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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变更索赔的研究

2014-09-24肖丽玲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25期
关键词:变更

肖丽玲

摘 要: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签订时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工程变更与索赔是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因素。变更索赔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练掌握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才能及时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

关键词: 变更、索赔内容及原因,变更处理及确认,索赔时要注意事项及策略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变更内容

引起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承包方可实施性操作,大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设计变更及索赔

按提出变更的主题,可分为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自己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等。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是指业主为扩大规模和功能,经营主管部门批准而增加建筑规模、提高标准、改变结构、调整设备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因采购不到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或发现设计错误,或地质情况变化而提出的经业主同意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自己提出的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发现设计错误、计算不精确、布置不合理、采用施工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成熟等因素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并经业主同意的设计变更。此外还有规划等部门因规划或环境等原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二)施工条件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主要是由于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别所引起的变更,及因业主按合同要求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三)进度计划变更

业主由于特别的需求,对进度计划提出新的要求,以致打破原有的进度计划引起施工资源的重大调整,或引起现场资源的闲置及窝工。

(四)增(减)工程项目内容

业主为完善功能或调整功能提出新增或减少某些工程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需要警醒下列变更:变更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五)国家政策法规的引起变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与确认

承发包双方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当功臣变更发生时,项目经理机构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时对工程变更的确认,以此作为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计划调整的依据。

对于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工程变更,其处理与确认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一)业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业主需对原工程实际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主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业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按照项目经理机构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由业主承担,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单位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施工单位砸U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项目理机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 赔偿业主的损失,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三)国家政策法规的引起的变更

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费用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确认。

(四)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业主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其他的工程变更事项也许经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确认。

三、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要牢固树立索赔意识

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索赔要求,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作为承包方,施工索赔是其减少承包风险、防止经济亏损的基本手段。索赔是承包方应得的经济利益,说明其施工管理水平的表现。

索赔管理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工程的合同文件,不丢失每一个重要的索赔机会,并做好大量细致的索赔工作,争取索赔的成功。

(二) 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及时捕捉索赔机会

索赔的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与发包人及时、谨慎地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练掌握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可能产生索赔的有关条款要反复学习和认真分析。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要与有关条款逐句逐字相对照,为索赔寻找充分的理由。充分全面研究合同条款,不但要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更要注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通用条款”中,尤其涉及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期延长、单价调整等等,对这些条款的论述,要吃透精神,以便及时发现索赔条件,抓住补偿机会。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合同管理, 注意日常索赔资料的收集,积累真实有效的索赔证据。索赔的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活动的认可,必须真实和全面地反映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并经得起推敲。必须准确地计算出要求索赔的价款,并证明此款合理、合法,索赔才能有效。因此,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时,就要建立严格的资料积累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对停水、停电的时间、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情况等,都应有详细记录。对现场变更发生的时间、条件、会谈纪要、会议记录、通知和指令、人员和设备、地质和气候及试验检测等原始资料,及时记入“现场施工日志”,使索赔资料有序、清晰和准确,也方便在出现索赔问题时按需摘取。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决定、口头交待、会议研究、往来信件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资料。必要时可对施工过程照相或摄像作为资料。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返工、停窝工、增加工程量等,应要求工期顺延,并提出索赔。因特殊情况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材料损耗增大,或工期延长,也应提出索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需要修改、补充、明确的内容也应及时签证。

(三)充分把握好索赔的时效性,准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实现索赔 。

施工过程中有的索赔请求争议不大,会得到发包方认可。但有的请求,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索赔请求,发包方会提出很多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承包方应充分利用“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的索赔条款,承包人在提出索赔请求之前就要有索赔持久战的准备,选定专人负责索赔工作。

四、变更设计的处理策略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其余为Ⅱ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工程变更直接影响工程成本,而在土建工程施工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新增(减)工程,以及地基变化等问题,因此导致工程成本相应地发生变化,所以应及时对工程变更进行处理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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