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究竟有什么用
2014-09-23
将于10月召开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4年初,习近平面向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首次系统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现代政治的核心理念。
法治是基本治国方略
李步云(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教授)
过去我们仅仅把法治看做工具,只承认其工具性价值,没有肯定其伦理性价值。没有把法治看成是文明的体现,看做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制度和战略。
真正的治国方略只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为什么?第一,法治具有全局性,比如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如何产生和职权界定等;第二,根本性,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针政策都要纳入法治轨道,需要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全国统一实施;第三,规范性,上述战略比较抽象,需用法律具体规范为具体要求;第四,长期性,社会始终需要宪法法律,没有规则不行,规则就是法律。
所以,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纲领,而并非简单的治国方式方法。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我曾概括为十条: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
法治国家的另一种模式落实在几大部门的划分上,便于明确责任。具体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党要依宪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权力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明。
走向法治等于走向善治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主任、教授)
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底是政权问题还是治权问题,我想是后者。因为政权问题涉及两个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的治理方法等,还有很大的改革和提升空间。
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法治是民主的轨道、科学的保障、文明的载体、现代管理的模式和趋向。法治不仅是依法办事,也不仅是防止违法犯罪。法治化是让“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外化为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走向法治等于走向善治。
政府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我期待到205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那就意味着我们已实现了政府治理现代化。
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它能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它是权威政府,它能打击犯罪、制裁违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它是受监督的政府,能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最终接受人民的监督;它能够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中,它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能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
马一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如何在深化改革中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质的提升,实现改革要求的“灵活”与法治要求的“稳定”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改革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的作用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失误。法治可最大限度降低改革成本,也是把控风险的不二法门。法治能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限,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
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我们要做的不是在人治与法治之间徘徊,而是要稳一稳改革步伐,寻求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来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张力,追求更为长远而稳健的发展。
应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将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判断和制度设计,通过法定程序融入到法律之中;将人民对于改革发展的愿望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在亟需改革的空白领域及时立法,将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让法律及时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法律成为一切重大领域改革的先行者。
要将着力点转移到法律适用方法的打磨上。动辄立法、修法,成本高昂,也不符合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法律适用方法的完善程度,是国家法治体系成熟化的重要标准,它可在成文法与社会事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避免改革与法治之间不必要的龃龉。
“法治中国”更要重视党规党法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总结过去30多年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我们看到,以律法为中心和以法院为中心的片面法治建设思路,不仅导致道德秩序瓦解,而且很容易将党的领导置于法治的对立面。因此,实现司法独立被不少人看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然而,中国法治之路不仅要重视国家正式法律,更要重视党规党法,关注道德风俗和民间习惯法。这三类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规范基础。
理解中国法治之路,必须超越纠纷解决的思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将党依法执政与政府依法行政看做核心,看做实现社会正义的主渠道。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府的有效施政措施是公正合理分配利益、进而“定纷止争”的主渠道。
“法治中国”的第一道防线,应是执政党确立的核心价值、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种党规党法,第二道防线是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活动所确立的各种行为规则,第三道防线是政府的有效施政措施及各种公共政策,司法机构最多可以看做第四道防线。
目前,我们的法治观念过分强调立法和司法这两个系统,而忽略了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及党规党法,忽略了政府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和公共政策。
“八项规定”出来之后,国家法律没增加,但整个法律秩序和社会风尚发生了根本改变。所以,“法治中国”建设不能局限于司法改革,而应通盘考虑。特别是掌握最高政权力量的执政党和掌握庞大公共资源的政府究竟能不能守法,能不能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才是法治的关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