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络对于个人隐私的挑战
2014-10-20董青梅
摘 要:社交网络的两个主要作用是建立和扩展人际关系。然而,大部分的社交网络用户并不知道有关他们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其允许会被泄漏,并通过多种传播方式进行传播,以致有可能因个人隐私的泄漏而使隐私权受损。同时,现代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复杂性也使得一般的网络用户根本无法使用加密技术对其个人隐私进行自我保护。隐私信息的商品化更加刺激了相关信息的传播。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规范社交网络经验,从制定网络隐私法、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等方面引导社交网络信息传播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 键 词:社交网络;个人隐私;法律;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9-0107-06
收稿日期:2014-06-03
作者简介:董青梅(1968—),女,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信息法学。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新技术的爆炸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海量增长和高速传播,使大众媒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人们获得了更广阔的自由表达空间,但是,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却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而网络社交用户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频频泄露,又使社交网络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活动的高发地。如利用社交软件,对周围的陌生人进行搭讪、结识,随后逐步骗取好感和信任,伺机进行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微博、微信上“晒幸福”,其中,不少人的智能手机开启了定位功能,因此,手机发布微博就能显示出具体的地理位置,殊不知这已经无意中暴露了自己重要的个人信息。[1]沈阳市一名23岁女孩因为微信发照片被歹徒跟踪,将其杀害后抛尸,[2]对此,许多国家对信息安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技术规则加以保护。社交网络的两个主要作用是建立和扩展人际关系。而在社交网络中,参与者的一个有意或无意的举动都有可能引起个人隐私或与之相关信息的泄漏。
一、社交网络——功能各异的圈子
美国《时代周刊》2010年度人物马克·扎克伯格是美国社交网站Facebook的创办人,被人们冠以“盖茨第二”的美誉。他认为,我们正处在一场社交革命的开端,它不但会改变在线用户的体验,而且会改变我们整个的经济和社会。扎克伯格的计划就是要创造一个所有人都再也不会孤独的世界,个人无论做任何事情,总是能与网络上的朋友相链接。互联网以及整个世界将更像一个大社区,你的同事以及现实中的陌生人都可能是你在网络上的朋友。“随着Facebook以及其他社交网络的兴起,人们被鼓励以一种开放的方式同他人分享自己的现状与经历。”[3]德国学者施尔玛赫认为,假设一下,如果我明天离开某种信息提供者这么简单的事情,它便是我社会关系的终结,这一结果将会使我非常痛苦。加拿大学者马修·弗雷泽则直奔社交网络主题,他认为,社交网络改变了我们生活中的娱乐形式和工作的经营模式,打乱了权力博弈的模式,甩开了现实中每个人的特定身份联系,重新构建了社交圈子中人的身份,将现实中的专制和寡头统治,通过网络建构为民主的社区,一句话,网络对我们的改变是革命性的,以至于他将他的一本书的名字直接命名为“社交网络改变世界”。
社交网络形形色色,功能各异,每一个参与到社交网络中的人并非怀着同样的目的。总体来说,有三种大的类型:第一种是基于自我展现的目的,如腾讯的QQ空间、新浪微博。这种社交形式给用户提供了展现自我的舞台,突破了现实世界中身份、距离、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大大拓展了人们尤其是普通人展现自我的空间。第二种是基于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性别取向、宗教信仰等。这种社交形式可以将单个主题连接为群体,便于在网络社区内的群体之间交流爱好、互相学习,形成力量。尤其是那些在现实社会中受到排挤的人群(如同性恋群体)可以通过交友社区,找到知己,求得心灵的安慰,也便于形成某种对抗性力量。第三种是基于各种分享型的信息共享网络空间。各种资料分享网站,经过注册成为成员,便可以分享每个人手中的信息资料,形成共享,使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得以提高。甚至不经注册的游客也可以获得他们想要得到的资料。除了上述几种社交网络之外,还有一种是将生活中原本就具有的各种关系如家人、亲戚、同事等通过网络连接起来。这种形式的社交圈子不是新建的人际关系群,但是,它改变了这个圈子人们的交往形式,将生活中实在的、在场同步的交流变为虚拟的在场或者不在场的、同步或不同步的网络交流。各种形式的网络社交,由于交流的内容、频率和信息传播方式的不同,导致个人隐私泄漏的概率也有差异。但是,只要上网,就无法做到彻底的无痕,就会留下各种痕迹,使人们在无形中泄漏了个人隐私。哪怕你只是在浏览网页而不“做”任何事情,高科技网络公司也可以通过收集个人浏览的内容、时间长度、浏览习惯、路径等信息分析出你的个人信息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推销产品,甚至将你的个人信息出卖而牟取暴利。
二、社交网络隐私的复杂性
