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模式、对策
2014-09-26李春雨
李春雨
摘 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互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上,能够丰富旅游开发理论和提升文化遗产的价值观,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向良性循环状态发展的意识;实践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向恶性循环发展,防止非良性互动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互动;举措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1-0247-02
一、非物质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相互关系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旅游开发的作用力。(1)增加旅游资源吸引力和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民族、一个时代、一个地域文化艺术的结晶,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相对物质文化遗产更加神秘、丰富和细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相结合,通过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形成别具一格、有声有色的旅游产品,必能增加旅游活动的吸引力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2)丰富旅游开发项目、提高旅游开发层次。全球旅游趋势已由传统观光游览向度假休闲体验游过渡,引发了在旅游项目的设计和开发上的激烈竞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巧妙运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结合能给旅游目的地带来新的活力,特别是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的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当地旅游事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通过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旅游项目,可以增加旅游目的地的价值体验和旅游消费。现在许多旅游景点开发地方戏曲、古典音乐艺术、风俗礼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文艺表演、技艺表演等项目。一方面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转化为旅游商品出售,增加旅游收入,另一方面以表演形式转化为旅游项目,留住客人过夜消费,延长旅游时间,从而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
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力分析。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力,主要通过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行为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1)旅游开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资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措施中指出“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促进建立和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及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多,保护资金缺口大,则更需要拓展多种渠道促进其保护。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部分资金。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遗产保护资金会越来越充足,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保护措施不会因为资金匾乏而无力施展。(2)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中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可以通过旅游活动的介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旅游开发成为旅游产品,首先必须实现其文化价值,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其次才是经济价值的转化,即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旅游开发中,开发者会自发地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以提升产品档次。最后是社会价值的实现,即旅游开发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被本社区的人们认可,发展到被社区外的游客了解和欣赏,提升当地的社会地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
1.组合式。对于反映一定时期、一定区域、一定文化内涵的分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将其集中起来,既突出特色,又找出共同点,表现一个鲜明的主题,进行组合、互补式联合开发。如可以将属于中国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琴艺术、蒙古长调等,以集中表演的形式进行组合式开发。
2.独立开发式。采用独立开发模式,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必须有较强的吸引力,而且价值独特,内容丰富。因此,在旅游开发中可结合多种表现形式,设计丰富的旅游项目和环节,以达到既突出主题,内容又不单一的目的。专题博物馆就是其中的一种独立开发模式。如建立昆曲艺术博物馆,将这一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文物展示、戏曲表演、专家座谈、现场学习参与等形式在博物馆(或昆剧院)集中展现。
3.依附式。采用依附式开发模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价值独特,濒临灭绝,分布地域狭小,旅游开发产品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地方戏曲、原始部落的音乐舞蹈等。另一类是分布广泛,适应力强,但旅游开发产品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评书、刺绣、瓷器制作工艺等。
三、实现良性互动的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并不是所有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能产生良性互动,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旅游开发只是促进遗产保护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要正确估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科学、合理开发,健康、永续、适度利用。可以运用的手段如下:
1.政府关注和支持。首先,政府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非物质遗产的旅游行为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许可,并受到政府的监督和核查。针对旅游主导的互动,政府必须负责启动资金,培养他们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鼓励旅游开发的持续进行,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兴和保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导的互动,政府必须为旅游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开发条件,并在活动中监督和规范旅游开发行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业的共同发展。在管理模式上,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和引导原则,而不应该过多干预,成为互动实施的主宰。
2.法律规范和约束。法律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一个重要外界干预手段。国务院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联合国和各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目的就在于约束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使文化遗产健康发展。因此中国相关法律制定时必须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配合的原则,在互动进行的各个阶段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3.大众支持和社会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大众性的特点,因此互动时必须充分发挥人民大众的能动性,创造一种氛围,既对旅游活动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又能发挥集体的力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充分挖掘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中,因而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创新的主体,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共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它是集体创造的结晶,是一个社区的人民代代传承的产物,更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还必须科学合理,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不应该受到质疑或否定。endprint
4.宣传和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集体传承,因而必须加强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的教育宣传工作,使遗产传承主体提高自主保护意识和价值认知力,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创新。
5.专家参与。专家参与是旅游开发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关的专家包括文物鉴定专家、史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美学家、民间艺人以及旅游规划专家等。这些专家从各自专业的角度,根据经验和标准进行比较论证,系统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为进一步的旅游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依据。专家的参与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整个过程。在初级互动阶段,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评定,为申报和制定旅游开发规划提供依据;在过渡阶段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和复兴,为旅游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提升旅游开发层次;在高级互动阶段,主要是帮助社区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展和创新,保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6.互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顺利进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外界干预手段是制定详细、科学的互动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和要求,结合互动的阶段性表现,灵活机变地实施。规划的内容应该包括互动的阶段性计划、配套计划、补救计划、实施措施、控制指标、注意事项等。在实施互动规划中,必须采用指标体系衡量互动结果。在旅游开发方面,可以采用定量指标,如经济增长率、接待人数、经济收入水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可以采用定性指标,如社会效益,保护程度,期望值水平等。力求做到互动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朝着正确方向进行,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四、结语
旅游开发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注入外在动力,使之适应时代发展。并且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被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从而传承和发展。但是,我们在实施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力中必须认识到:(1)旅游开发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并不是全部或者唯一手段,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其他手段和措施的共同实施,合作发展。(2)旅游开发不是针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有吸引力和旅游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也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针对的是有极大价值且濒临灭绝的遗产,而不是所有遗产。(3)旅游开发必须是良性、合理的。不能走向功利性、片面性,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文化遗产滥用的一面。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传承性、价值独特性等特点,因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载体选择、开发模式研究时必须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旅游开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充分挖抓反过来又提升旅游产品档次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即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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