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歧视,法律来帮助
2014-10-10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我国法律也很注意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然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观念的多样化,当前社会出现了与主旋律不和谐的“歧视老年”现象。
坐飞机要签“生死状”
案例:家住北方的张老汉夫妇,其子小张在南方工作。今年春节,小张打算让父母去南方过春节。为减少老人的旅途劳累,小张还特意给他们购买了机票。可是在机场的遭遇,却给两位老人带来了不愉快。航空公司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搭乘飞机需要和航运公司签订“死亡免责书”,即老人乘机中死亡,航空公司概不负责。
说法: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人身权利的责任,一般不能通过签订责任书来加以排除,特别是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民事责任,更容易引起诟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老人乘飞机要签“死亡免责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免费乘车卡成了“拒载卡”
案例:李某所在的城市,为了方便老人出行,政府专门给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刚拿到免费乘车卡时,李某非常高兴。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很多公交车司机不愿意让他上车。特别是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期,公交车司机见他要上车,总是劝他不要上车,让他坐下一趟车;有时挤上了车,也被司机以人多拥挤、不安全为由劝下车。
说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的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所在城市的公交车司机拒载老年人是违法的。
“立嘱”要子女参加 老人很尴尬
案例:赵某今年80岁了,在他65岁时,老伴去世,他便与现在的老伴吴女士结婚。这些年来,吴女士给他做饭、洗衣服、陪他说话,把他照顾得无微不至,比子女更贴心。后来,赵某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他去世后把现在的房子留给吴女士。为了稳妥,他还去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他年龄大为由,非得要他把子女喊来。
说法: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公民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赵某有权独立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他的子女无权干涉。在本案中,赵某的公证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无权要求赵某找来他的子女后才能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