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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2014-10-21田显俊

学理论·下 2014年9期
关键词:防控体系社会治安优化

田显俊

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跃迁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治安防控的需求日益旺盛,构建合乎新时期需要、特点的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维稳护和的迫切需要。为此,必须探察清楚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着力现有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而严密防范控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稳护和,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7-0068-03

一、优化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社会转型跃迁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在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在快速变动,利益格局在加速调整,思想观念飞速变化,流动人口在大量增加。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各种的矛盾和问题,反映到社会治安领域,就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凸现,刑事犯罪高位运行,对敌斗争日益复杂,社会治安高度动态化[1],由此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建立高效的治安防控体系,提升打击防范管理质效,这是维稳护和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必行之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方法,整合警力与社会资源,以治安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运转,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的工作系统[2],具有防控主体多元性、防控信息及时流转与共享性、防控结构层级化等特征。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尚不完善。各级公安机关都在认真探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办法,但也面临重重困难,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探明实情是决策得当的前提。因此,必须探察清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着力优化现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而严密防范控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稳护和,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整合社会各种防控资源,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要手段,各方协力而构建起的统一指挥、信息共享、反应灵活、协调有序的“防管控打一体化”的工作系统。这一体系对于维稳护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毕竟还不完善,尚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根据对四川省某些地、市及其他省份的调研,发现我国当前的治安防控体系在建设实践过程中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一)防管控一体化的理念存在偏差

一是各级党政对防控工作的认识不足。各级党委、政府专题研究治安防控工作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奖惩还不到位,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各方社会力量未能真正调动起来,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公安机关内部存在“重打轻防”现象。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正确处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片面强调打击处理,特别是基层单位认为破案打击是硬指标,抓防范是软指标,对抓防范控制工作研究得少,想办法不多。

三是基层民警工作缺乏主动性。部分年轻民警认为防控工作烦琐,只有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追捕罪犯的过程中才能体现一名人民警察的价值。还有部分民警把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看成是“软任务”,认为立功受奖机会少,不如抓破案来得快,见成效;一些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难以组织发动,动态治安防控又没有现成模式,防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3]。

(二)防控整体联动格局尚未形成

按照系统理论的观点: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系统的部分功能之和。在调研中发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种要素结构并没有形成有序化的状态,防控整体联动格局尚未形成,造成治安防控体系整体功能弱化。

1.公安机关防控工作协调性不足

一是县域、镇乡边界联防工作不落实,流窜作案突出。二是公安机关内部交警、巡警和派出所等警种之间未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在防控中配合不默契,情报信息互通不够,没有共同分析、通报辖区治安情况的平台,导致警情不能互通,在正常上班时间,几个警种的专业防范力量都上岗,警力充裕,下班时间街面警力就明显减少,而这一时段正是违法犯罪的高峰期,未实现警力互补,防控警力明显浪费。

2.防控社会化程度低

整合是充分实行社会治安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强社会整合,才能从总体上强化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控制。但在调研中发现,防控社会化程度较低,整合度不够。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防控力量薄弱。社会防控力量原有的以治保会为骨干,包括多种形式存在的、有效的城市居民群防群治组织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群防组织、治保会干部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低,难以胜任繁重的防范任务,群防组织治安防控的作用逐步弱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保卫组织纷纷撤销或并入综合部门,内部保卫力量遭到严重削弱。以四川乐山市为例:在农村,由于大量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年轻男性劳动力较少,治安巡逻力量薄弱;村级治安巡逻队、群防组织缺乏必要的经费,导致基本巡逻装备缺乏,如巡逻棒、标识等,特别是不能保证巡逻工作的长效性和连续性;城市社区义务巡逻队主要由低保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多为老弱病人员,责任心不强,加之基层社区民警对治安防范组织业务培训较少,巡逻人员巡逻盘查的任务不明确、方法不当,工作能力不强。同时,由于各级、各类巡逻防范组织之间缺乏统一的指挥,未能形成合力,不能互联互动。随着城市保安行业发展,保安人员工资的上涨,保险、劳动法的规范执行举步维艰,制约保安服务做大做强。二是群众参与治安防控积极性有待提高。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治安防范意识的自觉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社会治安,自有公安,与己无关”的思想尚未完全消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治安防范氛围还需进一步巩固加强,防范工作仍然存在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现象[4]。

(三)科技防控效能发挥不到位

1.科技防控投入不足

以四川绵阳为例,绵阳城区计划投入建设“天网”工程经费,实际到位只有30%。其他区县的技防建设基本处于各自为政、无序发展状态,比如民间技防公司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有的技术防范设备还比较落后,误报、漏报警情比较突出,反而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出警工作量。

2.科技防控效能低

一是警综平台发挥效能低。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警综平台建设,由于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录入的数量少、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信息的研判,导致防范预警不及时、不全面,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二是视频监控系统效能低。许多中心城区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但标准低,有的未配备专职视频监控系统值机人员,网上巡逻尚未落到实处,抓捕现行、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率偏低。

三是信息主导工作机制未得到有力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不能定期分析辖区治安状况,指导基层的防控工作,使防控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特别对预警的案件高发区未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对要求落实的措施没有跟踪督导,使防范工作没有压力[5]。

(四)防控保障不到位

1.防控经费难以保障

以四川乐山市为例,80%治保会都没有工作经费,治保干部待遇普遍偏低,60%以上的治保会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难以开展经常性的防范工作;社区(行政村)巡防队除少部分由政府“买单”外,多数经费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筹解决或辖区企业资助,这种“自助式”巡逻队伍,缺少有力的经费保障往往面临萎缩甚至于解散。

