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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引领:“精耕”立法护航改革

2014-09-25黄武

浙江人大 2014年9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法规救助

黄武

法者天下之公器,变者天下之公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时代赋予了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历史使命。在新的起点上,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战略部署,促进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蹄疾而步稳。

2013年以来,新一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浙江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战略部署,促进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蹄疾而步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件件承载民生期盼、呼应全面改革的法规相继面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以后,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浙江实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014年1月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在全国率先落实中央有关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从党中央提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再到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法规,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仅仅用了两个月时间,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作用。

2013年11月下旬,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明确了浙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路线。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及时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和保障浙江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

“这意味着我省从法治的层面,为改革创新者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也就是说,只要改革创新没有违背法规,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宽容失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为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完善和积累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

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着眼于改革与法治的关联性、耦合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对那些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律条文,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启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任务的梳理工作,统筹推动法规“立、改、废”,促进改革于法有据。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4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8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各级人大代表和各地各方面争当“诸葛亮”,献出“隆中策”。

“寻找这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有悖现代市场经济、有碍公平有序竞争、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和条文,研究论证后予以修改、废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主题活动意义重大,可谓抓住了当前工作的‘牛鼻子。”省人大代表、温州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为主题活动点了个赞。

开展“查法”主题活动,不仅充分发挥了代表作用,汇集了许多助推改革深化的“金点子”,也提高了梳理工作的质量,确保梳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以来,浙江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5月,集中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16件法规,取消和调整23项行政许可,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4年初,省委作出决策部署,提出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推进这一居住证制度改革,需要调整《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全面修订该条例前宜开展试点积累经验,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省政府在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这是我省立法史上的一项创新,为局部改革试点扫清法规障碍,也是地方立法授权暂停实施法规部分规定的一次有益尝试。

先立后破,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地方实践的高度着眼,从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相协调、与浙江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着手,我省地方立法发出了时代强音。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地方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真正立足浙江、服务浙江,特别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法规,保障和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在2013年12月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2013年以来,浙江对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疾要害,作出“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决策部署,打出了一套转型升级的“组合拳”,打出了转型升级的一片新天地。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立法主动跟进,《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规的出台,无疑起到了“及时雨”的效果。

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先发及活跃地区,金融改革能否实现真正突破,被外界看作未来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风向标。认真研究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对立法的需求后,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正式颁布,成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这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创新成果。”温州市委书记陈一新在该条例实施工作座谈会上说。

该条例是全国首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堪称地方金融法治的示范和样本,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展义乌国际贸易改革试点立法保障专题调研,并将《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准备项目,以立法方式积极推动“四大国家战略举措”落地生根。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亟需立法先行提供法制保障。201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法规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违法建筑处置的协同机制、拆后土地利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有力保障了省委“三改一拆”重大决策的顺利推进。

特别是该法规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设立即查即拆制度,对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经责令拒不停止建设的情形,规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使制度设计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统一。

2014年5月,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通过《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这是建设美丽中国在浙江的具体实践。7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通过《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山水林田湖就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人民群众的期许中,浙江正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山绿、地净,向着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人文昌盛、宜业宜居的美丽浙江目标大步迈进。

让全省人民共享美好生活

2014年8月5日,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多功能厅举行了一场备受瞩目的立法新闻发布会。新华社、中新社等20多家新闻媒体争相报道我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诞生”。

条例整合了现有各单项救助,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行分层分类救助体制等,并首次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从制度上消除救助工作“碎片化”问题,为社会打造一个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正如全程见证条例出台的省人大代表沈小玲所言:“社会救助就要使社会中的‘寒士在风雨中也能‘安如山,时至今日,构筑民生之网的接力棒已传递到了我们这代人手中。”

条例结合浙江实际,对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了大量细化和补充,把社会救助这抹“阳光”,洒向更多、更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是贯彻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仅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系列制度设计,更是一种工作方式或工作作风,它已深深地融进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每一件法规中。

随着钉子户、暴力拆迁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房屋拆迁和补偿问题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201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法规联合起草小组,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注重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牢牢把握两项原则:兼顾实体与程序,既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也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兼顾公平与效率,既注重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的补偿,又注重在此前提下,增强可操作性,保障政府因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对涉及旧城改建、评估机构产生、听证程序、优先住房保障、公房承租等方面作了很多细化和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谓打造了阳光征收、公平征收“浙江升级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民生为先,践行群众路线,还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献血法实施办法(修订)、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多件民生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全省人民共享美好生活。

法者天下之公器,变者天下之公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时代赋予了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历史使命。地方立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必将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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