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的探讨
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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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北京100081)
在国家大力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了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 [2013]29号,以下简称 “新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过渡衔接,财政部又发布了 《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衔接的处理规定”)。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纳入事业会计核算中去,实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账的统一,协调科学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与财务会计的精细化核算,提高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整体执行效率。
一、基建并账的基本原则
新制度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执行双轨制,即按照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还应按照新制度要求完成基建并账业务。基建并账分为两个业务阶段:一是衔接并账,即科学事业单位在2014年年初,应将201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事业账中,生成事业账新的资产负债期初数据;二是定期并账,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基建账的发生数并入事业账中,此项并账业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账的依据为当月基建账的余额表。
基建并账的业务宗旨是通过对基建账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原理,将其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反映在事业账中。可见,基建并账并非仅仅将基建账的余额表数据简单地罗列到事业账中,而是在全面深入分析基建账的数据后,方可完成的业务。年初进行的衔接并账是日后定期并账的基础。
二、基建并账的业务处理
(一)衔接并账的业务处理
将201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科目余额全部并入新的事业账(以下简称“新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中。
按照基建账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等科目余额,新账中借记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新账中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归属财政补助拨款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基建账中其余科目余额分析并入新账的相应科目中;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二)定期并账的业务处理
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末,单位以当月基建账的月末余额表为原始凭证,对当月发生的基本建设会计业务进行分析,填制事业账会计凭证,将基建账并入单位事业账。定期并账的原理、方法与期初衔接并账一致。
按照基建账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等科目当月增加数,新账中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同时借记“科研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 “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基建账中当月发生竣工基建项目移交固定资产业务时,事业账中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基建账中当月发生的基建投资支出(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例),由期初“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科目余额转入的,新账中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基建账中当月发生预付款业务时,按照“预付工程款”科目当月借方发生额,新账中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同时借记“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基建账中“现金”科目在定期并账时,应全面分析其当月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的成因,例如:“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可能是银行提现或还款所致,贷方发生额的原因包括现金支出和库存现金送存银行两种可能,原因不同,基建并账时借贷方科目也就不同。基建账中当月发生的其余经济事项,按照事业账中对应的科目进行并账。
三、关于基建并账业务处理的思考
(一)预付款业务
衔接并账和定期并账都将 “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的余额和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定期并账中同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这与新制度中 “在建工程”科目的定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矛盾。
新制度中“在建工程”定义为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定义明确指出是实际成本,而“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核算的是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其金额是未确认的工程价款,并非实际成本,因此,事业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不应核算基建账的预付款。基建会计制度中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归属于预付款,而非在建工程,在将基建账数据并入事业账“在建工程”科目时,只能并入四大投资科目的数据,不应包括预付款项。
“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属于净资产类科目,净资产代表的是所有者权益,不是债权。“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作为预付款,属于资产类科目的范畴,代表的是债权,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下设“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基建账的预付款项欠妥。
结算预付款业务时,基建账的处理是增加在建工程,即确认投资支出科目,减少预付款,即冲销“预付工程款”或“预付设备款”,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但在基建并账业务处理时,事业账只是在“在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中做借贷方调整,对两个一级科目的余额不产生影响,故此项并账业务的意义不大。
定期并账中对基建账 “预付工程款”或“预付设备款”当月借方发生额,同时借记事业账支出类科目,这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原则矛盾。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将应收、预付款项一律先计入往来款项科目,待结算时再冲销往来款项,借记支出类科目。这样,在事业账中对往来款项科目的归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方式,有悖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
建议预付款业务的并账处理参照目前科学事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发生预付款业务时,基建并账计入事业账的“预付账款”,结算预付款时,直接冲销“预付账款”,借记事业账支出类科目。
(二)工程交付使用业务
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余额在衔接并账业务处理时,直接借记事业账“固定资产”等科目。笔者认为,此项业务处理存在虚增资产的问题。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工程竣工办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新建账时,全数冲转,即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使用基建拨款的情况)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单位基建账存在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的工程项目,反映在 “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关明细科目中,衔接并账同时又反映在事业账“固定资产”等科目中,存在重复归集的情况,虚增了单位的资产。
建议增设资产类科目 “待移交基建工程”,以解决衔接并账虚增资产的问题。将单位2013年12月31日的基建账“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并入事业账时,记入“待移交基建工程”科目,待下年年初基建账冲转 “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后,基建定期并账时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待移交基建工程”科目。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并账
待核销基建支出是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不能计入基本建设工程的建造成本,但应该予以核销的投资支出。这部分投资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建造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不应该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拨款单位应该在基建拨款中冲转。也就是说,在批准待核销基建支出予以核销前,基建账如实反映此部分支出,且基建资金平衡表也将待核销基建支出作为基本建设支出单独列示,可见对该支出的重视。基建并账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完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实现全面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解决长期以来基建账游离于单位事业账之外的问题。但是,新制度和衔接的处理规定都未涉及待核销基建支出,笔者认为这是现行基建并账的缺失,未能真正实现事业账和基建账的统一。
建议基建并账增加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并账,作为基建投资支出的内容。事业账分别在“在建工程”、“非流动资产基金”和支出类科目下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用于反映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并账,并账的原理与其他基建投资支出科目类似。批准待核销基建支出予以核销后,并账处理时借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四、基建并账的管理建议
(一)制定基建并账的实施细则
目前,新制度和衔接的处理规定仅简单阐述了基建并账的业务处理,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各单位进行基建并账业务处理时,存在同一事项采取不同并账处理的现象,有的单位为了简化并账程序,只并表不并账,随意性较大。建议制定基建并账实施细则,规范并账业务,为基建并账提供制度保障,保证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
(二)修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核算现行的会计制度是1995年发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199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行制度的相关内容已经滞后,难以确保基建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为保证基建并账的完整、真实和准确,首先要保证基建会计提供的信息质量,因此,建议修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完善基建会计核算。
(三)加强单位财务队伍建设
基建并账的施行,要求单位的事业会计人员和基建会计人员都必须精通基建并账业务,对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核算都要了解。这样,基建会计人员才能向事业会计人员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并账资料,事业会计人员也能据此在事业账中准确反映基建业务,这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加强单位的财务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