网络社区经营者的目的是谋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当我们随便打开一个网站,都能看到经营者绞尽脑汁的客户争夺设计和策划,即将全世界四面八方的陌生人拉进经营者构建的网络社区,聚合许多人在社交网络上的私人信息是特别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没有网络用户就没有流量,这是任何网络社区经营者都明白的道理。但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排除障碍就意味着安全防火墙的拆除,社区经营者热情欢迎背后的商业利用设计却被社交网络用户所忽略,其结果便是人们在享受交流的迅捷和愉悦的同时,其个人隐私被窥视甚至被出卖牟利。最大的麻烦在于网络加密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行为同样呈现出常人难以想象的复杂性。
(一)分享的陷阱和高信任倾向
人们参与网络社交的目的在于分享和交流,而交流就必然会涉及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兴趣爱好、职业等,甚至包含家庭住址、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一些敏感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成为进入社交圈子必须提供的信息。这就是圈子的连接因素——没有连接因素的圈子是不存在的。一般情况下,网络社交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填写准确的信息,每个使用者能够与真实的或虚拟的“朋友”联系、关注他人的更新状态、发布分享他们感兴趣的信息。网络用户可以发送消息、聊天、查看用户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链接。总而言之,网络社交作为媒介,允许用户相互分享和使用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会自动地与其他用户公开分享,创造了一种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网络。实际上,每个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被搜索出来以后会自动呈现,除非用户有意识地去修改个人隐私设置。由于信息泄漏之后具有不可收回性,因此,用户一旦将此类信息提供给网络社区成员,网站和社区成员就会掌控这些信息。如果说在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必须是在权利人的保护之下的话,那么已经泄漏的个人隐私却在权利人主动传递给网络社区成员之后而不再成为个人隐私,也不由用户本人掌控。
很多社交网络用户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哪些是私人的,以及对他们发布的信息的安全性是无知的。大部分用户并不知道他们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数量和信息内容可能会泄露他们的个人隐私。①只有一部分用户更改了他们的隐私设置,只允许好友查看他的个人信息。为了能够真正融入特定的社交网络圈子,有些用户在个人资料中使用自己完整和真实的姓名,便于人们在网络上能够找到他们。但是,大部分用户并不能准确预测和控制未来他们的个人隐私信息扩散的方式和范围,也不了解这种泄露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
这是由于缺乏隐私设置知识和不知道网络上哪些用户会浏览到这些信息,加上对网络的好奇心和对网络上所有人的信任以及对这种网络冒险的后果无知。各种社交网络的信息发布平台及其各自特有的交互方式均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媒介和手段,侵权人可以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并且这些方式可以反复综合运用,使侵权内容迅速扩大。SNS网站将个人通信与大众传播之间的中间地带扩大并且变得模糊化。私人言论被迫进入大众传播领域是SNS网站上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交错存在导致的结果之一。[4]当信息呈现在互联网上时,许多人可能马上链接它、谈论它、拷贝它、重贴它,诸如此类。将个人信息放在互联网上,就像把肉丢向鳄鱼群,别有用心的网络用户会在第一时间收集和传播这些信息。社交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信息传播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辐射性,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极易得到扩散、放大甚至恶化。一篇带有侵权性质的文章或者图片,一旦通过网络方式传播,其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损害后果是很难被准确量化的,在多种传播手段的交互作用下,可能会被迅速转载、转发、下载。损害行为一旦出现,便呈现出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趋势,使损害后果呈几何级数扩散,损害范围不断扩展和叠加。一个侵权内容的发布,可能造成对该信息进行转载、转发、评论等方式的传播,使传播主体成为连锁的责任主体。“如今,社交网站的隐私泄露、用户个人的安全意识不强等非技术性的因素,已经成为收集、利用网民隐私的重要原因。而那些木马、病毒、后门程序则成为他们收集网民隐私的辅助工具,而不再是主要因素。”[5]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在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一旦发布,便注定具有了高速的传播速度及广泛的传播范围,极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和一定的物质损失,同时还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在传统的人际交流中,人们主要通过口语进行,这是一个很难还原的传播,除非一方抱有特殊目的进行录音。然而,在网络人际交流过程中,一个截图软件就可以将人际传播的信息复制下来。特别是在社交网络中,很多人际交流的情境其实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私密。传播者想当然地以为我只是说给某个特定对象听,但很可能“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也有可能是旁观者)”。在几秒钟之内,就可能“有图有真相”地传播出去,就有可能给传播者带来无尽的烦恼。尤其是图文音像等传播方式的“逼真再现”,可以将个人隐私暴露得更加彻底。当个人信息传播到网络时,就算它被张贴在默默无闻的博客上,信息仍然可以出现在谷歌搜寻中的某人名下。
