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2014-09-28胡新爱
胡新爱
摘要:国际环境保护法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要求各国适当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对全球有害的环境影响,由此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本文试从国际环境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说明其对国家主权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影响
主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利,不仅包括领土主权、政治主权、经济主权、还包括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由于环境问题本身具有扩散性,全球性等特征,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非一国之力所能为,需各国的合作才能奏效。所以国际环境法的實施不可避免地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产生挑战。这种挑战的实质是以主权为根本属性的国家,在环境处理问题上与地球生态系统本身的规律发生矛盾。
一.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源自于1941年的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裁决。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对该原则进行了准确的阐述。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在强调各国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同时,要求各国在其国内进行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在实际效果上,该原则既承认了国家对于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又要求国家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必须照顾到他国的或国际的环境利益,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①
但从国际公约可以看出“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对国家义务的表述相当原则化,故国际环境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产生了“预防原则”,以达到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方式进行规制的目的。预防原则包括损害预防与风险预防两方面。损害预防指的是各个国家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就应尽早采取各种措施以控制其领域内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预防原则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环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直接引用预防原则处理国内环境争端。如澳大利亚Leach诉国家公园与野生动物署案,印度得里空气污染案,西加拿大荒野委员会诉英属哥伦比亚南岛林区林业部上诉案等。②
尽管国家承担预防义务,但仍可能免不了出现一国在其国内进行的环境活动损害他国环境的现象,这就引起了国家责任。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指,一个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法规或者违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产生的国际法上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国家责任以国家违背国际义务为前提,以过错为必要条件,然而这种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却受到很大局限,因为各国产生环境损害的行为或活动可能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如,森林砍伐、国际海底开发等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更谈不上违反国际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适用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鉴于此,国际法上便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该制度是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严格责任是不管一国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它确定国家责任的依据是跨界损害的事实,而非行为的不法性。从现在的国际法实践来看,未加禁止行为责任制度实际上是回应了国际环境法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内容。
二.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
该原则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的。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是指各国均有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只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是有区别的。其实质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打破了国家的平等性原则。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称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大厦”的基石。但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却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责任。同时,发达国家还有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另外,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从各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很明显地反映出。1997年《京都议定书》对主要的发达国家都规定了减排任务,却未对发展中国家规定温室气体的削减目标。很明显,有减排配额的工业国家履行更多的环保义务,这无疑对他们的环境主权产生了限制,美国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最终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最直接地体现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例如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8规定: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原则16规定:国家当局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近些年,一些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对发展中国家的活动指指点点,其目的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991年巴西亚马逊州州长希尔韦·梅斯特里尼奥曾对说美国《时代》周刊记者说“每年都有一些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客指点我们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你只听见‘救救亚马逊河!救救动物!而这里的人们生活在苦难之中没人去关心。亚马逊河森林地区居住着1700万人口,你不能指望着他们不接触周围的环境。不过,我们可以做到既开发又保护。亚马逊河不是一个世界纪念碑,它属于巴西,应该由我们来决定它的未来。”③
不仅如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也被引用,著名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 案就是例证。该案的判决认为:从人类历史中可以看出,过去因为经济的原因或其他的原因人类不断地干扰自然,而从不考虑这种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由于科学知识的进步,人类渐渐认识到,如果不计后果地继续这种干扰,将对当代及其后代人带来危险。在过去20年里,一大批文件制定了新的规范和标准,在今后进行活动时,各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准给予足够重视,可持续发展概念充分表达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需要。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条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实践,各国基本都已认可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且国际条约呼吁各国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公有资源共享原则
南极、海洋、大气层、气候等被认为是“全球公域”。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此公域也有所体现。对于“全球公域”的自然资源,各国可以进行科考、探索并参与管理,但同时负有保护的义务,避免这些地方的资源被损害。这使国家对领土以外的领域享有了一定的管辖权,尽管该管辖并非完全的、排他的管辖,但却间接扩张了国家的管辖范围,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
五.结语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一方面使得环境问题有了理论与法律上的依据,对环境保护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对国家主权产生了影响,它使得国家主权不再是一种特权,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束,但这种约束与限制并不是干预国家主权,反而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今后各国应加强合作,真正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李爱年、韩广等著:《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林灿铃等著:《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注解
①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②林灿铃等著《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③林灿铃等著《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