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民主的中国化
2014-09-27吴迪
吴迪
[摘要]在数千年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处于不同的历史时代,拥有着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众多思想先贤们,不约而同的亮出了宪政民主的旗帜,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民主法治的主张。建立专门机关审查制度的违宪审查制,有利于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最终保证我们社会主义祖国在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民主的轨道上平稳快速的发展,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宪政民主权力权利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13-0011-03
什么是宪政民主?实现宪政民主的基本途径是什么?这是探讨中国式的宪政民主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所谓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我们接下来从宪政的内涵开始探讨。
一、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
(一)民主是宪政民主的核心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节节胜利,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作为新社会秩序维护手段的宪政民主也就应运而生了。正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所指出的:“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可以说,民主是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固然民主倾向于构建未来,宪政更注重遵循过去,关于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关系也如自由与平等间的矛盾一样争论不休。但是通过这种从未终结过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他们都认为个人的尊严与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并且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保障已经成为了宪法至高无上的目标。
宪政秩序拥有着其他秩序无可比拟的整合功能,这种整合功能能够有效地调和社会内部的冲突,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依靠的则是民主的制度。也就是说,必须是由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宪法与法律才能有合法性。因为法律表达人民的意志,所以人民才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反之,若在缺乏或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政策与法律便不被承认具有合法性。
(二)法治是宪政民主的基石
法治最充分地体现了宪政理论的限制政府的精神。宪政民主要求建立一个既负责任又有限的政府,预防和反对专制和威权下的统治,而法律恰恰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因为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即将权力放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约束,将个别的意志在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进行规范。它首先要求政府守法,而后要求每个人都服从法律法规,这里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政府有限。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法治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政民主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宪法至上,同时宪法和宪政的唯一主题是人民,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宪法不仅仅作为治国安邦的工具,其要义在于以人民的权利和权力去监督制约执政者。当法律由手段上升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主宰时,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同时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离开宪政谈法治,就会将法治理解为“依法治理”,从而发生对法治理解的极大偏差。
宪政民主中强调的依法治国,不仅仅要求执掌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严格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还要求他们按照宪法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和原则办事,所以只有宪政才能反映出宪法的本质,也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以宪治国,从而避免了“恶法亦法”的专制统治。
(三)人权是宪政民主的目的
宪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人权。宪政是手段,人权是目的。这是人类亘古不变的根本问题,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实现价值和幸福。
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宪法和宪政的主要内容与原则,同时宪政的保障也是人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宪法包括国家机关权力的划分及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规定及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因此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人权。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即以阶级性人权为手段达到实现普遍人权的目的。
《独立宣言》中说:“为了保障这些人权,人们才在他们中间成立政府,其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政府形式,只要破坏上述目标,人民就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创造新的政府。”人权的确离不开国家和政府,但是只有宪政才能保障人权,而且是保障人权唯一可能的形式。
二、中国的发展呼唤着宪政民主
传统的宪政思想主要是设计一些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固然限制政治权利这个问题是任何关于政治制度的适当概念的中心问题,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政治制度还是决策的手段,并逐渐形成那些在其中活动的人的性格。因此宪政的政体必须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在当下中国,对于宪政民主的呼唤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一)宪政民主要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进一步表明了当下中国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病根尚未彻底根除,特权现象愈演愈烈,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选举流于形式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社会本质上处于从毛泽东时代的计划经济的旧体制演变而来的威权体制。国家通过一党执政实现了对传媒的有效控制,通过党政合一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国家机器对于执政党的效忠等都被转化为该体制推进现代化所需要的社会动员与整合的工具。
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体制在中国现代化的建设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一个威权庇护网结构和威权自利化的困境也被构造了出来。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的腐败,腐败官员以其所掌控的权力为媒介同黑社会勾结起来共谋利益,形成了“恩主庇护——扈从效忠”的畸形关系。在这里,各式各样的分子以腐败官员为中心形成了环形的依附性放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将会为其带来大幅提升的收益,然而违法犯罪的成本却大大降低,直接导致了社会腐败的全面化、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和更加突出的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这就要求立足于原有的政治体制,设计出一种能够进行有效地分权与制衡的国家机构,以达到防止权力因失去制约和监督而导致的腐败现象。同时,对每一种权力都必须依照该权力的性质和倾向而做出相应的限制,确立和保障独立的司法制度。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进行独立审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那么这个国家人民的政治权利必将失去保障,其自由也会受到极大损害。
