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应设立专门机构
2014-10-11胡乐乐
甘肃教育 2014年18期
胡乐乐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这一建议指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大。
虽然目前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在“多龙治水”的情况下,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对于父母监护失职(让孩子处于危险中)、疏于管教(打架、逃学、偷窃)以及长期虐待孩子等情况,由于没有政府部门主动介入,涉事父母一般难以被公诉,至于承担刑事责任、暂时或长期剥夺监护资格的处罚,就更是很少有听闻。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成立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难发现、难受理、难获罪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