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问题及解决策略研究
2014-10-20朱佳冰夏菊梅
朱佳冰+夏菊梅
摘 要:监管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二者的定义做了简单介绍,然后分析了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决策;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金额较大,事关国民经济发展,而且受到全社会关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连。但在长期实践中可发现,“三超”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分析其中原因,监管机制不健全是影响投资项目效果的重大原因之一。只有根据国情,结合实际状况,在分析研究了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予以科学合理的约束,才能是项目发挥最大效益。因此,必须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积极发现存在的缺陷,并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1 政府投资项目与项目监管
1.1 政府投资项目
我国在工程的分类上,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二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集体单位、个人、外资等投资的项目。在此主要讨论政府投资项目,即为推动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满足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或采用国家财政担保的形式,以及利用外国政府捐款等多种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分为公益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权设施项目等。具有3个基本特点,即投资金额巨大、受关注程度较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2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所投资的项目,由各监管机构对其全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可分为:(1)内部监管。即主要是参建单位起作用;(2)外部监管。由政府相关部门,如安监部、发改委等,以及社会舆论,如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进行监管。因政府投资项目事关全民利益,有些甚至代表国家,所以其监管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效率原则;(3)全过程动态监管原则;(4)保护国有资产。
2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是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能够稳定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决策的能力,而且可对腐败现象予以有效整理。但由于涉及诸多方面,在实际监管中往往存在着很大问题。
2.1 项目决策阶段
此阶段是项目的基础,包括可行性研究、建设和融资方案的制定等内容。若决策不合理,必将影响到后续工作。对国内现状分析可知,其项目从申请到批准,多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具有自己申请自己批准的特点。以至于在确定监管主体时,只能选择社会大众,而社会大众在此方面有很多错误认识:①许多群众将重心都放在了如何增加收入上,对政治的关注度较低;②群众多数会认为项目工程由政府投资,就与自身无关;而且群众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除了关心经济利益,未能深入了解项目意义,其监管权也就难以起到作用。另外,部分群众能够充分认识到政府投资项目的意义,但缺乏反馈渠道。若采用示威游行等方式,虽可引起政府注意,但经常也不会改变已作出的决定。
如彭州大型石化项目决定每年生产乙烯80万吨,炼油1000万吨。该项目耗资巨大,虽能给当地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促进其GDP大幅增长。同时却也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对当地的环境、水质、农业、旅游等极为不利。虽然群众多有反对,但项目最终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计划,对于污染问题,只能依靠高新科技环保系统工程来解决了。
从其中可分析出,国内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方面,监管主体过于缺乏,且监管渠道不够合理,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另外,虽然有很多社会舆论,大政府容易将其忽视。
2.2 项目实施阶段
此阶段是发挥项目效益的关键。在招投标监管方面,常出现行政权利干预情况,如“关系标”的出现,甚至某些政府领导直接插手干预。招标人在场外运作,规避招标,常用的手段就是将单项高价工程划分为若干项,使其造价比招标限额低,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排斥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评标方式不科学,加上代理机构缺乏专业水平,都会影响到监管效果。
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常出现违规审批、照顾人情关系等现象;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政府自身节制意识的欠缺,未能对国有资产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部分采购评审专家不够专业,评审太过主观化,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此外,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多数供应商都会因质疑而投诉,但政府在此方面经常是敷衍了事,态度不够端正。
3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水平的对策
3.1 拓展监管渠道,实现全面监督
具体而言,首先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加强招投标的公开性,确保且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而令社会大众发挥其监管权力。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尤其是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这就要求有效解决各种“关系”问题。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信息管理制度。招投标工作尤为关键,在当前信息化时代,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投资项目意义重大,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必须有强大的法律做后盾。虽然我国对此十分重视,并颁布了许多法律,但数量过多出现大量重复,且划分不科学、细则不明确、标准不统一,以至于很多法律制度难以落实。因此,我国必须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整理、修改,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起条理清晰、科学民主的法律制度。包括开标、评标的监管、采购过程的监管、如何解决纠纷等,都应具体落实。
3.3 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监管机构
招投标管理、监督和服务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应建立起三者独立却又互相制衡的体制。同时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重新整合,设立与招标执行机构完全分开的、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的机构,省市县各级分别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明确划分各自责任。此外,还应在政府采购上明确财政的主体地位,有效地形成部门间的合力。
3.4 加大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虽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处罚力度较轻,且缺乏威慑力。为此,还需在立法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都应予以严厉的处罚。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建议判决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结语
政府投资项目事关重大,与群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密切相关,必须加强重视,确保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并能够顺利实现。尤其是监管工作,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采取对策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胡新兵,李新民.政府投资项目问题探析及监管措施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0,24(2):143-144.
[2] 李杨,王珍,乌云娜.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优化研究——基于网格化理论[J].华东经济管理,2013,24(8):109-110.
[3] 谢煜,郭小聪,李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分析:一个产权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2009,20(3):140-141.
[4] 黄国鹏.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华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