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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

2014-09-25刘明龙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监管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它一直存在于我国的正规金融体制之外,作为正規金融的有益补充,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发展的势头愈来愈旺盛。然而,毕竟民间借贷缺乏一定的监管,因此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旨在探索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制路径,从而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是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发展历史由来已久。西周时期,就产生了用于借贷关系的形式---“傅别”;唐宋时期,借贷关系更是进一步的发展,不计息的借贷称之为“出举”,计息的借贷称之为“负债”;元、明、清时期亦对民间借贷进行严格地管控,例如将期利率大体限定在不得超过三分,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一直存在与人类社会之中,而且不同时期的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监控。

何为民间借贷呢?简单地说就是指与金融机构借贷相对称,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非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此定义主要是从广义而言,从狭义方面说,则仅仅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首先,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解决熟人社会内的临时消费性质支出,借款的用途也主要是以个人使用为主。然而,随着当前众多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已从传统的生活消费转为生产经营。非金融机构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民间借贷正在不断的增加。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当前的一些民间借贷甚至投入到了高风险的股市、楼市等投机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领域的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其次,民间借贷的规模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而且遍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覆盖范围也遍布于各个地区,除江浙一带等经济发达地区之外,一些乡镇等贫困地区亦有民间借贷的情形。从这几个方面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的规模正在不断的扩大。

最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地向互联网平台上靠拢。一些民间借贷的交易证明、记账、清算和交割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是通过互联网的途径来开展的,借贷双方通过计算机的操作就能够轻易地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智能化的内容,被认为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但是,基于民间借贷自身的缺陷,以及缺乏管束的互联网交易,容易引发金融诈骗和高利贷的产生。因此,对于当前互联网民间借贷,应该理性地看待。

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投机性强,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当前,一些民间借贷被用于投入到高风险的股市、楼市之中,以此来获取高额收益。我国央行虽然明确将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该上限则为高利贷。但是,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此标准,只不过并未在合同上注明而已,而且,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越来越严重,不得不更多地求助于民间借贷,致使民间借贷的市场行情持续上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高。在利率连续攀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开始陷入到“拆东墙补西墙”、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将不堪设想。

2、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制约其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长期存在于正规的金融体制之外,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是它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处境自然有些尴尬。合法的民间借贷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难以区分,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操作性。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实行以行政管制为主、刑事惩罚为辅的管理原则,然而,由于刑事惩罚与行政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协调一致,致使不能明确区分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与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制约正当、合法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

我国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存在许多盲点和危机。首先,我国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依据不明确,在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所采取的政策主要是压制和取缔,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其次,民间借贷活动的程序不规范,极易引发经济危机,由于民间借贷多藏于暗处,只是在出现严重问题之后,方才浮出水面,因此无法对其活动程序进行有效监管。最后,有限的监管只是流于形式,正如上文所述,对于民间借贷仅是在事后进行管控,而非防患于未然,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最终只会使有效的监管流于形式。

四、完善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合理、健康、必要的法制环境。通过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活动阳光化、规范化,预防寄生于正常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发展。

2、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其管控的力度

针对民间借贷所缺乏的有效监管以及监管中存在的盲点,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并依托现有的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体系,严格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检测、监管。一方面,注重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和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民间借贷的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另一方面,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至公民个人,从而使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减少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世祥.身边的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纠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3]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作者简介:刘明龙,生于1989年11月5日, 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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