要进行标识;对于含有2种以上成分,并包括基因改良成分的食品,“基因改良”或者“源自转基因”应在成分列表中标识,并在相关成分的后面用括号标识,如果没有成分列表,“基因改良”或者“源自转基因”的字样应清晰的标注在标签中;如果用于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是非预包装食品,或者包装的面积不足10cm2,相关信息应展示出来,或者在包装材料上展示,展示信息应清晰可读。

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低于0.9%时,可以将该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视为“无法避免的少量无意混杂”,不需要标识;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高于0.9%时,则必须标识。如果混入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来源是尚未被欧盟批准上市销售的转基因品种,尽管已经被欧盟食品安全局认为不具有风险,其转基因限量只要高于0.5%时,就必须标识。

日本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

日本有四个省负责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分别是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负责审批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工作,并负责审批试验阶段的重组DNA研究;经济产业省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在化学药品、化学产品和化肥生产方面的应用;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审批重组生物向环境中的释放;厚生劳动省又称健康与福利部,负责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四个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安全性评价程序为:开发者先行评价,政府组织专家再进行审查。

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确定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总体上是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共存的制度。对转基因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进行强制标识,如果转基因生物加工后不再含有重组DNA或蛋白质则采取自愿标识。此外,日本还对标识阈值进行了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阈值为5%,即食品主要原料中批准的转基因成分达到5%以后才需要强制性标识,对于未批准的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阈值为0。

日本在标识范围上规定,已经通过转基因安全性认证的水豆豉、玉米小食品、豆腐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标识;若能检测到外源DNA或蛋白质、转基因马铃薯产品也需要标识。在非转基因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进行自愿标识可表示为“非转基因”,不存在转基因生物的食品不能进行转基因标识。

中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

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发高度重视,转基因棉花的商品化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作为食品作物的种植面积比例比较少,目前转基因食品规模化种植的只有木瓜,但是我国是转基因进口大国,像大豆、玉米的进口量在逐渐提高。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适用于标识制度,转基因农产品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我国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中有5类17种产品,分别是:(1)豆类,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类,包括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类,包括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类,包括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在标识主题上,对于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重新标识。

在标注要求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还对标注方法、标注方式、标注使用的文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油脂类产品一般认为精炼油中不含有外源DNA及蛋白质,其副产品菜籽饼也不直接进入人类消化系统,除欧盟和中国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均规定该油脂类产品不需要进行标识。另外,我国规定不存在转基因生物的食品不能有阴性标识,比如因为没有转基因花生,因此花生油包装上标注是标示非转基因压寨是不允许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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