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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2014-10-21齐冬红张占锋张晨郁

学理论·下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劳动者

齐冬红 张占锋 张晨郁

摘 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在高校已很普遍。它为部分大学生获得相关生活费用提供了补充途径,同时,它也成为全体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的重要载体,它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劳动职介市场秩序混乱等诸多复杂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发展极为不利。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着手,分析其受侵害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7-0084-03

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实践中,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频频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校大学生中多数同学曾经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劳动;其中不法用人单位侵害过多数大学生的正当权益。比如:

(一)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报酬

主要表现在兼职大学生获得的工资报酬低,或者兼职大学生的工资被克扣或者被拖欠,用人单位超时用工不补相应报酬[1]78。这些情况下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往往求助无门,无所适从。

(二)兼职大学生的安全和自由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首先表现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降低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标准,以致大学生在兼职时存在难以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其次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向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索要押金甚至扣押身份证,最后表现为从事兼职的女性大学生因为性别因素所遭受的不法侵害。

(三)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兼职大学生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这就为用人单位不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提供了口实,如果大学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则无法在工作受到人身侵害时获得工伤赔偿,兼职大学生很少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兼职大学生身份界定不清晰

我国法律没有对于兼职大学生身份进行明晰的界定。比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兼职大学生身份进行明晰的界定,对于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学界也存在很大争议。《劳动合同法》虽然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大学生兼职时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运用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也存在着障碍。而对于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也存在多种学说,比较流行的学说有:雇佣关系说、劳务关系说、事实劳动关系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说等[2]80。

1.雇佣关系说

本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定位为雇佣关系的理由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而不是劳动和工作。如果《劳动法》把兼职大学生定义为劳动者,则实践操作层面会存在诸多问题。其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不能视为是就业,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属于民法范畴上的雇佣关系。

2.劳务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双方自始至终各自以各自的名义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提供劳动所需的条件,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期限性,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不签合同、即结即清。

3.事实劳动关系说

本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劳动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严格地说,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与接收大学生的用人单位均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并交予其劳动任务,发放劳动报酬,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是这样界定的: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58。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一般以小时计酬,且工作时间较短,所以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一般情况下均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由于对兼职大学生身份界定不清晰,导致了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不力的结果发生,所以要理清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好具体法律关系中兼职大学生的身份。笔者认为,对大学生兼职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也存在部分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具体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认定。

(二)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对兼职大学生维权认识不足

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校过于重视对大学生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对其兼职劳动的需求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兼职劳动对于大学生解决生活所需、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所带来的帮助。以至于对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保护不足,致使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比如,高校的法律常识课程课时较短,无法满足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不管是任课教师还是辅导员老师都教导学生专业课程和公共外语如何重要,而对被视为公民课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不被重视。学校的这种导向与功利主义密切相关,与社会整体的浮躁也不无关系。另外,作为学校的管理学生的职能部门学生处也只是着重于学生校内管理,忽视了学生的校外兼职劳动的诉求。

(三)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生本身法律意识淡漠,大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讲授的法律知识有限,致使大学生群体对与自身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学校和家长的依赖性强[4]57。在不法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不能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骗后同学们都是希望能和雇主谈判协商解决,不想把事情闹大,这种委曲求全的姿态反而进一步助长了不法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三、完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充分挖掘现有的民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措施

对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群体,我们要对其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构建新的保护体系的同时,要深挖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已达到充分利用法律资源的目的。

而我国对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于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由于过错或无过错而侵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大学生从事雇佣劳动时,应该增强合同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同时应具备证据意识,保留和搜集对己有利的证据。以达到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很详细,对于能够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大学生兼职,要充分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比如:比正常劳动关系更灵活的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等等,充分利用这些既有法律资源对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大有裨益[5]65。除了适用专门调整非全日制关系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赋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权利

在立法形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第一,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适用《劳动法》新的解释,由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指导和操作意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统一人们对兼职大学生的理解,也可以直接指导实务部门正确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第二,可以先由地方性立法做出规定,再上升到全国立法的层面。此外,还要赋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权利,比如: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的权利,明确兼职大学生在遭遇侵权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及劳动监察部门等部门寻求救济的权利,赋予兼职大学生一定的劳动福利权,向兼职大学生提供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职工培训,赋予兼职大学生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协议的权利。

(三)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加大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不到位。对于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大惩罚力度。进而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

在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高校应该发挥更大作用。首先,高校学生处应该积极与用人单位合作,为大学生介绍安全的兼职机会。其次,加强对进入高校的招聘信息的审核。对于虚假的、别有用心的招聘信息坚决删除,不给不良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再次,学校相关部门应该鼓励权益遭受侵害的同学拿起法律的武器,并切实帮助其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学校可以利用学校自己的法律资源,由校就业部门指导,同学组建,教授法学的老师带队,建立学校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为学校的同学维护合法权益。学校也可以设立一笔专门款项,用于支付需要这笔资金的同学的诉讼费用。

(四)兼职大学生自身增强维权意识

兼职大学生应充分利用学校里的既有资源,千方百计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些资源包括:在大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认真听讲,对一般的法律常识有一个简单的了解;选修一些法律类的选修课程,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藏中有大量的民事法律书籍、劳动法律书籍,对这些书籍内容的掌握可以是我们在面对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兼职劳动权益。

(五)完善兼职大学生的社会保险制度

普通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兼职大学生也理应享有。具体包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应当着重完善兼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当今中国社会社会保险与人事档案关系具有一致性,而兼职大学生不可能将自己的档案从学校转走,所以兼职大学生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我们也并非无能为力,我们可以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支出部分转化为兼职大学生工资一部分回馈给兼职大学生,大学生在利用这部分报酬购买相应的保险。

(六)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一般会向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行政部门求助,但是对于兼职大学生群体的这一合法诉求多数情况下会不被理会,理由无非是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浪费社会司法资源等借口。这些借口都是不成立的,我们应站在完善大学高等教育的高度,竭力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司法机关要配合这一伟大的工程,适时地为需要司法帮助的兼职大学生提供援助,将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之维护视为司法机构的应有职责之一。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设立兼职大学生组织机构。从大学生的视角设立这个组织,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组织机构的设立可以借鉴美国工会的有益经验,比如他们的联合模式,与此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大学生兼职群体的具体特点设立统一的兼职大学生组织机构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行业协会是美国工会的初始渊源。那个时代工人们按照行业性质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组织,工人们于是就又有了与雇主对抗的资本。随着美国工会为各行业的从业者争取的权益越来越多,美国工会组织越来越受到美国大众的认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美国工会组织设立兼职大学生组织是一个很具操作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萍.试论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J].中国成人教育,2009(24).

[2]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4).

[3]刘璐,邓娟.浅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J].今日南国,2009(5).

[4]李鸿建,曹婷.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2).

[5]雷芳,土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知识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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