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探究
2014-10-09徐丽军王静
徐丽军+王静
摘要:本文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IPO重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出发,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因,并提出了解决融资问题的几点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 IPO重启
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泉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我国66%的发明专利、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是资金,稳定的融资渠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渠道狭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国家宏观政策不利
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紧缩,不能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基本上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状态,尤其是近两年更为明显。而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提出的四万亿计划,使得我国的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成本日益上升,压缩了其现有的利润空间。
(二)IPO重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IPO的重启对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创业板产生了巨大冲击。从2012年11月IPO宣布暂停到2013年11月IPO宣布重启计划,标志着我国的股票发行正式向注册制过渡。但在这一决定宣布一周之后,创业板全线大跌,这是由于市场担忧股票供给增加,降低发行价,增加退市数量,尤其此次的IPO重启创业板上市公司居多。目前,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将按申请企业的排队顺序放行。83家已过会企业中,创业板企业居多,而主板市场企业较少,仅有10家。但从目前的创业板市场来看,随着已获批文的83家公司的宣布,创业板不跌反涨,说明IPO对创业板的影响在减小,市场正在逐渐恢复理性。从长期来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前景也较好。深交所明确提出要简化中小企业上市程序。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深交所今年将在四个方面展开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板块的发展。一是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适应自主创新的要求,推动、简化发审程序,提高发审效率。二是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服务科技型企业。三是与发改委、科技部及各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共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长效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深入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借鉴海外资本市场的经验和教训,为积极推动创业板的建设不断创造条件。这些政策都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门槛和融资的难度在降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扶持不够
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导向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陆续出台了针对性很强的法规和法律文件,如《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方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与管理方法》等。然而,由于法律约束力的欠缺,它们主要体现出政府的政策性倾斜,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内涵,这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很难解决。
我国政府所提供的政策性资金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专项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优惠的税收政策。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国家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政府扶持是有门槛的,能获得政府基金扶持的企业多是实力显著或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因此大部分创新基金不能惠及所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主要是以减免税率、税额为主,范围过于笼统,往往不能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类型、行业和发展状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扶持。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缺少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政府主导构建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不完善,缺少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外部资金存在诸多限制。
(二)融资渠道单一
1.内源融资不足。根据融资优序理论,内源融资是企业融资的首选渠道。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是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随着企业进一步发展与扩大,企业虽然可以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所积累的资金,如留存收益可以用作企业的后备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但相比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投入,甚至会出现亏损,这就削弱了企业留存资金进行融资的能力。同时,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无限责任经营方式和合伙经营存在的风险性,易导致财务纠纷的出现,影响了企业内部融资的效率。
2.外源融资受限。(1)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债券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以创业板上市为主)。英美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直接融资比例高达50%以上,而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仅有10% 左右,特别是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涉足我国企业,但普遍存在规模小、投资环境不佳的状况,尤其是风险投资公司主要关注的是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就使得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被扼杀在摇篮之中。我国的债券市场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规模有限的债券市场中,交易品种以国债为主,企业债券不仅品种少,总规模也很小。由于债券市场受到了政府政策方面的严格限制,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很高,程序复杂,因此只有少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发行资格。(2)间接融资规模小。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拥有者之间,通过金融中介得以实现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国有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部的贷款、中小银行提供的贷款,具体产品包括创业贷款、抵押贷款、国库券等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少,信息披露也不够公开和透明,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银行无法准确获得企业相关信息,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机构不愿承担此类风险,中小企业无法获得相关资金。endprint
(三)企业自身因素
1.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的注册资本少,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与大型企业相比,竞争力也相对较弱,在经营过程中抗风险能力差。尤其是在企业初创期,发展潜力不确定性大,融资吸引力不强,难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2.公司管理体制不科学。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加之关联交易复杂,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公开导致信息透明度低,资信度不高,银行常常因与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高且风险大而不愿放款。
3.抵押和担保难度大。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资产抵押来获取贷款的,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是基于技术和知识发展起来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过高。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缺乏可以抵押的有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这使得银行在无实物抵押的情况下不愿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缺乏长期且良好的经营业绩,难以获得外部担保。
三、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放宽政策门槛,加大执行力度
为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但有些政策由于门槛过高,不能使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得到优惠,为此,政府应该对所出台的政策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渡过融资难关,做好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媒介”。同时,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应积极参与并组织,积极地运用宏观调控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建议通过设立专业、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如中小企业厅(或中小企业管理局)等,统一归口管理全国中小企业业务,并在其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的服务平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困难。政府也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如在《中小企业法》中授权上文提议所设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中小企业的借款担保人,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款担保,以保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二)建立健全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银行“惜贷”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现存的金融体系存在问题。在我国,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占据着大量的金融资源,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业性质,缺乏强有力的担保体系和有形抵押物品,为规避风险,大型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大门始终没有完全打开。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大型银行成立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部门,或者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构建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发展与中小企业规模相匹配的中小融资机构,如小型、社区型和专业型金融机构,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可单独设立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专业机构将给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积极应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随着IPO的重启,为进一步明确借壳上市的条件,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募股(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同时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证监会不断重申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规定,这意味着连续两年亏损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要高于主板市场公司。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对政策的这一变化,应当认真思考是否在创业板上市的问题,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具有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如果在此时盲目进行股权融资,一旦股票下跌则损失惨重,因此对于股权融资的渠道应谨慎采用。但绩效优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地进行创业板上市,因为本次注册制改革中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改革的重点,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将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由此可以看出,经营业绩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巨大的融资和发展潜力。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报告粉饰严重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与不透明,这使得贷款人、债权人以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理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应当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使公司的治理结构达到应有的水准,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应当促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增强企业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进行融资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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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玉平,马一菲.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3,(10):28-32.
3.许平彩,叶陈毅,刘霄云.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分析[J].企业经济,2011,(8):180-182.
作者简介:
徐丽军,沈阳大学会计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出版论著、教材12部,在国家核心期刊及国际会议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创维集团、沈阳农电系统、香港麦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咨询服务。
王静,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修专业为会计学。参与课题研究2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