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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该不该公布比较实验报告?

2014-09-23河山

消费者报道 2014年9期
关键词:中消协消法经营者

河山

经营者有理有据地质疑社会监督方法,是商家应有的权力;但如果是担心舆论曝光影响销量的无端狡辩,就完全不合理了。

8月,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抽查充电宝全部不合格的报道引起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涉事企业之一的小米公司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称国家质检总局抽样调查的小米移动电源是通过非小米官方及授权渠道购买。小米同时表示,小米充电宝通过了国际权威机构SGS的严格检测。

这种对政府监管部门乃至社会监督力量的抽检测试行为进行质疑的事情,让我想起了十年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因比较试验而惹上的一场官司。

2003年4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 广州、深圳等地市场上随机购买抽取的包括联想、方正、清华同方等在内的20个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比较试验。

结果发现,有9个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值。试验结果公布后,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其“联营”的超群、柏安、木泽电脑生产企业提起诉讼认为,中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认为中消协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中消协被推上法庭的消息传出,在当时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原告三家电脑经营者和被告中消协各执一词。一个群众团体成为被告,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作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三原告对簿公堂,却引发了包括专家在内的许多人的思考:怎么正确认识和看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监督?

“比较试验”是消费者组织经常使用的传递商品和服务信息,以期使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的社会监督方法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各级消协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比较试验正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调查了解并向消费者发出预警的一项社会监督工作。

就笔者了解的数据,从1985年以来,中消协对各类商品进行过100多次比较试验,包括对29种牌号灭菌纯牛奶、22个品牌洗衣粉等的比较试验;各省市区消协也对酱油、手机电池、啤酒等各类商品进行过数千次比较试验。

可三个原告认为,中消协不应把比较试验的结果“广泛传播”。《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其中就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个职能。《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中消协及时地把比较试验结果告知消费者,正是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能。

因此,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通过媒体告知消费者绝对是必要的。除政府监管管理职能要加强,协会组织、广大群众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力度。 为什么《消法》专门规定了这方面内容,这是在强调舆论监督的作用。经营者有理有据地质疑社会监督方法,是商家应有的权力;但如果是担心舆论曝光影响销量的无端狡辩,就完全不合理了。后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这一判例,给了日后更多、更普遍的“比较试验”一个法律上的坚强后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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