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
2014-10-20孙琳
孙琳
摘 要: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丰富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意义十分重大。但是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监管问题需要我们去改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对策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往往是非公开式的,它主要针对较小的投资者而设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员与投资者私下进行衔接而实现。现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速度较快,因此其发展的监管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不同则其监管的理念和原则就不尽相同。但是相对来说只要这个国家的金融自由化的程度较高,金融体系发展十分完善,那么这个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则不是十分的严格,如果国家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十分低或者发展不是十分的完善,则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加强监管,并且要考虑到其安全性。
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以及关于证劵投资的《证劵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都给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制等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合作依据,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一个专门规范和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地位,这造成了一定的空间和法律余地。比如我国在2001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私募股权基金做出了一定的判断,但是由于都是多个部门进行的联合发文,往往发挥的效用不是十分好,并且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人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很难对其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把握。有些私募股权基金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者有些人往往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的名义进行诈骗,这就会导致我们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如果情况严重还有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因此,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影响,也为个人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牟利提供了机会。
1.2 监管目标不明确
当前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质疑,有些专家和学者以及具体的基金管理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还存在争议。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不需要监管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作用就是保障我们企业或者其他融资者能够顺利和快速的获取资金,投资者都是一些能够防范和识别投资风险的人员或者是相关机构,再加上他们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所以不需要予以保护。然而,认为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保护的人则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在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对其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于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们更加应该加强其监管。美国虽然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但是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具有十分完善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往往被严格的限定在具有丰富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个人和机构当中。据有关机构统计显示, 1998年至2002年间欧洲的股权基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银行;二是保险公司;三是养老金;四是基金。其中银行和养老金所占的比例较大,分别达到了22%和23%。但是在我国养老金等社保基金真正进行股权投资的时间较晚,同时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限制。我国在2008年后开始逐渐对保险、劵商等机构的私募股权基金放宽了准入标准,到目前为止这些都属于处于试点阶段。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受到信贷流程、规模等的影响,当前我国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资金来源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基金的筹集人往往采取的资金募集形式与我们的私募股权基金规则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比如虚假业绩宣传、组织活动邀请参加、电话短信参加等,并且往往将这些资金投资于一个人的账户,从而吸引那些普通投资者来参加私募股权基金。这些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一旦出现亏损,往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因此,我们只有通过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对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进行监管,让投资人限定在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具体范围内,才能很好的避免那些高风险的投资扩散到其他民间投资者当中,保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1.3 监管体系缺乏
在我国现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下,很难实现对IPO的重组或者是前期的询价,也很难对股票的发行以及信托产品的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全面的监控。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多头管理就容易出现监管内容交叉、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有时候出现了监管问题还会推诿扯皮,这就造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同时,我国的监管机构并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风险和投资的最大额度进行一个限定,相关的监管工作没有形成体系。这些松散的监管方式也成为了产生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诱因。
1.4 监管模式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尚未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有些人对现行的监管方式存在争议,认为现行的监管方式存在漏洞,同时没有出台相关的监管办法,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总体上存在缺失,各个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协作和联动,没有将具体的监管标准进行统一。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个规范的监管模式,并行之有效的实施。
2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出台了一些规定,国家的有关部门也根据自身和实际情况对私募股权基金做出了规范管理。但是这些监管规章制度具有的法律效应较低,没有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投资人资质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在重大法律法规面前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必须要建立一套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相适应的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只要我们建立了法律监管体系就能够很好的做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从而对合法正规私募股权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还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建立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入市、退市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2.2 着眼信息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的人员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投资人主要负责资金的投入,不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而我们的基金管理者则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运作。这就使得投资者和资金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在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信任关系。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还没有建立起这两者之间的信息披露制度。私募股权基金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而造成的纷争。笔者认为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比如我们可以参考公开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建立私募基金股权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一定的规定。比如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等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2.3 建立核心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十分重要。因此,我们若明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将能够更专业和更科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那么对于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监管体系的建立,笔者认为要建立起以证监会为核心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其他机构可以辅助监管。同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以及运作需要在证监会备案并与证监会紧密联系,涉及到外国企业的还可以引入商务部、外管局、发改委来协助办理。监管要以证监会为核心机构进行实施,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把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干预降到最低。主要目标是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障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 结论
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在资金的筹集以及资金的投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在2013年我国证劵会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登记、投资、筹集资金、宣传以及监管等各个方面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行业标准得到了建立、市场透明度也得到了增强,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大力的监管和惩罚,可以说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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