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发布
2014-10-14
农村百事通 2014年6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据新华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