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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内控的影响

2014-10-09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陈慧妮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税负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陈慧妮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及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下,以往的税务制度存在着重复征税现象,这从根源上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为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潮流及自身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改革税收制度,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并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首先在上海试点,随后又陆续开放了北京、安徽、江苏、广州等试点城市。经过1年多的试行,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行完善了商品增值链及增值税制度,也解决了各行业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是税收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就是所谓的“1+7”模式。“1”指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7”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七个领域。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如下:

(一)征税指标发生了变化

上述服务业原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制度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按营业收入6%缴纳增值税,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因素,实际税负没有增加,同时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也可选择按照简易税率3%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税率3%征收增值税,因此,总体税负是略有下降的。

(二)税款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收入确认原则、税款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实行营改增后,上述服务业试点企业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款计算方法差异不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即可,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在计算方法上与之前相比差异较大。其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所得出的,核算上比更复杂。企业要分清楚免税、减税的应税服务有哪些,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是什么,尽可能合理避税。

(三)发票管理及使用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管理监督方面更加严格,增值税发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缴税额,所以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使用、认证抵扣、作废重新开具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更加严格的专门规定,我国《刑法》还针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开、伪造及非法售卖、违规使用等有专门的处罚措施。

(四)企业财务报表结构发生了变化

原税制下的会计准则中,利润表对于营业收入的核算是含税的收入额,但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营业收入的核算则为不含税收入额。所以企业的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减少而上升。由于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并不直接体现,因此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产生影响。

三、“营改增”下企业该如何加强内控。

“营改增”政策在颁布并投入实施后,与此次改革相关行业的企业都十分重视,为了规避“营改增”对企业收入及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

(一)根据税率不同对营业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征、减税”。因此企业应在“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二级子科目,对免税收入类型、不同税率对应的收入类型实施分别核算,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筹划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营改增”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税率较高,其中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11%,现代服务业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相比税率较低。因此对于自己对外提供应税服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企业而言无疑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且核算简单。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状态,通过适当的调整,实施业务拆分或开设子公司,将中等规模的公司拆分为若干个小规模纳税人群体,即可享受到3%的优惠税率。

(三)注重企业运营环节中进项发票的获得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特点,是否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影响很大。因此企业应转变思路,在购买物资或服务分包时,尽可能选择财务核算能力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资质的公司,通过进项税的抵扣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对于可获得的进项发票,要注意取得时间,筹划纳税,避免出现取得的进项发票扎堆抵扣或无进项发票抵扣先缴税的现象。对此企业财务部门应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催促业务部门及时索要进项发票。

(四)注意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及保存

增值税发票将产品的生产环节与消费环节串联了起来,保证了赋税缴纳流程的完整性,不仅可以反映经济交易业务,在实行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情况下,还能够作为企业的纳税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开具、保存、传递和作废与一般发票不相同,有更严格的制度规范,如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抵扣的,不能作为合法凭证认证抵扣,有特殊原因逾期的,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核认证后方可抵扣,难度较大。此外增值税发票如果不慎丢失,若想补办则需要登报声明并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因此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上,不能只有企业财务部门重视,应建立起相关的内控制度,要求参与发票传递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足够的重视。

(五)筹划税款申报地

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在不同地区有许多子公司的企业而言,如果总部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或者合并纳税能使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则可申请合并纳税。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各企业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结合目前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做出相应的税务规划,制定相应的会计内控制度,使企业更好的适应“营改增”政策,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董岩.“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发展影响分析[J].中国商贸 ,2013(18)

[3]潘文轩.税制“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展、问题及前瞻[J].现代经济探讨,2012(12)

[4]张妙凌.“营改增”政策下非试点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会计之友,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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