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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辩护等(3 则)

2014-09-25

浙江人大 2014年9期
关键词:问政工程

有力的辩护

文/邓学平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指控念斌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不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念斌被当庭无罪释放。至此,这起历经八次审理、十一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四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三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六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在长达8年的拉锯式审理后终于画上了句点。

结果自然皆大欢喜。念斌重新恢复了人身自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用法槌恢复了正义,而辩护律师们则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虽然过程曲折,但念斌案的两位辩护律师还是在案后及时表达了对法院的感谢,并认为此案的判决离不开推动公正司法的大氛围,甚至寄望念斌案能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一个标本。

严格来说,念斌案并不能算作是一个冤案。这是因为,念斌案此前的死刑判决在程序上并未发生终局性效力。既然死刑判决并未生效,案件尚在法定诉讼程序之中,那么冤案之说自然就无法成立了。念斌案的准确概括应当是: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判决。

如同辩护律师的案后声明所言,念斌案是一次法治的胜利,是一个由众多的良知和坚持汇成的正义判决。但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是什么让这些力量得以汇聚?为什么在其他的案件中,这些力量无法汇聚?这个问题不回答,那么念斌案的影响将很难走出个案情境,产生普遍性的效果。

笔者认为有力的辩护是念斌案得以逆转和改判的关键。分析过往那些典型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辩护力量的缺位和弱小、辩护意见的不被重视、法律程序的流水线操作,导致法庭在查清事实、审酌定罪等方面的作用被严重虚化和削弱。一旦侦查环节“做成铁案”,最终的有罪判决就很难避免。念斌案曾经上演过多年以来的雷同情节,若不是两位尽职尽责的律师参与,恐怕未必会有如今的结局。念斌案证明,只要有强有力的辩护,只要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很多冤案、错案原本都可以避免。

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以来是一个不被司法机关“待见”的群体。那些勇于坚守、善于较真的律师往往被冠以“死磕”的名号,甚至有人疾呼“不能让死磕派砸乱公检法”。然而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公权力,作用只是帮助当事人“自我防卫”,全部的手段就是事实和法律。因此,刑辩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的“较真”和“死磕”不仅无害,而且十分有益和必要。毕竟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科处刑罚,而在于保障人权、伸张正义。念斌案证明,正义的实现不能靠偏听偏信,控辩双方的平等竞技和对抗更有利于发现和接近真相。

“垃圾工程”是谁的“杰作”

文/叶青

有媒体报道:辽宁正经历63年来最严重的干旱,旱情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阜新县2011年至2013年为部分村落打的282口抗旱井,因深度不够、缺乏配套的水泵等成了不出水的“真旱井”。该工程由时任当地发改局副局长李洪志负责,而李洪志已于今年7月17日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外,当地农民还反映:深度要求20米的水井只打10多米,村民要给打井队支付电话费等,刚打好一年多井台已塌了,百多口井打好后基本没用过……

这个消息包含了太多可解读的内容。这批水利工程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累计投资7500万。这不禁让人疑问:这是否是“跑部钱进”的成果?我当过10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公开指出,一些地方“跑部钱进”得来的钱就是“唐僧肉”,除了“打发”用掉的钱,剩下有多少用于“工程”那就凭良心了。只要能够过关,该“工程”实际效用究竟有多少很少有人关心。

至于工程质量方面,百多口井打好后基本没用过,这让人瞠目。这种“垃圾工程”是谁施工的?谁监理的?这也道出集结在公共工程的某些积弊。有人曾总结出层层转包“N宗罪”:一是承揽方(公司)没有建设资质和能力,拿项目是为了“剥一层皮”。二是承揽方靠关系获取工程项目,发觉利润不高或难做,便转包甩给下家。三是经过几次转承包后,施工单位发觉利润薄,便大量雇用无技术、无资质的临时工施工。四是承揽方本身就是官员亲属或生意伙伴,其承揽工程的公司不施工,而是个专业“发包公司”。此事件中,用水泵还得交钱,村民连打井队电话费都要打点,正印证了克扣的“层级化”规律:打井队处于利益链末端,获利不多,于是只能打小算盘,雁过拔毛。

据了解,抗旱井的牵头单位是当地发改局,而工程竣工后也是由其验收。可如今,对抗旱井的口径、深度及工程质量应执行何种标准,验收时是否达标等问题,参与验收的发改局的农业股和综合股工作人员竟表示“不了解”或“记不清”。这背后的责任漏洞,岂能不查?

当然,涉事发改局副局长李洪志已被捕。现在尚不清楚是否跟工程腐败有关联,但如今旱灾验出工程问题的所在,在对涉事官员追责时显然不能疏忽这点,而且这也是查系统化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切口。

看来这批工程是完全废了,但即使这样,也不能白废。这时候,责任制、追责制要起作用,估计又会“网”到不少“大鱼”。就眼下看,很多问题指向当地发改系统的责任失守。就此而言,显然应就其从牵头到验收的全过程展开责任查究,不能让国家项目资金被轻易套取、侵占。

电视问政的尴尬

文/ 楠平

前不久,湖南经视《经视问政》节目曝光了衡阳县西渡木材检查站站长和副站长涉嫌执法犯法,违规经销木材。在节目录制现场,衡阳市市长周海兵当场决定将二人停职,舆论自然又起热议。

电视问政这事儿,不新鲜,时不时总会有地方上演类似的剧目。地方领导力主创办,相关节目红极一时,往往火药味十足,针对节目曝光的具体民生议题,领导往往当场表态,甚至不惜直接免掉责任人职务。矛盾冲突集中,现场效果好,观众看了解气,一举多得。湖南经视的这期电视问政节目,衡阳市市长也当场决定对执法犯法的两位工作人员先停职,而且会“依法、顶格处理”。

在一个电视节目现场,市长有没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这是除了为市长点赞的观众之外,另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疑问。表面合乎程序的决定背后,是否有调查、追责走过场的情况。

电视问政节目所带给社会、民众的冲击,并不仅是这一点点程序上的尴尬。电视问政给人们的观感,源自政府官员与民众围绕社会热点问题的直接对话,“刺耳的问题、主持人的追问和嘉宾的直谏,官员的紧张尴尬写在脸上,语无伦次会引来嘲笑,回避问题会招致不满,并通过直播被无限放大”,确实刺激。但这种电视问政的光鲜背后,却更多是民众常态参与城市治理、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不足与渠道不畅。

事实上,这种真刀真枪的对话、责问,原本可以不仅是电视节目里的“秀一场”,正如一位当地人大官员所言,“对政府行政作为,我们有人大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有纪检监察、党委政府的督办系统……但这些监督很容易演化成形式主义”。细想,以电视节目的形式直播出来的问政场面,远不及较真的人大有力量,而且电视节目观众遴选的随机性,本无法与常态民意代表机制相提并论。同样的道理,不少地方热衷于组建公咨委、临时性征集民意听证代表,以期达到尊重民意的社会效果,却无心致力于真正激活制度性民意代表机制。如此,大路不走走小路的选择,才是电视问政最大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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