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
2014-09-27任帅军
任帅军
[摘要]法社会学存在“中国化”问题。作为高其才教授的一部法社会学著作,《法社会学》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了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和理论问题。其关注到法社会学中国化的意义并对之进行了努力,体现了中国法社会学学者进行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通过进一步研究就能够继续回答法社会学中国化这一问题: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方向是法社会学中国化,法社会学中国化的主题是法社会学本土化。只有深化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才能探索出中国自己的司法改革路径。
[关键词]法社会学;中国化;本土化;理论自觉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4)02-0108-07
On the theory consciousness of the sinicization of law-sociology research
—comment on Law-Sociology written by professor Gao Qi-cai
REN Shuai-ju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China)
Abstract:There exists a problem of “sinicization” in the study of law-sociology. As one of the works on “law-sociology” of Professor Gao Qi-cai, Law-Sociology looks at the issues on the legal practice and theory of Chinese society by the empirical study, which concerns the meaning of law-sociology sinicization, and makes the great efforts on it to embody the theory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scholars of law-sociology in their research of the sinicization of law-sociology. Through the further research, we can answer the ques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law-sociology, which is the direction of law-sociology in China. The topic of law-sociology sinicization is law-sociology localization in China. So only through deepening the research of law-sociology localization in China, will we be able to explore the way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
Key words:law-sociology; sinicization; localization in China; theory consciousness
对中国法社会学进行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研究,熟悉法社会学的学科特性,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探析国家法律的运作状况,知晓非国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定时代背景下,通过研究中国社会场景的法律问题,为中国法社会学与西方法社会学的平等对话进行了知识生产上的反省与理论自觉。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学术研究要想取得与西方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能合理解释本国社会实践的学术理论。对于法社会学研究尤其如此。从上个世纪初叶的清末变法修律开始,经过译介作品、田野调查、发表心得,法社会学在中国得到不断发展。要想取得与西方法社会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就必须能够合理解释本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实践。这就要求法社会学研究认识中国的问题,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建构和发展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高教授的《法社会学》通过记录中国法制现状的事实,分析中国社会的现象,理解中国社会的秩序,研究中国法律状况的特质,解释中国民众的法律生活,提出中国法律发展的路径,从而实现法社会学从“在中国”到“中国化”的发展。这种理论自觉既是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学术自信的表达,更是法社会学中国化理论自觉的体现。通过对《法社会学》的分析能使我们深入思考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方向,明晰法社会学中国化的主题,提升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学术品质,不断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
一、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方向:法社会学中国化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清末政府进行了变法修律,随之大量的西方思潮与理论涌入中国,法社会学亦在此时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并在近现代中国的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通过译介西方法学著作、深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等多种途径,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看到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和改革中国传统法制的路径,为救亡图存和民族振兴寻找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西方法社会学家的思想对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影响。高教授在“西方法社会学的思想”一章中集中介绍了埃利希、庞德、马克思和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学界一般认为1913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出版标志着法社会学的诞生,该书反映了法学家试图借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随后法社会学在西方蓬勃发展起来。美国当代法社会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著作中,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说,他的学说对20世纪中叶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和法律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认为“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在马克思学说的影响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一定的统治类型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类型基础之上的。他建构了四种法律类型: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合理性法和形式合理性法[2]。这些西方法社会学学说在近代中国开始被引入,改革开放后有效推进了中国法社会学的快速发展。
