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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

2014-09-25钟丽静

卷宗 2014年8期
关键词:正当性平等

钟丽静

摘 要:平等,是指任何人不得享受特殊待遇或拥有特权,每个人在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中处于同一水平。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每个公民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待遇。

在所有基本权利的宪法判例中,关于平等的宪法判例在数量和体系上是最庞大的,占到40%至50%,为此,本文将通过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所涉及的平等问题,以比较解释方法分析差别平等的正当性来初步揭示平等的实质意义。

关键词:平等;正当性;比较解释

2014年0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在2020年前,推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案。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而在2010年9月,关于“是否应该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也引发过热议,起因是个别专家指出,到2035年中国将出现两名纳税人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

鉴此,随着相关消息的陆续发布,关于延缓退休年龄的话题引起了某公司员工(5女4男)之间的几番热议,并最终延伸到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讨论上:

1、其中2位女同事(27—30岁):希望与男职工同年龄退休,认为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合理。

2、其中3位女同事(28—40岁):认同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愿意比男职工提前退休。若希望退休后仍继续工作,则选择弹性的工作模式也很惬意。

3、其中3位男同事(29—45岁):认为女性就应该比男性提前退休,基于社会主体的身份、角色不同,分工历来如此。

4、其中1位男同事(27岁):希望与女性同等年龄退休,或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不满意女性在被允许比男性提前退休的情况下,还在认为被不平等对待。

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项。

1.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说到平等权,则不得不提曾入选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1949年10月出生的周香华女士,原担任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出纳部副科长,2005年01月,以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通知其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合理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周香华女士认为自己足以胜任工作,应当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制女性55周岁退休的要求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相抵触,应当予以撤销。但后经审理,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与当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鉴此,针对上述案件,笔者仅侧重指出以及提出一个问题:

1、周香华女士的工作特点:(1)职务是出纳部副科长;(2)工作单位是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

2、若周香华女士仅是一位在普通企业任职的享有普通福利待遇之普通员工,是否还会提出认为被不平等对待的上述诉求?

2.列举式比较解释

2.1平等差别的范围

2.1.1主体性:男女、少数民族、妇女儿童。

2.1.2主体年龄:刑法对不同年龄不同刑罚裁量的规定,婚姻法关于男、女结婚年龄不相同的规定。

2.1.3地域性:国家对少数民族区域的倾斜性政策。

2.1.4社会身份: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豁免权与不受逮捕的特别规定,公务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不同退休福利等。

2.2 普通高等学校关于高考加分照顾政策的规定

2014年6月,全国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普遍存在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录取或给予加分照顾的政策规定,包括但拥有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系归侨、华侨子女或台湾省籍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或荣获二等功、三等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等。

2.3 相关法律法规在公民主体身份、年龄、性别、以及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差别规定

2.3.1《宪法》的相关规定

2.3.1.1第4条規定:“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国家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

2.3.1.2第48条规定:“在政治、经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来保障妇女权益”。

2.3.1.3第74条规定:“未经全国人大会会议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3.1.4第7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和表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不受法律追究。”

2.3.2《刑法》第17条规定

2.3.2.1不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犯放火、爆炸、投毒罪、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负法定的刑事责任。

2.3.2.2不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处罚上应当减轻或从轻。

2.3.2.3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人进行管教。

2.3.2.4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处罚时可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的,处罚时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2.3.3《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

2.3.4《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2.3.4.1第59—63条规定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包括禁止女职工从事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矿山井下活动,禁止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等。

2.3.4.2第64、65条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有毒、井下矿山、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另外,在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权益保障上,我国还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

3.差别平等的正当性

3.1 我国宪法规范下的平等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享有超越宪法规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别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1954年宪法关于上述第33条的规定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已修改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修正表明,平等系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同时,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平等权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并重。

3.2 差别平等的正当性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非禁止一切的差别待遇,合理的差别待遇亦符合宪法的平等理念。厦门大学刘连泰教授曾指出,平等权不排斥分类,也不排斥对不同类别的群体设置有差别的权利,平等允许存在差别,只有不合理的归类才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

3.2.1合理差别的的标准

3.2.1.1基础标准:在涉及社会经济权利的差别待遇案件中,只要手段与目的合理相关。

3.2.1.2中性标准:差别待遇涉及性别和身份等分类的,除涉及政治权利外,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具有实质的关联性。

3.2.1.3严格标准:差别待遇严重干扰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时,手段是必须的,目的是紧迫的。

3.2.2比例原则

3.2.2.1立法目的的合宪性,即立法是为了矫正事实上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使处境相对不利的人从中受益。

3.2.2.2国家所采取的手段给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和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不能显失均衡。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公益的均衡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程度”等三个基本准则。

3.2.3利益权衡原则

当保护处境相对不利的人与统筹下的平等原则发生冲突,无法兼顾时,应当遵循利益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立法根本目的的选择。

4.关于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规定的问题,有人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但若只允许女性自愿选择退休年龄,那么男性的自主选择权将受到侵害,同时也可能损害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与其他公民的就业权利。倘若规定男、女均享有自主选择退休时间的权利,那么在具体操作实施上又待进一步商榷。

实际上,根据现代伦理学,男、女平等早已从“男、女都一样”的无差异权利,发展到根据两性不同的生理特征给予差异性待遇的平等权利。职业领域中,要保证男、女之间的平等, 不仅仅是退休年龄的权益,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职场性骚扰,职场晋升遭遇“玻璃天花板”,用人单位“只招聘男性”或“男性优先”等。可以说,男、女平等,更突出地表现在女性自主意愿的尊重,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同等的就业机會、职业进修与发展机会等方面。

5.结语

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平等不是别人给出来,而是自己要出来的,平等的实现是相互的。强调平等至上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也认为:“权利的分配强调平等,甚至不惜公正和自由为代价。但若统一地对待人们不同的爱好、兴趣和能力,则在按某些标准来衡量的时候便是不公正的”。因此,只要你足够优秀,如前所述,在考场上,你是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就可以获得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录取的差别待遇。

另一方面,差别待遇的享受毕竟存在资源限制,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有,这就需要公正机制来对平等发挥平衡作用。

再次,引用刘连泰教授的话语作为本文最后结束语:“在忧虑宪法离我们太远的同时,也要防止伤心过度——对宪法的运用也要遵守中道的原则。过分阳春白雪式的宪法固然与宗教无异,但如果将宪法打扮成出奇的下里巴人,同样会亵渎宪法。要实现宪法,拥有热情还不够,还需要有更多的理性”。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建学 《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1

[2]刘连泰《平等与偏爱----对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法商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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