(二)加密技术的不可接近性
通过加密私人信息是否能够达到保密的目的?真实的答案是,不能。因为成员之间的分享即便加密,也需要告知对方密码。一旦告知,信息就为对方所了解。同时,对于网站而言,用户的隐私资料本身就是公开的——因为这些信息本来就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超额利润诱导网络黑客不计代价地研发各种“挂马”和“钓鱼”程序,通过无孔不入的网络漏洞窃取网络社区成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第三方加密技术似乎可以防止社区网站经营者对用户个人隐私的窥视,但这只是理论上的。2013年发生的“棱镜门”事件以及如家快捷酒店住客信息泄露、中国人寿80万保户个人信息泄密、东航泄漏客户行程等等,屡屡曝光的泄密事件甚至涉及了金融机构。更有“有媒体爆料说,国内知名社区网站天涯社区被黑客攻击,有近4000万用户的密码遭到黑客泄漏,与之前CSDN被泄漏的信息一样,天涯社区被泄漏的用户密码全部以明文方式保存,、数量之大的确令人乍舌。其后,除了天涯社区之外,世纪佳缘、珍爱网、美空网、百合网等在内的众多知名网站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甚至连新浪微博也出现了用户密码被泄露的情况。”[6]如此这般再一次验证了网络世界个人隐私保护和窃取之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永恒逻辑。这一切既源于普通社交网络用户保密知识的匮乏,也因为网络保密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巨额利益刺激下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赚取利益的动机。
(三)信息的商品化加剧了个人隐私泄漏的风险
在《数字眩晕》一书中,作者认为:“经过多年的秘密监视公众后,我们感到震惊,有这么多人居然愿意公开他们的住址、宗教信仰和政治观念、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朋友名单、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成百张自己的照片,甚至时时刻刻更新他们正在做的事情。”欧洲消费者专员梅格莱娜·库内娃在2009年3月曾提出:“个人资料是互联网的新石油,也是数字世界的新货币”。网络隐私专员迈克尔·费蒂克坦承:“数字广告公司基本上不可能太过谨慎地对待隐私,因为用户是他们唯一可以出售的资产。即便创始人和经理们担心隐私问题,最终他们都不会有任何办法,因为另一面的经济利益太过诱人了。”从网络用户那里收集来的数以万计的诸如用户的姓名、性别、身高、人种、血型、健康、住址、职业、财产、婚姻等个人信息所组成的数据库无疑是各种商业机构可资利用的有利条件。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和网络用户对于网络应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延伸到网络中,某些社交网站更是汇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与资料。“卖信息”已成为一项利润丰厚的“朝阳”产业。
我们——包括你、我以及“免费”的社交网络用户——实际上也是同时被强迫和诱惑的产品。社交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就是社交网络公司正在出售给广告客户的个人资料,社交网络公司对社交网络用户的追踪越紧,他们的广告将越有效、越有价值。在一些社交网站上,系统推荐给社交网络用户的一些“可能认识的人”或许就是社会关系数据库整合呈现的结果。社交信息正在成为全球知识经济的“本原”,并且正是这场个人信息时代的革命阐释了当今社交媒体公司令人眩晕的估值。如果说20世纪的工业经济是由争夺石油的血腥战争所形成的,那么今天的数字经济正日益显露出对个人信息这个本原激烈的争夺引起的冲突。社交网站同时允许社交网络用户与朋友、熟人使用,会使社交网络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价值判断去“关注”、“分享”、“评论”和“转发”他们认为值得关注的事件,并通过网络告知家人、朋友、同学、同事和网友等。社交网络圈子是大部分人拥有互不重叠的独立朋友群体,每个人都以独一无二的方式和多个群体的人们串联在一起,每个人都有小学同学,在外地读大学的同学,工作后的同事,具体的人是世界上唯一和这群人串联在一起的特定的人,信息便从经过作为链接者和节点的特定人从这个群体传导到另一个群体,从而使得网民作为“自媒体”可以与数百甚至上万人建立强联系、弱联系。①人们在不同的团体或小圈子里建立彼此的人际关系。通常好像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会停留在与网民有关联的团体内,而且不会离开这条界限。与其计算多少其他人知道某个特定的信息,不如把焦点放在信息所传播的社交圈上。
阿伦·维斯订在《隐私和自由》一书中写道,隐私权应被定义为人们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传播的权力。因此,隐私权的核心是隐私控制权。在网络上,最容易被侵犯的也是这一权利。因为,人们提供个人信息时也许是自愿的,但是,一旦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网站或商家,他就可能很难知道他的个人信息将如何被使用,也不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扩散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更不知道这些信息在处理传播过程中是否完整、准确。一句话,他无法保护和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权利是知悉权,因此,如何协调个人隐私权与自由知悉权就成为一个棘手的两难问题。如果说隐私权与知悉权的冲突在现实社会中令人头痛的话,那么到了虚拟社会,二者的冲突则会变得更加尖锐。