然而中国学术界对学术知识的生产往往依赖西方的理论、方法及其研究范式,忽视对中国场景下中国问题的研究。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中国由传统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型的过程中,以西方法治为蓝本的国家制定法在应然层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最高效力,而在实然层面中国传统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却具有实际上的最高法律约束力。这就凸显了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冲突问题。高教授在“农村纠纷现状、成因及解决模式”“国家制定法与农村习惯法的关系”“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等章中集中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研究,并在“传承与变异:浙江慈溪蒋村的订婚习惯法”一章中以案例形式进行了法社会学上的实证研究。这表明他已经注意到,中国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深深根植于中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因而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要与中国固有文化整体结合,“将中国社会文化特征及民族性纳入法社会学里,使法社会学具有中国历史、文化意义。”[3]代序2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①。而在浙江慈溪蒋村,传统上婚姻成立包括看人、“吃茶”即定情、“过书”即订婚、“好日”即结婚、回门等环节。由于时代的变迁,现今习惯法要求的婚姻成立仅包括订婚和结婚两方面程序。也就是说按照习惯法,蒋村的订婚为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没有经过订婚程序的婚姻为瑕疵婚姻,往往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否定性评价,婚姻当事人及其家人就会被村民另眼相看。
在蒋村,订婚包括:1.相识与媒人规范。在蒋村,习惯法重视媒人的地位和功能,即使在双方直接认识的情况下,也要求男女双方分别请有介绍人。根据介绍人方菊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访谈录(2010年11月13日),介绍人参与了订婚的主要过程,见证了彩礼聘金的往来给送:“订婚的铜钿(钱)拿过来,介绍人经手,牵牵线,拿拿铜钿,介绍人就起这个作用的。”[3]255
2.订婚程序规范。包括择时:“结婚日子是男方权利,男方日子拣来,征求我们的这边意见。订婚日子也是男方说的,他们拣了来说的。”(洪启财访谈录,2010年11月13日)[3]256;订婚:“今天过书(订婚),原来是叫大辈(长辈)吃饭。这里老传统,老的传下来的。吃饭过书,都叫大辈的。拿出见面钱,等于讲第一次来,大辈第一次见嘛。以前很少见面,第一次见嘛。”(夏会芬访谈录,2010年11月13日)[3]260;向女方送日子贴与舅贴:“帖子在的话就不是说说的,就这个意思;结婚就不是说说的了,有帖子嘛;舅贴就是请阿舅来,结婚嘛请阿舅来。”(戚周奶奶访谈录,2010年11月3日)[3]262;彩礼:“发聘,双方家长没(有)商量的,一般是按照风俗来,这个村坊发多少就按这个来,钞票有呢多发点,没底的,一定的。订婚前,我们双方没商量过,双方大人没见面商量的,没见过。发聘过来后看女家实力的,你实力有呢,儿子、女儿一样的,实力没有就陪(嫁)勿起,没底的。”(戚长富访谈录,2010年11月13日)[3]264
通过对蒋村结婚习惯法的考察可以发现,现今蒋村基本遵循传统习惯法的规范。这就告诉我们,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法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有其固有价值,并不一定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被遗弃。法社会学研究要把中国的法律问题置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历史、文化之上,思考中国人的法生活方式。由此可见,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要选择法社会学中国化这一研究路径。法社会学只有关注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传统,才能更好地面对当前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在此基础上,法社会学研究者要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概念来揭示和解释中国社会与文化变迁、规范变化,以及与中国文化特质之间连续和变迁的程度。这样才能有效回答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对法社会学追问的一系列问题:法社会学在中国与欧美等西方国家有什么不同?以美国等西方社会为主的法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是否适合中国?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是沿着西方的发展路径走,还是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中国法社会学怎样走才能对世界法学贡献自己的智慧?
经过多年实证研究,中国法社会学界逐渐认识到,法社会学中国化是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贡献。在鸦片战争爆发以后的中国近代社会,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都专注于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探究,出现了不少法社会学方面的作品。严复提出立法要考虑社会现实,不违背“人情物理”,执法应与教育、生计等社会措施相结合,以便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他还翻译出版了法国孟德斯鸠的《法意》(今译《论法的精神》),该书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探讨法和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分析法现象的社会根源,被公认为是法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萌芽。这一时期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有关中国的法与社会的论著中具有拓荒意义的著作。他在该书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4]。这是很典型的法社会学观点。在《社会法律学》一书中,张知本认为,“法律为人类共同生活之规范,其目的,当然以调和全体人类之利益为主,若扬此而抑彼,即已反乎法律之社会目的。其基于此种目的而从事于法律之研究者,即社会法律学是也。”[5]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对法社会学有如此深刻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展开,传统法学难以适应社会实践的挑战,法学要为社会改革、开放服务,就必须从理论到研究方法上有一个全面的突破。法社会学注重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动态与静态、现状与历史的分析,有利于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诸多缺陷,使法律的拟制和修订更加适应变动着的实际生活并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因而中国学界对法社会学研究日益重视。这体现了中国法社会学界同仁的理论自觉。法社会学界的“理论自觉”主张肇始于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之后中国学界的学术研究领域一直都在探索和思考中国化的“理论自觉”。高教授通过研究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建设中国法社会学,体现了他对中国法治现状的反思与自觉。这种理论自觉不仅标志着这一学科的成熟,更是站在当下中国把中国的法治建设放在世界场景中思考的一种尝试。因为法社会学中国化可以而且应当从法社会学在世界法学发展这一更开阔的场景来加以研究。而法社会学中国化本身就是建设世界场景中的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立足于中国社会,解决中国问题,确立中国法社会学的独特内涵,从而为世界法学的发展提供中国人的智慧和贡献。
二、法社会学中国化的主题:法社会学本土化
20世纪上半叶至今,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之所以能取得引人瞩目的发展,与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坚持不懈地进行本土化研究的努力分不开。可以说,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主题就是法社会学本土化。具体说来,在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发展阶段,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作为一场有组织的群体性学术活动,其诸多原因及其表现形态主要有:
