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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捞钱不计后果 身陷囹圄后悔晚矣——安某受贿贪污案剖析

2014-10-09

资源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东营区东营市副局长

安某,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大学文化。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学校长、镇党委宣传委员、街道纪委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

安某于2001年任东营市东营区土地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2年任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东营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2008年1月至案发前任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2年11月~2007年12月,安某利用担任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东营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7次采取虚拨款项、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共计1079.1万元。其中现金613万元、存折140万元、存单31万元、银行卡285.1万元、购物卡10万元。

2002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安某利用担任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东营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资金拨付等方面牟取利益,受贿财务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2009年12月23日,安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132.6万元,予以没收。

2010年2月5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予安某行政开除处分。

2010年3月15日,东营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安某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与鉴戒】

安某背离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极大损害,在人民群众中和社会上的影响极为恶劣。

安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自身主观原因有:一是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淡薄。他把市场经济等有价有偿规则引入公务活动,追求回报。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他没有摆正从政心态,一时得不到提拔重用,就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想方设法给自己和家人捞好处,用金钱来补偿。三是存在侥幸心理。安某认为自己行为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四是价值取向错位。安某把利用职权捞取好处视为理所应该。五是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安某作为单位的“一把手”,认为自己只有管理他人的权利,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甚至以各种借口逃避监督,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安某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也暴露出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不力,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由上级部门管理为主,上级离得远,地方党委是协管,安某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其行为上级看不见,下级不敢管,监督十分薄弱。监督缺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违纪违法的条件。二是财务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对于巨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安某不经集体研究,完全自己说了算,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安某眼中就是一纸空文。工作管理的漏洞使他有机可乘,滑向犯罪的深渊。三是项目资金管理存在漏洞。东营市东营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多,资金量大,在个别区域、个别环节上存在资金管理漏洞,资金使用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如2007年中秋节,安某安排从账外资金中支出210万元,后将100万元据为己有,数目之大,确实令人触目惊心。

我们应当从安某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对基层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二是着力防范腐败风险。对党员干部苗头性、一般性问题早发现、早打招呼,把预防工作做到前面。三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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