三、社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隐私权包括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公开干扰的权利;后者则强调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7]网络上信息隐私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受非法闯入、收集、窥探、公开、利用包括买卖的权利等。“信息的基本隐私权对于某些数据采集和扩散活动应是一种限制,数据主体有权使其数据以保密、准确、安全的方式得以维护。”[8]真实世界中的隐私,套用美国一句俗语:“拉斯维斯加发生的事情,留在拉斯维斯加”。而“互联网还是个十多岁的孩子,还在学习建立互联网礼仪及礼貌规则。”[9]信息传播到互联网上,就脱离了网络用户的掌控,只有平衡隐私权保护和表达自由,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网站及各类互联网参与者的伦理约束,才能构建一个富有活力的、规范的社交领域。“所有的社交,从私人社团实体、地方社区,到拥有单一民族的国家,最后再到整个国际社会,只有在繁荣开放的雇用体系和自由交流的思想体系中,在不受检查制度的消极作用妨碍时,才能发挥最好的效能。只有通过创建安全的环境来表达哪怕是偶有争议的观点时,我们才有可能激发出最有价值的观点。我们追寻的终极目标是一个自由的思想交流场所,它往往由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工具来提供,只要我们这些新的网络世界的参与者们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这一目标一定可以实现。”[10]
当今时代,任何权利的保护,离开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手段都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对于社交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首选无疑是法律手段。
(一)国外社交网站的规范和相关立法
2009年,欧盟监管机构制定了社交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指导规范,确保Facebook、MySpace和其他社交网络遵循欧盟的隐私保护法,以消除用户对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性的担忧。欧盟要求网站提示用户隐私风险,并限制这些网站根据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目标广告的行为。欧洲隐私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导意见称,社交网络应该提高默认安全设置的等级,并允许用户限制向第三方团体暴露数据。此外,在用户删除了自己的账号后,网络运营者不能保留其个人信息,而且运营者应该删除长期处于未激活状态的账户,“每个人都有要求被忘记的权利”。即按新版数据保护法,今后在欧洲,在任何网站登记过个人信息的用户都有权利要求网站运营商删除自己的数据。
2009年8月,英国官方发布了《网上应用守则》,明确指出社交网络对保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并要求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保护信息安全、顾及机构的声誉和数据的保密性。澳大利亚隐私专员贴出“保护你社交网站上的隐私”的帖子,提醒用户要意识到使用社交网站的风险并建议采取保护方法,包括阅读隐私政策,谨慎共享个人信息。在加拿大,公民隐私专员主动警告在社交网站上分享个人信息的危险,隐私专员制作了一个名为“一个朋友的朋友的朋友需要了解你”的视频,强调社交网络的危险。
在2014年1月28日“数据保护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基本权利机构发布了《欧洲数据保护法律的实践指南》。“数据保护日”是每年为庆祝欧洲委员会签署的保护个人对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的周年纪念日,也被称为“108年公约”,该公约在46个国家实施,是全球范围内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数据保护与应用程序的国际文书,对任何一个国家开放,有成为全球标准的趋势。为适应新技术和实践,条约目前正在更新。这个共212页的《指南》是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数据保护的第一个全面的法律指南,兼顾到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的判例法,它解释了欧盟以及欧洲委员会“108年公约”中的数据保护手册,专门针对非专业法律人士、法官、国家数据保护部门和任何可能面对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适用民法通则之外,在其他的法律也略有涉及,但很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虽然增加了对盗卖个人信息入罪的规定,但这个规定设定了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只有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这一规定显然无法囊括所有的网络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的情形。