1.中国自古就有的丰富的法与社会思想,为当代中国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提供了悠久的文化传统与可资借鉴的经验。高教授在“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一章中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思想[3]64-70。在立法与社会需要方面,中国古代立法注重与本土实际相结合,以“因时制宜”立法、“更新而趋于时”立法作为主流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立法与社会实际的适应性、一致性,体现了浓厚的现实主义、功利主义色彩;在法的社会作用方面,包括礼、律、例等在内的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礼的作用远较律的作用重要,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顾炎武主张从基层乡里入手,实行“月旦”评议人物,协助司法官吏办案,补刑罚之不足,充分发挥法的效果;在犯罪的社会原因方面,中国古代不少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重视从本土社会的角度探讨违法犯罪原因,政治腐败、官府压迫、生活贫困、财富分化、教化不力、风俗恶变等社会现象都与犯罪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他们从社会中寻找犯罪根源并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的思想对当今社会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在良吏执法方面,主张由“良吏”来适用和执行法,保障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白居易更是将吏治与法治相提并论,进而实现“治人”与“治法”的统一。
2.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对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的大力倡导。当代中国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伴随着法律现代化与法律本土化的争议出场。主张法律现代化的学者坚持中国法律的出路是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现代化,否认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可资借鉴的法律资源。面对这样一种对西方法律不加质疑和反思的现状,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不仅要“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要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6]这样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研究进路就摆脱了简单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并抽象地分析论证具体法律制度所承载的诸多价值这样一种研究进路,而是主张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进行实证研究来重新认识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性研究。梁治平、李瑜青、谢晖、郭星华、陈柏峰等一大批学者都采用了这一研究进路。他们在全面了解和批判地吸收西方法学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法治建设现状做了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分别从中国法律文化建设、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的构造价值、民间法、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乡村司法等领域对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进行了探索,从而形成了法律多元理论视野中的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有效地促进了中国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不断地从中国社会经验上升到中国法治理论。
3.当代中国法学正由面向立法的法学转向司法的法学,因此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更具特殊意义。从法社会学的视野来看,立法强调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从而改变社会状况。然而近几年来我国立法速度过快、数量过多,超过了社会需求和支付能力,导致立法效益欠佳。因此不能为完备法制而盲目立法,必须从社会生活客观要求出发,考虑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与现代工业文明的冲突,重视立法的本土化。同时要看到,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规则所保障的社会利益上。司法是法运作、条文的法、法典法与社会生活实际相结合的关键,是法社会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司法是法制向日常社会生活渗透的基本形式,与社会生活关联最紧、接触最广、影响最大,因而成为法发挥功能、法运作的基本环节。同时还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权威性评判,是保护人权、尊严,实现社会正义和恢复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承担着适用法律的社会功能。法社会学学者都非常重视对司法实践活动的社会实证研究。例如陈柏峰就长期对中国广大农村的司法实况和具体乡村司法机制进行社会实证调查和经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上和结构上思考乡村司法,进而提出了当前中国乡村司法的“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法治化和治理化两种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是治理化形态)[7],从而为我们认识和把握当下中国乡村司法现状提供了相关的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
4.随着对本土社会调查研究的拓展和深化,中国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的主题逐渐聚焦。高教授认为以下研究主题应该特别强调:(1)深入探讨中国乡土、基层和民众,找寻维持中国社会秩序的脉络和因素;(2)经济变迁中社会结构、文化变迁、社会分化及社会政策和社会治理、社会权威的探讨;(3)中国社会阶层化及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观念、功能问题;(4)社会变迁中家庭结构和价值的持续、改变及相关的妇女地位、劳动力和法律调整问题;(5)过渡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变迁以及社会制度的转变和重组;(6)以中国社会为对象,系统地整理其发展历史以发掘其中深深影响中国发展的特有历史、结构和规范;(7)中国社会转型期间产生的特有的人口、就业、教育、犯罪等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3]代序3。这表明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在对法社会学进行本土化研究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中特有的传统、概念、现象、题材或问题。通过研究中国固有的一些与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权威等有关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实践,法社会学学者才能在正确认识和重建中国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中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智慧。
