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2014-09-26韩兴华
韩兴华
近年来,梁山县注重发展民营企业,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涉及专用汽车制造、教辅资料出版印刷、小尾寒羊和鲁西黄牛的养殖、棉纺织、酿酒、塑料制品等几类产业。2010年以来,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84起涉及中小微企业犯罪案件84起,涉案人员128人。所涉及的案件既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包括因为融资难而导致的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案件,有的案件涉及多种罪名,给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严重破坏了梁山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本报告以此为样本,运用比较、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深入分析梁山县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以此为进一步遏制和预防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基础性参考。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在类型分布上不均匀,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比较集中,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尤其突出。如梁山县是全国最大的挂车和专用车生成销售基地,这一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达一百多家,其中,各厂家制造技术、资金力量、信誉程度参差不齐,有的较差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千方百计地将自己的产品冒充成较好生产企业的商标,严重侵犯了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一系列侵犯商标权案件和民事纠纷。同时,梁山县又是全国最大的中学教辅资料生产基地,在这一行业,存在侵犯商标权的同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比较突出。
(二)与其它案件相比,案件技术含量比较高、专业性强、查处取证难度非常大。特别是一部分假冒产品与真产品非常接近,在查处认定、鉴定方面难度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查处。如梁山县某挂车制造厂陶某,生产的挂车除个别零部件与所仿制的挂车材质硬度稍微有点差别外,其它各项指标完全相同,使得专门的检验人员也无法对其鉴定真伪。
(三)案件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呈现出多元性、规模化特点。许多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且生成装备精良、组织严密,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犯罪隐蔽性增大,多采取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而且使用假名、做假账或不做账情况非常普遍,造成此类案件发现难、立案难、侦查取证难、司法认定难。
(四)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动向。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客户不能及时验货、相关部门监管难等,使网络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一些不诚信的中小微企业或业务员,利用现代网络知识,注册相似网站,冒充较好产品在网上销售,一旦败露,他们会随时更换新的网站和新的手机号码,继续非法销售。
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原因
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急剧攀升,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有执行层面的原因,在此,主要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想尽了各种办法,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融入到各行各业,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与此相比,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颁布了一系列诸如《专利法》、《商标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大多只是对获取知识产权的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对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注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如何追究问题,只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中,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8个法条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具体的量刑标准也很难操控。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在行政层面,刑事层面没有形成体系。
(二)行政处罚措施的滥用削弱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受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往往会对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格处理,将本应受刑事处罚的,降格为行政处罚。例如,某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单位从事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纯净水和奶制品)的行为,数额已经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本该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进行处理,但受到利益驱使,他们往往只对这些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让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了事。如果所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以行政手段进行处理,那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将形同虚设,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成为空谈。
(三)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范围过窄、门槛过高
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仅在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涉及到,而相关的法条也仅从213条到220条,只涉及“生产假冒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这些规定与我国庞杂的知识产权体系相比,刑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既然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的创新发展如此重要,就应在刑事层面对其进行全面保护。门槛过高的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处的“相同”,照字面的解释应当是百分之百的一致,而不是相似,这对于构成犯罪来说,标准要求过高,很难认定,很容易让侵权人钻法律的空子,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又如,第214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的“明知”以及该节其它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刑事入罪标准,都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
三、遏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使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发案率降下来,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做好全方位的工作。
(一)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以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为基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融合进去,形成一个在《刑法》统领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建好这个体系,首先需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和修改,建立一个能够涵盖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的刑罚体系。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实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强调了知识产权的获取程序,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具有威慑力的具体法律措施。对此,可以将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完善成为包含行政保护措施和刑事保护措施的新型法律法规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项系统工程。
(二)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很难操作。现实中的很多侵权行为是为了增加自己作品的知名度或能够进行职称评级等实施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没有盈利的目的。如果将“以盈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有很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该条款中的“以盈利为目的”这一限制要件省略使用或使用更为恰当的表述。又如《刑法》第213条将“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为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而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以此为标准很难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因为“相同”这一标准很难把握。为此,应对该法条进行细化,尝试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改为“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等与注册商标相同”这样的规定,以此来增加法条的严谨性,为执法部门提供确切的法律指引,以便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总体不力,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我国当前主要依赖行政保护的现状,加大刑事保护力度。首先要真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当前,我国大量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罚代刑的做法,这说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没有做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共资源,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效率。其次要真正保护知识产权被害人行使其刑事自诉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大多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我国却很难发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被害人提起自诉并获胜的案例。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的诉讼标准过高,程序过严,一般知识产权被害人往往很难达到法院要求的起诉标准。为此,必须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制定程序简单,有利诉讼人举证的法律规定,为知识产权被害人顺利起诉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