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的治吏奇招
2014-09-25宗和
宗和
汉武帝首创反腐办
在中国史书内,“秦皇汉武”经常互相衔接。《汉书》评叙汉武帝刘彻“雄才大略”,他一生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伟大”事业,在反贪腐这一领域有所作为自然也不奇怪,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汉代时,御史大夫有幸被提升到与丞相同一行政级别的位置。汉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给力的情况,时不时会临时调派身边的亲信到下面核查走访,并将此行为称为“刺”。
刘彻当皇帝后觉得这个做法好。于是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这一职位,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上的首个“反腐办”。将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区,每个区叫部,每部派出一名刺史,中央的刺史叫司隶校尉,其他12个州都叫刺史。
刺史的地位在当时是相当高的,相当于钦差大臣,而且是常年的,在地方还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就“刺史”名字本身来说,其实它已经具备了这种特点。“刺”即是刺举,也就是侦视不法,“史”是指皇帝派出的使者。
刘彻曾专门下诏书,明令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权(攻击皇帝的除外),形式上建立了所谓“言事变”的制度,即鼓励基层的官员、民间人士乃至平头百姓越级上书、诣阙言事,在向政府表达不满或提出建议的同时,踊跃检举揭发作奸犯科的不良官员。
隋文帝“热衷”钓鱼执法
同样是头顶巨大荣誉光环的帝王,隋文帝杨坚被人们认为是一位较为贤明的君王,经过他呕心治理,隋朝一度出现富庶和安定局面,这些自然与杨坚铁面肃贪的措施不无关系。
杨坚热衷于从源头去治理腐败,而且在官员的日常管理方面也有一套独到的方法。《隋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杨坚曾让亲信‘密查百官,发现贪腐行为便严惩不怠。曾一次罢免河北52州贪官污吏200人,而且还以‘钓鱼的手段进行铁面反腐。”
“钓鱼”执法具体操作步骤是这样的:他先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员行贿,“私以贿之”,这些人一旦受贿,即行处死。手段简单而直接,成绩赫然。由此“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显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以贿伏诛”。受贿的风险如此之高,铤而走险者自然望而却步。于是,隋初的贪腐之风也就此基本禁绝。
除此之外,隋文帝还拥有一个庞大的对付朝臣的特务机构,用以监管朝廷里的官员和地方的官员,一旦发现官员有过失,就加以重罪。估计隋文帝最引以为傲的一个发明,就是命令人悄悄把金银财宝以及丝绸和南方出产的缎子送给一些大臣和官员,以此来衡量一个大臣和官员是不是有贪贿行为。假若某个大臣接受了金银财宝等钱物,不但以贪贿罪处理,甚至还要面临在朝堂之上当着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头颅的风险,以儆效尤,成为反面素材加以宣扬。
当然,隋文帝用这种类似于“实验”贿赂的办法,也必然搞得满朝文武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宋太祖爱找人打“小报告”
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深恶痛绝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员尾大不掉,所以决心惩治腐败,精兵简政。
为了防微杜渐,防止地方官员欺上瞒下,在全国的所有知州特设“通判”这个官职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
“通判”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必须是皇帝任命,凡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实际职责是监督知州的一举一动。其次知州发的所有政令,必须有通判签字方可生效。即“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再次通判还有监察百官行为操守,“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的职责。
“通判”制度延续到了南宋,职能趋于强化。通判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强化了通判的“监察官”性质。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
有此一职后,中央与州、县的关系趋于平衡,中央可以对地方指挥自如,由此避免了五代以来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