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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电商

2014-10-12孙杰贤

中国信息化 2014年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商法律

本刊记者|孙杰贤

我国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诚信问题。

根据阿里集团公布的数据,截止2013年11月12日零时,淘宝网双11购物狂欢节实时交易总额达到350.18亿元,支付宝实现成功支付1.88亿笔,最高每分钟支付79万笔。同时,在“扬帆2014京东媒体沟通会”上,京东集团创始人兼CEO刘强东透露,截至2013年12月中旬,京东网站注册用户突破1.4亿,2013全年交易额在其进入电商领域的十年间实现1万倍增长,突破1000亿元。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经历井喷式的大发展。阿里巴巴集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宋斐对此这样阐述,从商品来看,从非主流商品拓展到了主流商品;从行业来看,从图书、3C等扩展到了服装、家居、机械等众多行业;从人群来看,从非主流人群扩展到了主流人群;从地区来看,从大城市延伸到了中小城市和农村,从沿海发达地区扩展到了中西部地区;从交易规模来看,仅网上零售就突破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1万亿;从社会经济影响来看,电子商务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价值也逐渐发挥出来;从全球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全面超越欧盟、日本等经济体,同时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足以比肩美国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我国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诚信问题,包括信息的可靠性问题、交易双方的信誉度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信息和数据安全问题等。因此,通过立法来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已经刻不容缓。

立法滞后

我国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受法律在虚拟空间局限性的约束,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订相对滞后。

最突出的就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空白较多。比如,《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按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此后还需要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等相关的辅助性法律。对于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另外,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交易本身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纵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过少。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有规定效力等级较低。目前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比如,2005日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顾及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和约束力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疑惑。

转变思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政府思维和管理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立法最大的挑战,并举了淘宝网全面管控食盐销售的例子。

2013日2月,淘宝因为接到了杭州市盐务局的通知,而宣布在线销售的食盐一律下架。我们知道,中国盐业专卖实行“割地而治”,网上卖盐则冲击了这一体制。食盐是专卖的,并且有区域限制,不可能有卖家能拿到全国所有省份的专卖许可证,但网上交易又无法确定地域性,最终卖家不可能拿到“网上许可”。网上售盐势必造成批发企业因地域垄断而获得的利益,打乱了各批发企业获利的均衡状态,因此遭致其反对。此外,食盐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价格框架后,由各地发改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微调,各区域间存在价格差异。网上销售容易导致窜货问题,致使各地盐务部门无法通过控制销量而获得垄断利益。

尽管存在种种限制和挑战,但电商立法是必须而且紧迫的。电子商务是新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先进生产力的最典型代表,是中国经济的未来。保护创新的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保护传统经济,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目标。通过电子商务立法,开放金融、电信、物流等垂直垄断行业的市场和基础设施资源,推动解除传统经济对新经济发展的制度和资源的约束,是实现国家经济战略转型的基本目标,也是电商立法的基本目标。将实践中产生的新经济和新商业规则,上升认可成为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从而获得司法执法体系对新经济的全面支持。

阿拉木斯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考虑的基本原则包括:先发展,后管理;重促进,轻监管;自下而上。其它的还应该包括:谨慎原则——电子商务进入成形关键期,看不清的先放下,为发展留足空间;宽容、包容原则——对新事物允许试错,对新问题保持宽容,相信消费者比监管者聪明,相信竞争和市场的选择;公平原则——给予市场各主体同样的市场地位、市场资源,包括小微企业的公平问题,线下线下的税负公平问题;以及竞争、创新、开放的原则等。他还补充道,在电商立法上有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但却极为重要的成功经验是:过去十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得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其发展初期干预较少,中国电商务由此获得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2000年,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泡沫中依靠商业信息服务顽强生存;2003日,电子商务在非典中坚持,推动小微企业在线创业;在 2008日金融危机挑战下,电子商务帮助制造业解决产能过剩;在今天,电子商务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帮助专业市场拓展空间,帮助零售业建立面向信息经济的基础设施。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证是我国电子商务健康繁荣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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