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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代表职务要做决定吗?

2014-09-25

浙江人大 2014年9期
关键词:职务公告资格

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做出了相关的决定,但有人指出没有必要,认为报告就是备案,不然,若恢复其代表职务时,是不是还要再做决定、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决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即可,决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1992年代表法诞生时草案最初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均需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确认并公告。在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需要再由人大常委会确认和公告。因此,1992年代表法最终吸纳了这个审议意见,没有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4年11月在答复青海省的有关询问时就说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到2010年代表法修改后,新增了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明确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由谁提出向谁报告。但仍然没有作出程序性规定。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来看,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报告,均未作出决定,只是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由此推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也无需作出决定,只需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而已。代表选举或者补选,代表资格终止,均需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发布公告,由法律规定。然而,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却有所不同,其代表资格仍然存在,发布公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需要以什么方式向代表本人、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宣布以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等,属于工作中的联系和沟通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及时公告不作决定

笔者认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不必由人大作出决定,但应由人大及时向社会公告。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因代表遇到人身自由严重受到限制,以致事实上不可能从事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才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 “暂停”的法定情形在客观上存在,就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暂停”不存在需要决定不决定的问题。按代表法规定,只要“暂停”的法定情形一旦发生,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暂停”;法定情形一旦消失,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恢复。

暂停执行代表职务虽不必作出决定,但应及时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4年11月5日在答复青海省关于如何办理暂停代表职务手续的询问中指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可以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对暂停代表职务予以宣布。因此,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宣布不够严肃,不符合人大工作的规范,或者仅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宣布,知晓范围又太窄,结合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需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也宜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除应公告外,常委会还应通知相关选举单位(选区)和个人,体现对选民和代表本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 许晓飞

人大常委会无需做决定

笔者以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无需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做出决定。

其一,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只要符合条款中所列的两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代表职务就要被暂停。换句话说,只要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其代表职务就必然要依法予以暂停执行,而无需由人大常委会来讨论决定。

其二,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操作程序,代表法的规定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一是明确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个机构具体负责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事项的核查处理;二是明确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实行的是报告制度,也就是告知、知晓,而不是要常委会来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况且,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才能予以实施,所以事实上对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已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许可,因此,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时,只需要报告,无需再做出决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谭 勇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作决定

根据代表法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报告是遵循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但报告的真正目的应该是让权力在监督之下运行。知情,是监督的必要前提。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本身就是权力运行,代表是否有权执行代表职务,选民应当知情;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选民也应当知情。

现实情况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代表的“代表”,其数量有限,监督的有力性值得考量。故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报告之后作出相关的决定,公之于众是保障选民监督权和确保人大代表始终在监督的视野下行使权力的必然选择和途径。若人大代表具备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条件,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及时决定、公告。需要指出的是,乡镇人大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时,决定和公告都不具可操作性。乡镇人大的惯行做法是一年一般召开一次人代会,也不会单独召开一次会议来听取关于乡镇人大代表暂停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主席也没有决定和公告该事项的权力。因此,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作出决定,乡镇人大只能在代表大会期间报告相关情况,以示履行职责,做决定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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