(二)宪政民主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还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呼唤我国政府转变职能,抑制消极腐败的现象,以宪政民主的深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宪政最大的特点就是承认大多数人统治的合法性和排斥专制独裁,这种民主加平等的自由理念促使了市场主体参与和市场竞争的良好外部条件,而宪政制度在不经意间又为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一种制度上的平等。这种市场经济的规范运作直接得益于宪政民主的制度。
同时,因为市场经济的诸多不足,导致了资源配置不能完全交给市场那只手。时代要求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遗余力地扩大行政权力,以期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实践证明,随着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作用的不断加大,其会有效矫正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迁的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内在地要求法律规范发挥主导功能,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需要通过法制来确立和保障。由于法律权威和法定权利为社会所共识、共享,法律规范也必定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因而法律不仅为市场行为和经济发展提供一种机器稳定、明确且普遍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且公正、公开的市场空间和法律条件,而且法律法规还逐步成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或微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可以说,坚持法律至上,实行法治才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有力的武器;法治是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实现宪政民主中国化的途径
建设宪政民主制度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自然演化型的道路,一条是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前者主要指西方国家,后者是指中国。由于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的建设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在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的指引下推动前进的,国家或政府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扮演着宪政建设的领导者的角色。
(一)加强公民社会建设
宪政的平衡性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里也包含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平衡。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机器,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显得十分弱小,更不可能与国家相抗衡。于是,一个介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公民自愿参加的,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就应运而生了。这个领域就叫做公民社会。对于公民个体,公民社会保护着公民个体的权力与自由,对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衡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架设了沟通的桥梁,确立了稳定的政治秩序。作为公民社会一分子的公民,他们可以在这里提出各种要求和主张,并且通过相应的组织予以表达,而政治国家也对公民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引导。这种社会孕育了二者间沟通对话的形式——法律,而这种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
我国政府可以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逐步建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也可以加强政府对于社会组织运行的指导,通过代表各阶层社会利益的集团反映其阶层的呼声,以完成政府交给他们的任务。随着这一类组织的发展壮大,公民社会将会实现软着陆。同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特别是有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使公民在法律意义上成为主体,并切实保障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通过宪法诉愿以保护公民权利,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方式培育理性的公民文化。这是实现宪政民主中国化的最基础条件。
(二)以宪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宪政的关键与核心。因此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一直以来都是限制国家权力的重中之重。依法行政就是要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期达到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并规范政府行为的目标。这不单要对政府进行限制,还应该促使政府采取实际行动以充分、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的利益。
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在行政立法方面,有关行政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在行政执法方面,现存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畅,影响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在行政监督方面,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要克服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包括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这是实行宪政民主的关键环节。为此必须培养人们的遵法守法精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帮助公民树立对法律的认同,树立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观念。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治本之策。
(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在规范违宪审查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违宪审查主体,缺乏宪法司法化的机制,缺乏高效率的操作程序,缺乏合理的违宪制裁机制按照合理的逻辑,这直接导致宪法在许多方面形同虚设。
但同时我们也知道,每一种模式的产生都要与该国家的历史情况与现实国情相适应,并且都有着一个萌芽与发展的过程,选择哪一种模式既要考虑这种模式的生命力又要考虑该国家的具体国情。当下中国出现的问题已经表明将“议会至上”作为基础所确立的代议机关审查制作为违宪审查主体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三权分立国家普遍运用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也不适合我国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因为人民法院客观上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立法机关),那么剩下的可供选择的就只有专门机关审查制度了,当然这种制度的建立还要考虑到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情况和具体的操作条件,稳步推进。
建立专门机关审查制度的违宪审查制,有利于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最终保证我们社会主义祖国在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民主的轨道上平稳快速的发展,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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