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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业单位中廉政建设的地位作用及其对策分析

2014-10-09潘在芬

湘潮 2014年8期
关键词:基本内容廉政建设对策分析

潘在芬

摘 要: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关键一年。本文以事业单位为对象,基于廉政建设的基本认识,分析其在廉政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探讨事业单位如何在新时期加强廉政建设的基本对策,说明了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廉政政策,对于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廉政建设;基本内容;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8-0031-02

“小官巨腐”“通奸”“裸官”……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上半年来,这些“新词”频繁出现,并迅速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这些新词、新说法并不是空穴来风,词语的背后反映出这半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反腐覆盖面越来越广泛,很多隐性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凸显了党中央“有腐必反”的力度和强度。375名官员被点名通报,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2013年的全年反腐“战果”。这种“创纪录”速度的反腐风暴,给官场和社会民众都带来了强大震撼。

一、廉政建设的相关论述

(一)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及历史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纪检体制改革的论述中,将落实反腐和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列为首要任务,党委和纪委都要承担起这个责任。党委除了抓经济、抓生态、抓社会工作外,廉政建设也必须纳入主要工作。从前期的部署,到主抓的落实,再到责任的追究,党委都要负责,这才是“主体责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直有增无减,当下的高压反腐也符合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廉政建设的安排。

(二)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廉政建设的地位作用及重要性

从治标到治本的高压反腐,最明显的体现在对整个政治生态、从政环境的改善。事业单位通过积极配合和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没有“例外”、没有“适度”,严厉查处腐败现象,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形成良好的从政文化,让事业单位的领导及党员干部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公平竞争升迁而不是靠关系、靠小圈子,买官买官,谋取不正当利益。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现在的政工队伍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事业单位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不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

事业单位廉政建设中的反腐倡廉活动中,既是加强事业单位自身建设、提升事业单位政工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基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下作风整改的一个实际步骤。这就要求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起带头示范性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龙头”作用不明显,未能起到有效的带头示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责任制内容宽泛,廉政工作的不规范性

廉政建设中照抄、照搬笼统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细则、办法,与本地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条款内容不明确,导致事业单位存在责任交叉及责任空挡情况,“责任状”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提出有针对性的硬性要求,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各部门工作发不展平衡;此外,在对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之间的目标、职责、任务没有细分,责任考核多流于形式,走过场,实际意义不大;考核形式以看资料、听汇报、搞测评为主,没有实地调查,难以了解真实情况,考核内容也缺乏客观评判标准;考核结果运用上,忽视了激励机制,责任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脱钩。

(三)责任追究方面,刚性约束力不足,追究的执行主体及追究程度不明确

1)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于责任追究案件应由谁做决定,哪个部门执行查处,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算清楚了廉政问题应归咎在谁的责任上,而碍于权势而不敢声张,用冷处理的方式来息事宁人,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监管的被动局面。2)追究的程度不够明确,追究程度畸轻畸重弹性大,“畸轻”现象尤为明显。从近几年来查处完结的案例来分析,在责任追究上明显存在着追究的内容窄、追究的干部职级偏低等问题,且追究的案例多为是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鲜有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受到追究的。

三、事业单位开展廉政建设的对策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细则,要具体明确

1)树立制度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意识,把制度作为廉政建设和制约权力的基础载体。要与时俱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找出一条依靠制度改革的治本之路,避免以往反腐工作中治标不治本的情况。2)制定合理科学的廉政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公务员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3)遵循严格执行制度的原则,特别加强事业单位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形同虚设,同时坚持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情况,要功过分明

传统的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一般以“肯定成绩为主”,难免会存在一些“假、大、空”等客套话,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也淡化了实际存在问题的重视,不利于对问题的重视及整改。因此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改变思路,以发现问题为主,考核工作要严格准确、认真细致、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切忌搞形式、走过场等劳民伤财的举动。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是否卓有成效,最关键的在于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群众对腐败的监督也是最为直观的体现,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赏罚分明

2014年上半年以来,在涉及官员的处理结果通报里,通常能看到“某某免职”等字样。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受访专家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解释,依据法规,领导干部的处分只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没有“免职”。严格来说,“免职”只属于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并不是一种处分类别。

廉政建设中有规不执行且违规不究,抑或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廉政建设制度的荒废,法纪的松驰。现在有许多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执行法纪的不严格。近半年来,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中“有腐必反”的举动,体现了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及对违规的腐败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有威慑及警醒作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总结

《爱莲说》借莲花的“不染”、“不妖”、“不蔓”、“不枝”、“不可亵玩”特征来说明人要刚正不阿,洁身自好。习近平谈廉政建设说到: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廉政建设归根到底是人素质的提升。各级的党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而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参考文献:

[1]曹红梅.浅谈我国社会主义廉政建设[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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