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不容许机关报间闹对立
2014-10-15王美芝
王美芝
1933年,在中央苏区,少共中央局机关报《青年实话》,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间,突然为了一件失实的新闻报道,发生了尖锐的冲突,《青年实话》在本刊上对《红色中华》进行激烈攻击,中共中央宣传部不得不发文进行干预和批评。
事情的起因是:1933年12月11日出版的第134期《红色中华》,第三版在《开展广泛的反贪污斗争!肃清一切苏维埃的蟊贼!》总标题下,刊登了配有漫画的批评报道《郑茂德偷骡子吃馆子 把这最无耻的家伙赶出团去》。报道说:“郑茂德这个无耻的小偷,他混入团内,在少共中央局当巡视员,屡次干偷窃的勾当。前两月在雩都巡视工作,偷了县保卫局的骡子,把自己骑去的马卖了,赚了八块钱。回来就与那些少共中央局的某些同志大吃馆子,但是终于被发觉了。在严重的警告之后,他不但没有纠正错误,而且在工作上表现极端怠工。现在少共中央局已经把他开除了。”
这则报道虽然文字不长,却在朴素的语言中透着犀利和泼辣,加上配有郑茂德利用办公费吃喝的漫画,又涉及到共青团最高领导机关,因而非常引人注目。按理说,稿件在见报前,编辑部应该认真审查报道的真实性,不让失实报道出现在报端,特别是对影响面极大的批评报道,更应持严肃谨慎的态度,严格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从批评的主体到批评稿所用的语言、文字、结论,必须准确,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批评稿失实的错误,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失去批评报道的意义。然而《红色中华》编辑部,对事实疏于核实,贸然将稿件刊登了出来。这篇稿子一经见报,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和轰动效应,少共中央局反响更是强烈。这则批评报道说郑茂德偷骡子,卖自己的坐骑是客观事实,而用赚来的钱与少共中央局某些人一起吃喝却是严重失实。
《红色中华》当时是六日刊,在发现了自己的报道失实后,立即在下一期即12月17日出版的第一三五期第四版中缝处,用醒目标题刊登了对此的《重要更正》。而少共中央局的《青年实话》编辑部,面对此则失实报道,很不理智,迅速在《青年实话》12月17日出版的第三卷第四号上,醒目地刊登了《红色中华社的造谣》。文中说:“在红色中华第一三四上编者登载关于郑茂德偷卖骡子的问题内说:‘回来后,与那些少共中央局的某些同志大吃馆子,这完全不合事实,是对于少共中央局的诬蔑与造谣。相反的,反对浪费贪污与郑茂德的这种行为,却是少共中央局所领导的。如最近对于红色中华社所印发的革命画集与革命诗集的浪费纸头的批评等,在红色中华社的反对浪费与节省的空洞号召中,完全没有自我批评。我们认为这种造谣与诬蔑,完全没有事实的根据,我们坚决的拒绝这种言论。十二月十八日。”
显而易见,《青年实话》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态度也是极端错误的,即使《红色中华》的批评报道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该采取尖锐攻击和对立的态度,更不应该借此机会,公然对《红色中华》所宣传和倡导的“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命题来进行攻击。如果不对《青年实话》迅速采取坚决措施,势必会引发严重的负面效应。
中共中央宣传部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迅速对《青年实话》进行了坚决制止与批评,并于12月29日发出《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青年实话〉的决定》:“《红色中华》于一三四期上登载了关于郑茂德偷骡子的问题,内有‘回来就与少共中央局的某些同志大吃馆子完全不是事实,这是红中编辑部应该负责的。但‘红中于一三五期已有重要更正。现在《青年实话》编辑部竟于‘青话第三巻第四号以四号大字用《红色中华的造谣》的标题,诬蔑中央政府的机关报,企图将少共中央局的《青年实话》与中央政府的《红色中华》对立起来。中央宣传部认为这是绝不容许的现象,特给《青年实话》编辑部以严重警告。并于《红色中华》与《青年实话》上公布这一决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的这个决定发出后,《青年实话》接受了批评和指示,于12月31日出版的第三卷第五号上全文刊登了这个决定。1934年1月1日出版的第一三九期《红色中华》也在第四版刊登了该决定,同时还刊登了“红中编委附志”:“我们坚决拥护党中央宣传部关于《青年实话》的决定。对我们印发革命诗画集,我们自己已经而且继续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自我批评,至于‘青实编者说《红中》节省号召是‘空洞空号召,我们不用申明,已经有各地热烈响应的铁的事实,证明了《青实》编者观点的错误。”
这一事实说明,媒体在开展批评时,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负责任地核对事实的真实性,用语要准确,批评要恰如其分。否则,就会令被批评者心里不服和逆反,达不到批评教育的目的。而被批评者在受到媒体与事实不符的批评时,应采取理智态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请媒体在核查确认后消除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切不可以牙还牙感情用事。否则,就会由有理变成无理,并给党的宣传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
由一篇不实的批评报道,引发的笔墨官司,虽然已经过去了80多年,但至今仍具有现实教育意义。此事警示我们,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不论何种理由都决不容许党领导下的机关报间和机关单位间,采取非组织手段,或是动用宣传机器,相互攻击,相互对立。任何单位,任何人,违背了这一条,都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责编 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