由此可见,中国法社会学学者是在法社会学本土化的研究中思考和解决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的。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重视与法律现象相关的社会秩序、社会权威、社会关系、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思考民间法和制定法的沟通、对话与对接,关注法的实际运行、实际效力和现实效果,探求法的本土化资源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这就给中国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学术视野,提升了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品位。更进一步来看,法社会学本土化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是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在长期反思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思考与回应中国应当如何构建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一问题。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种混合型法律体系,既包括从西方移植的外来法律文化,也包括继承传统的本土法律文化。这样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就特别关注中国的本土法律文化是如何应对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文化,中国的本土法律文化在社会现实当中又是怎样影响法律的运作。中国法社会学的本土化研究重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中国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应用,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和历史进程中,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的一种自觉的理论研究。
三、深化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探索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
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是为了更加客观、如实地反映本土社会,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增进法社会学对中国社会的认识,提高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应用水平,拓展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应用范围,发挥法社会学的社会功能,从而有效推进中国法社会学的本土化进程。然而在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中,法社会学研究的工具理性较为突出。其在研究定位上一直带有一种刻意追求经验研究的风格,而对理论问题即理论原创和理论建构关注不够。这一问题反映到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队伍培养和学科建设上表现出了明显的重应用、轻理论的现象,造成了只重视所谓的经验研究,结果导致诸如此类的经验研究和应用研究大多只停留在简单运用社会调查统计技术进行描述性分析和说明的层次上,在理论和思想上都难以得到提升。例如,在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中,“很多学者往往拿中国经验中的某一案例去验证西方的某一理论,其结果只是论证了西方理论的正确性,可以说,这样的研究对于中国的理论创新意义不大”[8]。同时,这表明当前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西方的思想理论和话语体系。我们知道,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大师无不以其原创性的思想和理论闻名于世,这就需要中国法社会学学者进行原创性的努力,自觉地从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社会实践中发掘法治的本土资源,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深化法社会学的本土化研究。只有这样中国法社会学学者才能走出理论不自信的状况,通过本土化研究建构自己的话语、范畴和经验逻辑,并以之解释中国社会现状和建构自己的理论,展现中国法社会学学者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自信。
高教授在“村组企业工人法律意识分析”“32个优秀人民法庭的具体状况与实际运作”以及“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等章中,通过运用实证分析的经验研究方法,分别对村组企业工人的法律意识、32个优秀人民法庭的具体情况和中国律师执业的关系因素进行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并对之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这样他的实证研究就没有停留在简单运用社会调查统计技术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层次上,而是运用法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对当下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这就增进了法社会学对中国现实社会的认识,有效拓展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应用范围,提供了中国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的范例。以“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为例,我们从中可以一窥他是如何深化法社会学的本土化研究的。
在律师接案与关系的分析中,高教授引用一位律师所述:律师接案需要关系。这是法律对律师这一职业的限定导致的,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以他的专长来印制名片或做广告宣传,如“房地产律师”、“刑事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等。那么,律师只有经过朋友、同学,以前代理过的当事人的宣传等关系将他的专长、职业水准等有关信息发布出去,才能收到合适的当事人找他代理。所以说,不需要关系的律师已经饿死,已经失业[3]198。这说明关系是律师个人的重要社会资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接案时的决策能力和社会行动。那么对影响律师接案的关系因素进行分析就能理解其接案过程中的社会行动。通过调查发现律师接案主要通过业缘关系、学缘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等途径。而业缘关系具有最重要的作用,朋友对于律师接受案件、争取案源最重要。并且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关系是基础,能力为根本。有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一个律师的关系越大,他接的案件越多,这是存在于社会的不正常的一方面,但这仅是现象问题,例如这位律师没有深厚的法律常识,没有责任心,他所设计的这种社会关系,即使存在,也是暂时的,随着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化,这种现象迟早会被消灭[3]197。
在律师办理案件与关系的分析中,高教授引用一位律师所述:律师办理案件在目前的现实中,也离不开关系。如果没有关系,或关系一般,那么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常常会碰到许多问题。如收取证据的过程和一些手续会有部门及相关的人员不给你办理,或不及时给予办理。甚至在庭审中,法官对你的态度冷、横、硬,甚至不让你陈述,或是限制陈述的时间,或是有理、合法的辩护不予以采纳。关系在办理案件中,既有着打开方便之门的作用,又是打赢官司的基础,甚至是保障[3]200。由此可见与律师接案相比,关系在律师办案中的作用更为突出。通过调查发现关系在律师办案中的作用表现在:便于证据收集和采用、有利沟通、获得信息、方便工作、判决倾斜等。相应地,律师办案中主要涉及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同时应当看到关系在律师办案中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是共生共存的。一位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副主任就认为,如果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总是想方设法依靠关系向公诉人、法官讲情,甚至送礼请吃,那么必然引起司法不公,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律师办理案件时要依法行使职责而不是过多地依靠关系,当然律师有好的人际关系和崇高的人格修养,在其办理案件时会带来较大的便利,工作效率和结果也会让人满意[3]207。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在律师实际执业时到底依据正式的法律还是非正式的关系?律师应如何处理国家法律与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高教授引用一位律师的回答表达其对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的基本判断: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服务是我执业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处理依靠法律还是关系的问题上,本人认为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执业是律师的生命,动用关系是服务,是为更好地实现律师执业 [3]215。这表明关系在中国虽没有正式地位,却有着事实意义和实际拘束力。当关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非正式规则时,作为个人的律师极难抗拒这种关系规则的束缚。同时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和律师执业规范的逐渐完善,民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更为关注,因此关系在律师执业中的作用空间越来越有限。