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正处在发展和完善的进程中,而起先导作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尤其是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刑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11]但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没有形成体系,笔者认为,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制定有关保护和规范网络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应制定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法,全面规定包括社交网络在内的各种网络隐私侵权和犯罪行为,并对相应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张新宝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中提出: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应当主要规定网站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制定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措施并将之公示于网站首页显著的位置、对网上个人隐私的特别风险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对网站内容的监视义务、对侵权内容删除的义务、对其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与禁止、限制使用、提供侵权者登录资料的义务等等);网络用户的权利、网站经营者的责任(主要包括网站经营者对自己侵权的责任以及网站经营者对他人侵权的责任);网站经营者免责的条款等。
(三)增强社交网络成员的网络伦理意识
保护隐私的最有效方案在于信息市场和信息技术,法律的步伐永远追赶不上技术的步伐。任何法律都不足以防范所有的漏洞。社交网络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友方式,其积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应该因噎废食。“为了确保个人的安全和总体的安康,要有一个保护隐私权的道德命令或基本义务。”[12]在强化法律保护的同时,增强社交网络社区成员的个人网络伦理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网络道德上,人们应该消除攻击性的意见评论,在谈论他人的私生活前,应当要求得到当事人的允许,或隐瞒其身份;在没有得到他人同意前,应该避免张贴他人照片以避免形成“互联网式的羞辱”。教育年青一代和网络新手在使用网络时应加强安全意识与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在注册及选择社交网站时,应加以甄别和区分,避免个人隐私和资料泄露与被盗,或者经过多渠道交叉而无序传递,导致信息失控造成的侵权或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向群成员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分类的做法很明智,这样你就会对向直系亲属和亲密朋友分享哪些信息、向更广泛的朋友圈(很可能包括客户和商业伙伴)分享哪些信息,以及向所有人(包括所有陌生人)分享哪些信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13]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在传递个人隐私信息的同时,力争通过截图、保留交流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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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春野)
Abstract:Two main purpose of social network is to build and exten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However,most users do not know that their privacy information will be leaked without their permission,and even be spread through many ways,which might lead to damage the privacy.At the same time,because of the high complexity of the modern computer encryption technology,the general users can not protect their privacy by using it.Moreover,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privacy information stimulates the spread of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Therefore,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which regulate social network,and conduct the spread of social network information to a positive and healthy direc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making network privacy law,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ethics and so on.
Key words:social network;privacy;law;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