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列本脲治疗妊娠期糖尿病30例临床疗效观察
2014-10-16邓科胜
邓科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湖南 湘乡 411400
妊娠期糖尿病 (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是处于妊娠期的妇女发生的糖尿病或血糖异常症状,其发病率较高,严重影响了母婴健康,对妊娠结局的影响较大[1]。目前临床上治疗妊娠期糖尿病的标准药物为胰岛素,而较多研究发现使用格列本脲等口服降糖类药物,亦能达到胰岛素的血糖控制效果,但关于格列本脲治疗妊娠期糖尿病疗效与安全性的报道较少,本文通过分析我院60例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临床资料,比较使用格列本脲与胰岛素治疗的疗效,以期为临床提供参考,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我院收治的60例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做为研究对象,年龄23~36岁,随机分为格列本脲治疗组 (A组)与胰岛素治疗组 (B组)各30例。经产妇与初产妇的例数分别为20例与40例。纳入标准:①资料收集齐全者;②经运动疗法、饮食控制后,仍无法有效控制血糖者;③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配合本次研究;④符合妊娠期糖尿病相关诊断标准[2];排除患有严重的心肺肝肾等器官病变的患者,具有格列本脲禁忌症的患者及意识障碍、精神异常患者。两组患者在年龄、孕产次数及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A、B两组患者均进行饮食控制、健康知识宣教及运动治疗,在此基础上A组每次服用2.5mg的格列本脲片,每日三次于餐前服用,症状较轻的患者初次服用剂量控制为1.25mg,一周后根据血糖控制情况每日服用量为5~10mg。B组患者使用胰岛素治疗,采用皮下注射方法,于每日三餐前的15~30min注射10~20U的短效胰岛素注射液,根据血糖控制情况调整用药量,并于睡前再次注射中效胰岛素,注射量为4~8U。
1.3 指标观察 于治疗前和治疗第9周后,测定各组患者的空腹血糖 (FBG)、糖化血红蛋白 (HbA1c)及餐后2h血糖 (2hPBG),并观察记录巨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低血糖等妊娠结局的发生例数。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组间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糖控制效果对比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相比,空腹血糖 (FBG)、糖化血红蛋白 (HbA1c)及餐后2h血糖 (2hPBG)等指标的对比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但两组间差异不显著 (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糖控制效果对比表
表2 两组患者治疗后的妊娠结果对比[n(%)]
2.2 两组患者治疗后妊娠结果对比 A组新生儿低血糖发生率、巨大儿发生率和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与B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具体见表2。
3 讨论
妊娠期糖尿病是妊娠期孕妇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对胎儿与患者均会造成较大的危害。目前临床上治疗该类患者的方法较多,其中采用胰岛素治疗该类患者后,围产期的胎儿死亡率明显降低,但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日趋多样化,再加上妊娠期间拮抗胰岛素激素水平的上升,或内分泌结构的变化,往往容易导致糖代谢发生异常,故妊娠期糖尿病的发生率亦随之上升[3]。此外,部分患者会出现胰岛素抵抗的特征,因此,人们开始关注采用其他口服降糖药物治疗该类患者。格列本脲在日本、美国等国均已广泛用于妊娠期糖尿病的治疗中,但国内对其安全性、疗效等方面的争议较多。故笔者对格列本脲的治疗效果和对妊娠结果的影响情况进行探究,为妊娠期糖尿病的临床治疗提供参考依据。
研究表明,A、B两组患者经治疗后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及餐后2h血糖等指标的对比差异,均不具有统计学意义,这说明采用格列本脲治疗GDM患者可以达到胰岛素的血糖控制效果,但在进一步对比分析中发现,A组治疗后的新生儿低血糖发生率、巨大儿发生率及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均显著高于B组,这与曾雅畅等[4]的报道结果相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格列本脲对妊娠结果的影响效果尚不及胰岛素。但本研究容量有限,因此,格列本脲对妊娠结果的影响仍需扩大样本容量进行证实。
综上所述,使用格列本脲治疗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能够有效控制血糖水平,但治疗后对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窒息以及巨大儿等发生率的影响不及胰岛素。
[1]刘俊茹,李乃君.妊娠期糖尿病对妊娠结局的影响[J].中国妇幼保健,2011,26(14):2110-2112.
[2]乐杰.妇产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50-154.
[3]苏明家.妊娠期糖尿病孕妇分娩时机选择对围产儿结局的影响[J].中国民康医学,2010,22(10):1239-1239.
[4]曾雅畅,李慕军,陈悦,等.格列本脲和胰岛素在妊娠期糖尿病治疗效果比较的系统评价[J].中国妇幼保健,2012,27(34):5616-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