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角度,分析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问题,就会发现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规则,不仅体现在观念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结构中。因此社会秩序的保持不仅依赖法律制度,还要依靠人际关系的习俗和传统。高教授指出对于律师执业而言,“正确处理这种关系,不仅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效率,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3]213这样就涉及另一个重要问题—当代中国的法律适用和司法改革。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高教授认为深化法社会学本土化研究应关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平衡性,因为“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平衡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更体现了当代中国司法的特质。”[3]151通过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法社会学思考,他认为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平衡性主要表现在:(1)法律适用目标的平衡,(2)法律适用内容的平衡,(3)法律适用依据的平衡,(4)法律适用角色的平衡[3]135-151,(5)法律适用技术的平衡,(6)法律适用权限的平衡,(7)法律适用保障的平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法律适用中讲求平衡有其积极意义,其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和政治、经济、法律状况,与民众的意识相适应,有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提高裁判的社会接受性。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理想化地进行。这就需要在司法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中,尽量将政治问题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处理,将社会要求转化为法律内容,平衡法院的专门职能与社会功能。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司法改革进行规范和不断完善:(1)适当行使释明权。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意见或证据不明确、不充分或不适当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其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2)合理进行调解。诉讼调解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因此法官要在观念上强化调解意识,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3)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法官在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时,应尽可能消除导致再次诉讼而浪费社会资源的各种诱因,减少二次争讼、次生争讼,形成良好的审判预期。(4)重视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应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清楚全面地反映出来,让当事人通过阅读判决书能够分辨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5)加强判决的可执行性。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执行的问题,将调解与判决、审判与执行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3]153-154。
从法律评价①的角度分析法律适用和相应的司法改革,就能从更加开阔的视野思考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和司法改革问题。狭义的法律评价包括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适用法律的评价活动。高教授从法院的专门职能与社会功能的平衡性来谈法院的司法改革,确保法律适用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从法律评价的文化方面对高教授这一观点进行呼应,笔者认为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可以为有效推进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中国当前的法院内部司法改革大都围绕建设“学习型法院”展开。“学习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学识,提升法官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法律适用技术水平。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为法官提升法律适用能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从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评价来看,重视检察院文化建设也可为有效推进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监所监察、控告申诉等行使检察权也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院文化建设为检察院完善司法职能、提升检察官法律适用能力及其社会公信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通过检察院文化建设,有助于增强检察官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在检察工作中达成共识,提升检察官的法律学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为完善检察院的法律检察制度及其法律监督职能,深化和促进检察院内部的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高教授通过法社会学的调查和研究,认真观察和思考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着力探讨中国社会的秩序和规范,寻求和理解客观的实际法状况,总结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质,为法社会学中国化坚持不懈地努力着。这体现了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对法社会学中国化的不断反思和理论自觉,又体现了中国法社会学学者对“中国问题”的问题意识及其学术追求和学术志向。这表明法社会学中国化是法社会学这门学科发展的必然,也是学科和学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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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