2.防控装备投入少

防控装备投入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但部分地方由于财力有限,投入治安防控的资金较少,GPS卫星定位系统、移动警务通和350M无线通信系统配备到一线防范民警手中的数量较少;巡逻民警个人防护器材配备不齐,巡防车辆装备不到位,部分性能较差,致使专业巡防工作效率不高。

3.警力配备难以保障

警力明显不足。以乐山市为例,常住人口超过350万,加上流动人口应该在400万左右,警力所占比重约为万分之八,远远低于全国万分之十三的平均水平,警力的严重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只能疲于应付日常工作,难以投入较多力量开展巡逻防控,造成街面、社区见警率低。

三、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治安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遵循系统理论的原理,体系各种要素结构合理,努力形成有序化的状态,产生功能“优化互补”的良好效应。

(一)确立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理念

打防管控一体化是适应当前高度动态开放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深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建立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当前,公安工作实践也证明,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了防范和控制犯罪,会导致打不胜打,越打越多。反之,如果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惩处,其气焰必然会更加嚣张,仅靠防范和控制也无济于事,就会走向“防不胜防”的另一个极端。因此,各级党政和公安机关确立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理念,对于打防管控绝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能重打轻防,将打击作为硬指标,将防范当作软任务,而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将其作为整体的举措来实施,坚定不移地推进“整体防控、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工作思路,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坚持“积极主动防控”的理念,完善有效的防控常态机制,实现打防管控一体化。

(二)完善治安防控组织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有效运行必须要建立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动态开放的宏观指挥系统和积极有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立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委牵头、公安机关主导、各综治成员单位协同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中心,并抽调专人设立指挥中心办公室,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指挥系统,对各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统筹建设和应急处置。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治安防控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治安防控工作系统的组织领导;公安机关要在对辖区治安状况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的重视、领导和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为政府工程;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成立治安防控组织,强化各级领导的治安防控责任,要层层建立治安防控责任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各级组织要对本地、本单位的不安定因素、治安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完善治安防控的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形成以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组织,公安为主力军,以社会各阶层力量为基础的防控组织体系。

(三)优化防控预警机制

1.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第一,加强指挥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尽力优化警务地理信息系统,将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信息网络、GPS定位、视频监控系统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高效、快捷的指挥调度系统。

第二,深入推进警务信息运用平台和枪支、民爆、吸毒人员等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大信息采集和录入进度,做到防控工作的全面信息化,实现资源共享,使各类治安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

第三,建立情报信息收集网络。应拓宽信息来源和渠道,收集深层次、预警性的信息。在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中培养治安耳目和信息员,广泛获取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深层次信息,提高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实效性。深入存在大量矛盾纠纷的区域,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敌社情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工作主动权,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2.加强情报信息研判

一方面要强化情报分析职能,以各类警务信息的实时、高度共享为前提,搞好情报信息的搜索、汇总、分析、研判和成果转化,据此确定警务活动时间、空间、密度和具体方式。另一方面则要完善防控效益评估,围绕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治安的投入和保障条件、维护治安工作、影响社会治安的其他重要案件和公众安全感等五个方面,建立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地评价防控体系的运行效益。

(四)优化防控保障机制

1.人力保障

一要争取政策支持,通过多种形式补充警力,使警力配备逐步适应当前社会治安严峻形势的需要;二要整合警力资源,挖掘自身潜力,将有限的警力和防控力量最大限度地投向街面和社区,用于易发案时段和地域,增强防控工作的针对性;三要推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把治安防控工作建立在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

2.财力保障

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群众自愿”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治安防范资金,确保防控工作持久、长效。一是在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上,应坚持事权统一的原则,由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二是要层层建立各级治安防控力量的经费保障机制,使防范工作有人愿意抓有人愿意做,工作有想头,特别要将治保会的培训、表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治保干部的经济待遇;三是加大科技防范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技防覆盖面,提高联网并入率,完善技术更新与改造;四是加大对社区警务室建设的投入,解决基本的办公条件,落实每年的办公运转经费,使工作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延伸和落实。

(五)优化警媒关系

加强舆论宣传,是优化防控体系建设的强大助力。一要完善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参与和支持。二要宣传各地在治安防控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通过媒体助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六)优化培训、考核激励机制

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迫切要求优化防控队伍培训机制,特别是提高社会化社会治安防控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进入关,社会化治安防控队伍应由政府出资、综治牵头、公安机关把关,公开招聘。具体操作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考试、考核、审查,择优录用一批治安防控力量,经公安机关统一培训后上岗。制定科学、严格的治安防控力量考核办法,将出勤、工作实效、群众投诉等纳入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惩、辞退挂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农村则由各乡政府成立专业治安防控队伍,各村成立相应的义务治安巡防队,加强村内治安防范工作。二是公安基层组织加强对群防群治力量的监督、指导、考核,并与工资、奖惩挂钩。

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迫切要求优化考评标准,建立效能评估机制,积极实践外部和内部考评相结合。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内部考评重点围绕各业务部门管控绩效,按照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具体来讲,把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对党政组织的政绩考核范围,把防范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对民警的主要考核指标;建立防控工作捆绑考核制度;完善暗访督察制度,经常性地对防控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暗访督察;对内部单位发案突出的要实行倒查追究,对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防控力量不到位的单位,要依照《内保条例》严格处罚;对辖区发生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要建立落实追究制度;防控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考评标准真正达到操作性强、方便简洁、科学实用。

参考文献:

[1]杨英法,李文华.论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6(5).

[2]刘振华.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J].广西社会科学,2008(11).

[3]冷幼民,刘根田.刍议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对应关系[J].公安研究,2003(12).

[4]袁振龙.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1).

[5]于振荣.转型期上海老城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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