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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制度探析

2014-10-10周宁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9期
关键词:经济法

周宁

摘 要:在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大执法价值的经济执法中,其执法方式不再是传统的强制执法,而是越来越考虑到公民的需求。以指导、承诺等为主要方法的执法方式正在应用到各个经济领域中,协商式执法由此而生。在经济执法中,协商式执法制度为中国经济法的规范执行提供了新的方向,但是中国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太少,阻碍了协商式的进一步发展。在研究协商式执法的重要性后,阐述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的特点,结合现阶段中国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311-02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强,社会利益和价值也越来越多元化和民主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因此,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要重视公民的意志,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强制执法。协商式执法改变了中国传统执法时的强制性管理观念,利用政府职能,通过协商、约谈等方式进行执法,在执法时越来越加入人性化服务意识,并且获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实施效果。但是协商式执法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导致执法行为出现了很多问题,也让一些群众对协商式执法产生了一定的误解。

一、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的重要性

法律是公正严明的,有时在执行时“只讲法律,不将人情”,使执法过于苛刻。协商式的执法出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执行法律时加入协商和调节,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法律执行时出现的弊端。在经济执法时,加入公民的参与和交流,能够减少执法时发生的摩擦,能够提升执法效率。在协商式执法中,执法者改掉传统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注重被执法者和相关利益人的参与,在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体现了中国政治上民主集中式的原则。经过沟通、调节后生成的执法决定,能够得到被执法者和相关利益人的支持,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协商式执法保证了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在法律面前公平的地位,每个主体的权益都会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让法律意识更加的深入人心。

二、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的特点

(一)平等性

从道德角度上看,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制度中的主体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即执法者、被执法者和相关利益者的地位相同。在执法过程中,其利益和价值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不存在任何的歧视和排斥,从内涵上说,经济法协商式执法本身的价值内涵就是平等。从协商程序上看,所有的协商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谈判原则和流程,这样的程序使得每一个主体都可以受到平等的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协商程序不会预先设置任何的协商结果,仅仅提供协商原则,保障所有的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表达自我价值和利益,依法平等的和其他主体交流、沟通。

(二)互动性

在传统的执法过程中,执法者通常利用自己的身份去命令被执法者去执行判决,具有单向性,双方之间没有协商互动,缺少沟通。而在经济法协商式执法中,被执法和相关利益人可以在执法者做出执法决定之前与其交流相关的问题,能够进行互相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协商。执法者可以向被执法者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使被执法者能够明确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明确执法者的执法观点,有利于被执法者做出正确的应对方法,被执法者的相关利益人也可以向执法者表达自己的利益和客观需要,使执法者了解其行为原因,让执法者在法律范围内予以同情和理解,让执法者更好地做出执法决定。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可以让双方进行充分互动和沟通,给与双方表达的机会,让执法更加地人性化。

(三)非对抗性

传统的经济法执法,执法者通常采用强制性的执法方式,被执法者只能选择被动的接受,不能向执法者表达自身的意见,这样,就造成了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对抗性。在经济法协商式执法中,执法者通过与被执法者,相关利益人的交流,采取的是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使执法更加地人性化。非对抗的执法方法能够减轻被执法者的对抗心理,可以拉近法律双方之间的距离。通过协商会更容易达成一致观念,使判决结果更好地执行。

三、现阶段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透明

执法程序不透明,这是经济法协商式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且在各种调节制度中都普遍存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与被调查的沟通协商过程不公开,这样会给执法人员不规范操作的机会。例如国家在进行企业价格约谈时,虽然对各个企业进行了座谈式会议商谈,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在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时,执法机关很容易凭借着其公关优势做出违背被执法者意识的判决,从而导致产生一个并不合理的判决结果。如果执法人员素质不强,还容易借此谋取私利,违背社会道德,给执法的威严带来污点。

(二)被执法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多时候被执法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多时候被执法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对判决结果表示服从。例如在国家2012年的价格约谈中,很多企业都是迫于发改委的压力不敢不参加,对于其相关政策即使有不同意的观点也不敢“顶风涨价”。在这种双方权势严重失衡的情况之下,被执法者的主观意愿参考形同虚设,无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执法者在进行决定执行的时候,通常用的是高高在上的身份去执行,被执法者没有不服从的权利,只能被动去执行,导致被执法者心里存在不满,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地位不平等

通常情况下,人们很少注重被执法人的权益,从心理上对被执法人进行歧视,这就使被执法者和执法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执法者在进行执法时不会考虑被执法者的感受,而被执法者由于处于较低的地位也没有途径去表达自己的意愿,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其公正性。被执法者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只得去执行判决结果,其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执法者也很少会考虑被执法者的原由、是否有能力去执行判决结果,被执法者会有很强抵触心理,判决结果也很难达到原有的执行效果。endprint

四、完善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证双方权益

国家应当提升对协商式执法的认识,并将其明确应用到各项具体的法律之中。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协商式执法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对中国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的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法协商式执法来说,法律上是否明确其意义对其发挥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法律应该将协商式执法明确到相关的法规中。例如在《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加入协商式执法的规定,确保协商式法规制度化的实行。明确法律意义的同时也要加强双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被执法人。要保障被执法人的一些基本权益,如知情权、自由协商权、平等协商权利等。只有这样,才会保证被执法人的权益,才能保证协商式执法的公平性。

(二)建立保障机制,执法透明公开

如果没有保障机制,那么协商式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就会得不到保证。因此在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程序中,要将违反协商时达成的决定当成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的出发措施,这对于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完善的保障机制是经济法协商式执行的前提,如果对于违反行为不进行处罚,那么协商的结果将毫无意义。另外,当法律双方都采取协商式执法时,就要启动透明执行程序,及时通知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并将商议的流程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增强互动交流,协商达成一致

在经济法协商式执法中,让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相关利益人进行充分的了解和交流,让执法者了解被执法人的原因,使判决执行地更加人性化,被执法者更加清楚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判决结果更加地认同,从而更好地执行判决结果。互动协商让法律更加的人性化,更加地民主。通过协商后的判决结果会更好地被执行,不仅保证了法律的严明,又能让法律的执行更加柔和,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五、结语

经济法协商式执法制度改变了传统法律强制性的弊端,越来越重视民众意识的加入,在执法时不再一味的强制、暴力执法,而是采用协商、调节式执法,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而做出科学的执法结果,执法效果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协商式执法维护了中国经济法的经济价值、民主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协商式执法的不足之处,不能一味地丢弃强制性执法的优点,要两相结合,保证在执法时,执法者、被执法者和相关权益人的想法都得到考虑并作出科学的执法决定,以此保证中国经济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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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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