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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职能的思考

2014-10-10赵声馗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9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职能

赵声馗

摘 要:在中国市场化过程中,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应该从政府治理职能入手,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治及服务职能,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88-02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要使其得到有效解决,最重要的途径是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强大作用,因此,应该从政府的法治与服务两个重要职能入手,完善政府的食品安全治理职能,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健全政府法治职能,构筑食品安全牢固防线

(一)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整合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职能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调整政府职能,整合现有的行政机构,完善大部制改革。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现象较为突出。职能交叉,多头监管使得各个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存在“有利益时一哄而上,出问题时相互推诿”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调整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整合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管理。大部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也能够规避出现问题时的职能推诿。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要明确监管职权与责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集中执法权,避免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状况。

(二)树立法治意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法治精神的体现,重点在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某些食品行业经营者在涉嫌违法犯罪时,往往是千方百计托关系,走后门,想要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因此,执法机构和人员应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改变食品执法领域中惯常的“重许可轻监管、重罚款轻打击”的现象,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通过司法机关来依法严惩。特别应该注意一些执法机构和人员为了一己之利而置公共利益而不顾,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施以罚款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不能依法重惩,从而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责任机制,确保行政问责追究到位

对于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送人情、卖关系”、“吃、拿、卡、要”等现象,乃至于贪赃枉法行为的查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把食品安全责任科学合理地落实到相应部门和个人。现行责任机制过于笼统,大多表现为一些流于形式的条条框框,真正出了问题就是相互推诿,无人来负实际责任。因此,“权大于责”的后果就是少数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或是权力寻租,从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要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首先要健全执法部门内部的责任制度,做到部门责任明确,再把部门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2011年3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食品安全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和执法者要有司法问责。按照规定,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纪检、检查机关要及时进行查处,严格追究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这样,才能提高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

(四)善激励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执法积极性

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责任重大,工作繁重,对于他们肩上越来越严格的责任重担来说,现行的奖励制度是不相匹配的,因此,应该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各类补贴、津贴,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奖励制度,此外,除了从物质上来健全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外,还应该从行政文化角度,树立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健康卫士”的崇高形象,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者的强有力的精神堡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最为牢固的一道安全防线就是靠日夜奋战在工作岗位上的政府执法人员来共同铸就的。

(五)建立学习型执法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

食品安全涉及众多专业领域,需要执法人员具有尽可能广泛的知识储备,另外,在某些具体生产过程中,又涉及非常专业的知识,又需要有专业技术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监管。因此,食品执法部门的人员构成中知识结构的完善是很重要的,当然,从人力资源配备来看,这需要一个过程,从具体工作需要来看,只有建立学习型执法机构才能尽快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彼得·圣吉指出,在学习型组织中,“大家得以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创造真心向往的结果,培养全新、前瞻而开阔的思考方式,全力实现共同的抱负,以及不断一起学习如何共同学习”。针对现状,必须要立足于打造学习型和专家型执法队伍的要求,建立一个合理的学习与培训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方式来努力提升食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二、提高服务水平,打造食品安全“服务政府”

(一)改革和完善现有送检制度

现有的生产者自行送检制度,扩大了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生产者故意隐报食品真实情况,甚至是为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提供了空间,比如,曾经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某品牌“健美猪”,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冒充[1]。因此,改变自行送检制度迫在眉睫,食品执法人员应该树立服务意识,在生产者自行送检的同时,积极上门进行主动执法,把生产者自行送检与执法者上门检验结合起来,这样的话,既可以树立政府部门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食品生产者的违法可能。

此外,应该面对广大消费者建立消费者送检制度,大多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问题食品”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因此,政府检验机构应该提高服务能力,为消费者送检食品进行专业检验,完善食品检验的政府服务功能。对此,一些专家学者作了很多有益建议,例如“建立和完善一套公民送检制度,即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市场上怀疑有质量品质安全问题的食品送交相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不得收费,根据承诺期限,按送检人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将大大打击企业钻制度漏洞的可能性。”[2]总之,完善的食品送检制度的关键是政府相关部门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发挥政府在食品检验方面的权威作用,用优质的服务来为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endprint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食品生产者可能主动隐藏对自已不利的生产经营信息,从而保证产品能够销售出去,为了达到销售目的,生产者也可能会伪造一些虚假的食品生产信息,因此,消费者所能了解到的食品相关信息可能会出现大量“失真”现象,致使自己消费到问题食品。在一个不健全的信息传递渠道中,当消费者发现了问题食品后,也可能缺乏一个可供反馈的渠道,或者是已有的信息反馈渠道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

综上所述,政府有责任提供一个食品安生信息平台,政府可以发挥资源优势,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无线通信等传媒工具构建一个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通过多个渠道,使不同层次的媒体受众都能够了解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应该包括关于食品安全指标的基本信息,食品监管主体所掌握的生产经营领域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反馈的问题食品和不法商贩的信息以及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处理结果通报等。通过这个信息平台的构建,有利于广大群众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扩大食品生产的社会监督,也可以拓宽普通群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的“阳光防腐”作用。

(三)提供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从食品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存在着“无知者无畏”的现象,就生产领域而言,一些生产者根本不知道食品安全生产的标准、操作规范、法律责任等知识,抱着“反正吃不死人”的态度来从事食品生产,这样的生产结果可想而知,毫无安全保障而可言,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饮食习惯中的“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观念使得一些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也在客观上纵容了问题食品有其市场,如此种种,可见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提供的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服务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对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食品安全生产教育,帮助广大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要让他们认识到问题食品的后果具有不可弥补性,一旦流入市场,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无法挽回的健康损害。同时,应对食品生者和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这项内容对于多数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尤其重要,通过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的必备技术手段与卫生知识,了解相关食品生产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等,避免知识缺乏带来的食品隐患。另外,应该对消费者进行相关培训,帮助消费者培养问题食品的检验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鉴别能力,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中。这些教育与培训工作主要应由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司法等专门人员来组织进行,也可以考虑通过社会志愿人员,学校相关教育者或者是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联合进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教育资源,使得食品安全知识得到推广普及,用知识来筑起卫护食品安全的有力防线。

总之,政府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中坚力量,只有不断完善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职能,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能力,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黎和平.改变食品自行送检制度迫在眉睫[EB/OL].http://www.xiangshengbao.com/bencandy.php?fid-147-id-4257-page-1.htm.

[2] 海燕.食品安全事件屡发“马后炮”式执法监管作用几何[N].中国商报,2011-04-26(005).

[责任编辑 安世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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